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陇科学:关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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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科学 公告编号:2016-079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本次会议如期举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9月6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5日-2016年9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6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9月5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新瑞路 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伟鹏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69,944,2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12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69,923,6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12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5%。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

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944,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944,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为广州西陇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和使用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944,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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