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同益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罗英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之情形,其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同时,我们充分了解
了罗英女士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及身体状况,罗英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职务的相应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财务负责人
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罗英女士为公司财
务负责人。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马英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之情形,其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同时,我们充分了解
了马英女士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及身体状况,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的相应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副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马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反之 李居全 周 康
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