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
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15,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
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
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5,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何斌、梁光术、冯良荣
(以下无正文,签名页见下页)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