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银星: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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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

号)、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3 号)以及《关于切实

做好上市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28 号)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诉处

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

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

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

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

要内容,公司各部门应统筹协调,规范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管理

部(以下简称“证券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证券

部负责的投诉处理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公司应加强人员培训,配置必要设备,提供经费支持,提高投诉处理

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有效运转。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应

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

第七条 证券部应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进行分类处理

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证券部应当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工

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公司公开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

来访,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等,投资者可以通过任

何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公司证券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

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

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

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

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投资者专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的

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当场

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要求做好

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

资者合理诉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

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

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

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

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

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诉日期、投诉

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

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

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

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

订时亦同。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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