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核,
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现对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此次拟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进行回避,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
有资金,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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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
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东升 张 宏
董明晓 戴汝泉
徐 波
201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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