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生化: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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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0 证券简称:中粮生化 公告编号:2016-065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6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5日15:00

至2016年9月6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五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李北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16人,代表股份197,824,9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20.51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52,000,0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45,824,9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2%。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

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股东)的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45,82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4.752%。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的各项议案进

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资本性财政性资金转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

的议案》。

中粮集团有限通过大耀香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本公司,因此股东大耀香港有

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大耀香港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152,000,000

股,持股比例为15.761%,对此项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5,58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8%;

反对2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58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28%;反对

24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燃料乙醇项目搬迁改造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97,54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9%;

反对27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54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97%;反对

2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尹现波律师、张小曼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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