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6-039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四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公示。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5. 由于部分参会的股东为激励对象,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刘桂雪先生与激励
对象吴乔斌先生为近亲属,因此上述人员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4 回避表决。由其
他非关联股东对议案 4 进行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6 日下午 15:00 时,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478 号
华邦上都大厦 A 座 12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窦
刚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5 日—2016 年 9 月 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6 日上
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61,694,12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0.2422%。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61,693,2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24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4%。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683,9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82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683,0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82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4%。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61,694,127 股,占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83,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独立董事当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 61,694,127 股,占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83,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1,694,127 股,占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83,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议案》;
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进行投票表决。同意 1,623,950 股,占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23,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会议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