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现说明如下:
1、激励对象均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包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含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201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在官方网站(www.china-zmc.com)公示了首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2016 年 8 月 25 日-2016 年
9 月 5 日。公示期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公
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反映激励对象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以上公示期期间,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有关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
规定的情况反映。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之签字页)
监事:
张斌 曹勇 孙槐建 戚伟红 吕旭峰
201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