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6 18: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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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0437 股票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16-089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82)。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6 日(星期二)上午 9: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志清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38,577,2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69.02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38,575,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69.02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3,307,2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1.60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3,305,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1.60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1%。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57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0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的担保,每笔担保的具体金额及担保期间依据同生环境

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合同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最

高担保额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57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0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国宝、吕丹丹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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