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董事候选人李细海先生和李鹏先生的提名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上市公司董事岗位职责
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公司董事候选人李细海先生和
李鹏先生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 11,831.31 万元超募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
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亦承诺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11,831.31 万元超募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宋瑞霖、杜冠华、余春宏、宋瑞卿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瑞霖 杜冠华 余春宏
宋瑞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