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6-66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6 日下午 14:00
2、 召开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澳洋国际大厦 A 座 1215 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沈学如先生
6、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共 39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397,224,3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1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96,060,671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57.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5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163,6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记名
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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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
断激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和吸引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等人员,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拟定了《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股东对本议案各项内容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1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赞成:396,210,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4%;反对:938,038
股;弃权:75,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12.92%;反对 938,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0.61%;弃权 7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47%。
1.2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赞成:396,210,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4%;反对:938,038
股;弃权:75,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12.92%;反对 938,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0.61%;弃权 7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47%。
1.3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赞成:396,210,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4%;反对:938,038
股;弃权:75,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12.92%;反对 938,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0.61%;弃权 7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47%。
1.4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赞成:396,210,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4%;反对:938,038
股;弃权:75,300 股。
2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12.92%;反对 938,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0.61%;弃权 7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47%。
1.5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授权及解锁/行权程序
赞成:396,210,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4%;反对:938,038
股;弃权:75,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12.92%;反对 938,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0.61%;弃权 7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47%。
1.6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赞成:396,210,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4%;反对:938,038
股;弃权:75,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12.92%;反对 938,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0.61%;弃权 7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47%。
1.7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赞成:396,210,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4%;反对:938,038
股;弃权:75,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12.92%;反对 938,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0.61%;弃权 7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47%。
1.8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赞成:396,210,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4%;反对:938,038
股;弃权:75,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12.92%;反对 938,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0.61%;弃权 7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47%。
1.9 回购注销的原则
赞成:396,213,3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5%;反对:91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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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弃权:97,5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13.12%;反对 918,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8.50%;弃权 9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38%。
(二)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赞成:396,210,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4%;反对:938,038
股;弃权:75,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12.92%;反对 938,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0.61%;弃权 7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47%。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
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送现金红利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方法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锁资格、行权或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
认,并同意董事会行使该项权利;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或解锁;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或解锁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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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赞成:396,210,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4%;反对:938,038
股;弃权:75,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12.92%;反对 938,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0.61%;弃权 7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47%。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 2016 年 9 月 7 日《证券时报》或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法定代表人:王凡
3、律师姓名:潘岩平、张玉恒
4、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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