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
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公司原激励对象吴文娟、卢贤义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
据《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全部回购注销吴文娟、卢贤义 2 人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96,000 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5.005 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的少数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公司原激励对象王飞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北京华力创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全
部回购注销王飞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2,000 股,回购价格为人民
币 5.475 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
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的少数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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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锁条件已经达成。除原激励对象吴文娟、卢贤义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解
锁要求,实际控制人高小离先生和王琦先生承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获授限制性股票而继续锁定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其余27名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符合本期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本期解锁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规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期解锁相关议案时,9名董事中的4名关联董事高小离先
生、王琦先生、王伟先生、路骏先生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解锁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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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以下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钢) (卢侠巍) (徐 彬)
2016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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