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全志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伟 联系电话:0755-22625485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茵 联系电话:0755-2262475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规定,审阅公司发布的三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会公告、定期报告及其他事项公告等在内的有
关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本年度保荐期内,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均通过查
阅银行对账单、电话询问开户银行等方式对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查询,并通过核对明细账、原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始凭证及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所涉及合同、查勘
募投项目现场的方式核查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表人。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表人。保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荐代表人对必要的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表人。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开展核查共 1 次。
上半年对于全志科技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按照深交所规定,在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现场检查结束后报备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检查报告。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年度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合计发表了 4 次独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立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监会及深交所相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关规定编制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并进行合理保
管。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
(2)培训日期 无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无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无
行
3.“三会”运作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无
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6.关联交易 无
7.对外担保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
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侯丽荣、PAN
YA LING、蔡建宇: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是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
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公司在上
市后至减持期间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减持公
司股份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鉴于本人在本
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 5%,在满足
上述减持条件的情况下,将通过合法合规的方
式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2.公司其他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2011 年 10 月公司增资时其新
是 不适用
增的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
部分新增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张建辉、唐立华、龚晖、侯丽荣、蔡建宇、原
顺、邹建发、丁然、薛巍、李龙生承诺:除履
行上述承诺外,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是 不适用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 PAN YALING 承诺:在唐立华担任全志科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唐
是 不适用
立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其自唐立华申报离职之日
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5.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建辉、唐立华、
龚晖、侯丽荣、蔡建宇、丁然、PAN YA LING、
薛巍、李龙生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减持
期间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下限将作
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5 年 11 月 14 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是 不适用
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
再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
止。若违反相关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
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
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
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
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主要股东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
侯丽荣、蔡建宇、PAN YA LING 签订了《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未通过任何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任职、为自己或为他
人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所经营
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现实或
潜在的同业竞争;未来,在其作为公司主要股
东或在公司(包括子公司)任职期间,亦不会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公司所经营业务 是 不适用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如公司进一
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其亦承诺将不与公司
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其将督促配偶、
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
其投资的企业,同受上述承诺的约束;如因违
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其愿承担
全额赔偿责任。
7.公司主要股东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
侯丽荣、蔡建宇承诺:“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
定,全志科技及其子公司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
或为此前未为部分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承担
是 不适用
任何罚款,本人将与其他承诺人以连带责任的
形式对全志科技及其子公司因补缴或受罚款所
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代为承担或全额补偿,与
全志科技及其子公司无关”。
8.全志科技、张建辉、丁然、龚晖、侯丽荣、蔡 是 不适用
建宇、唐立华、PAN YA LING:关于股价稳定
预案相关的承诺,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或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9.全志科技: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承诺,详见公
是 不适用
司招股说明书或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2016年4月平安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
毛明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全志
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平安证券授权保荐代
表人李茵女士接替毛明先生担任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无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唐伟 李茵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