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
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6 日下午 13:30 在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冬青街 24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于 2016 年 9 月 5 日 15 时至 2016 年 9 月 6 日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320,931,4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326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944,7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716%。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28,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9844%;反对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1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03,24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084%;反对 51,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916%;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魏栋梁
2016 年 9 月 6 日
上海 杭州 北京 深圳 苏州 南京 重庆 成都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