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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受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
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经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
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
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
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6 日 14:00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305 号美丽华酒店 A
座 13 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的日期和时间为:(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6 日 9:30-11:30,13:00-15:00;(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
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举东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
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 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264,336,100 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 62.57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
份 264,326,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62.57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
代表股份 10,1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02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
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股东大会的主
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特别
决议案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1《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32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
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反对 10,100股,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0,10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8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15%;弃权 0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2《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32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
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反对 10,100股,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0,10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8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15%;弃权 0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3《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3.1选举周举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数为264,336,100票,其中现场得票264,326,000票,
网络得票10,100票,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票数为7,678,100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表决结果:周举东先生累积投票得赞成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周举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4.3.2 选举周立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数为264,336,100票,其中现场得票264,326,000票,
网络得票10,100票,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票数为7,678,100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表决结果:周立华先生累积投票得赞成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周立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4.3.3 选举吐尔洪艾麦尔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数为264,336,100票,其中现场得票264,326,000票,
网络得票10,100票,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票数为7,678,100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表决结果:吐尔洪艾麦尔先生累积投票得赞成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吐尔洪艾麦尔先生当选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4《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4.1 选举赵志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数为264,336,100票,其中现场得票264,326,000票,
网络得票10,100票,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票数为7,678,100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赵志勇先生累积投票得赞成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表决结果:持表决权的半数,赵志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4.4.2 选举王京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数为264,336,100票,其中现场得票264,326,000票,
网络得票10,100票,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票数为7,678,100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表决结果:王京伟先生累积投票得赞成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王京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4.5《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5.1 选举胡中友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数为264,336,100票,其中现场得票264,326,000票,
网络得票10,100票,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票数为7,678,100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表决结果:胡中友先生累积投票得赞成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胡中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
4.5.2 选举沈学锋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数为264,336,100票,其中现场得票264,326,000票,
网络得票10,100票,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票数为7,678,100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表决结果:沈学锋先生累积投票得赞成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沈学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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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程益群
经办律师:
孔俊杰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程 丽
201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