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桂长田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聘任桂
长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桂长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分,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层
管理人员的情形。
2、桂长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综合能力等能够满足拟聘
岗位的相关要求。
3、对桂长田先生的提名和选聘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将该聘任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