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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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及《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神州绿盟信

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公司拟实施《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业绩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市

场规模、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

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6 年—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

32.25%、52.09%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业绩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业绩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海外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绿盟科技(香

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四、关于调整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因实施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根据《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规定,本次对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2015 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

司《201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201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调整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 18 名离职

激励对象合计 15.6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李 军 陈武朝 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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