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了《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进行回避
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
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设置了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两个指标,能较为综合的反映公司的业绩增长情况。经过合理预测
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
了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30%、40%和 2016-2018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这
两个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
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高允斌 胡晓明 李友根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