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16-04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 年 8 月 18 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9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石家庄湘江道
25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6 日下午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3,039,08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8.30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3,033,48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30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6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6%。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不含董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2,452,3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1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李玉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全部议案均获
通过。会议决议如下:
1.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及公司战略布局需要,同意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本次
经营范围变更后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将不发生重大变化,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
营。
公司新经营范围:
从事仪器、仪表、环境治理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安装、销售;自产及相
关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电子产品、五金交电、仪器、仪表、针纺织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化工产品
(不含化学危险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移动电话、地面卫星接收设备)的
批发、零售;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环境监测仪器的研制、生产、销售;
数字信息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数据服务、数据产品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环境监测仪器的维修、运营服务;环保工程;环境检测;环境咨询;特种
车辆的销售;产品的自营进出口(法律法规、国务院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除外)。
最终的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为准。
因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内容详见 2016 年 8 月 20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相关事宜。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39,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52,3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通过《关于修订<员工入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修订的《员工入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内容详见 2016 年 8 月 20 日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内容。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39,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52,3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孙丽珠律师、王静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