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监事会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6-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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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现说明如下:

1、激励对象均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包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含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201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在官方网站(www.china-zmc.com)公示了首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2016 年 8 月 25 日-2016 年

9 月 5 日。公示期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公

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反映激励对象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以上公示期期间,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有关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

规定的情况反映。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之签字页)

监事:

张斌 曹勇 孙槐建 戚伟红 吕旭峰

201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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