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金刚石: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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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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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

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6 日下午 13:30 在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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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冬青街 24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于 2016 年 9 月 5 日 15 时至 2016 年 9 月 6 日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320,931,4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326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944,7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716%。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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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28,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9844%;反对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1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03,24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084%;反对 51,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916%;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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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魏栋梁

201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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