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61741号)的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的反馈意见,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上市公司”或“江南红箭”)已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落实,
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说明或解释,并
出具如下回复。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
“《重组报告书》”)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目 录
1.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 201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及金额的议案》等议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
述具体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及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募投项目的进展,尚需履
行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的办理进展情况、相关土地是否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3)募投
项目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协同效应的体现。4)结合募投项目的必要性,补充披露标的公司
的优势及收购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9
2.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 9 月,兵器工业集团同意成立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成立上述公司的原因,并结合货币出资金额,补充披露本次交
易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是否符合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
关问题与解答》。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0
3.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资产相关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投资、支付本
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等用途,请你公司:1)结合上市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上市公司行业特点、生产经营规模、业务发展、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补充披露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测算依据。2)结合市场前景、技术
储备等,补充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3)补充披露募集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请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
4.申请材料显示,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单位豫西工业集团、中兵投资将参与本次配套融资的认
购,其中豫西工业集团拟认购的配套融资金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中兵投资拟认购的配套
融资金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确保本次配套融资发行完成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关联
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达到 5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后,上
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2)豫西工业集团、中兵投资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7
5.申请材料显示,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等相关议案。调价基准日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触发
条件为相关指数在任一前 1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的算术平均值下跌幅度超过 10%;调价基
准日为可调价期间内首次触发 A 或 B 项条件至少一项的任一交易日当日。请你公司补充披
2
露上述调价机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以任一
交易日相关指标为触发条件及调价基准日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0
6.申请材料显示,根据价格调整机制,2016 年 6 月 29 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将本次重
组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底价调整为 10.67 元/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价格调整机制
及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6
7.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豫西工业集团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增加。请你公司根据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
前豫西工业集团及关联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 59
8.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主要产品为系列超硬材料与内燃机配件,标的
公司主要从事智能弹药业务、专用车业务以及汽车零部件业务。请你公司:1)结合财务指
标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2)补充披露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之间是
否具有协同效应,如有,补充披露具体体现。3)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 61
9.申请材料显示,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及北方向东需要重新申请从事军工科研生
产所需相关资质;北方红宇的《二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有效期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正
在办理延期。请你公司:1)按照业务类别,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已取得的资质,是否需要取得
安全生产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2)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尚未取得的资质,相关
资质的发放机关,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
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如存在,补充披露对标的公司生产
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3)补充披露资质续期的进展情况,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1 月
到期延期工作仍在办理的原因,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4)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本次
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66
10.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前北方向东主要通过豫西工业集团承接军品相关业务;在相关
标的公司获得相关完整资质之前的过渡期间,相关标的公司将分别通过豫西工业集团、山东
3
工业集团、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相关资质开展相关业务。具体方式包括豫西工业集团、
山东工业集团、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承揽并签署军品业务合同后分别委托相关标的公
司生产,或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签署三方合同并指定相关标的公司生产。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上述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已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2)是否涉及现有合同
的转移,如涉及,补充披露是否已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3)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79
11.申请材料显示,部分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因为从事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可享受或申
请军品免税等国家财政补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是否均已取得享受相关补贴的资格。
如尚未取得,补充披露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
风险,以及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 83
12.申请材料显示,红阳机电、北方向东、北方红宇、北方滨海、江机特种相关业务涉及立
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已经按照相关进度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和有
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红宇专汽“罐式车建设项目”目前正在办理环评批复。请你公司补充披
露具体情况,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85
13.申请材料显示,标的资产可能因为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部门办理流程等原因在内的无法过
户的情况;标的公司的资产中 8 宗共计 1,711,409.50 平方米土地正在办理权属证明,51 处
合计 75,874.63 平方米房产正在制证过程中,5 处合计 8,652.89 平方米房产权属文件正在
办理过程中;北方滨海 2 项注册商标权属变更正在办理过程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尚
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属标的公司,对应的面积占比,相关权证办理进展情
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及解决措施,上述 5
处房产权属文件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无法过户情况的原因。3)上述事项对本次交
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7
14.申请材料显示,红阳机电 3 宗土地、北方向东 2 宗土地、北方红宇 1 宗土地为划拨用地。
4
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划拨土地对应的面积占比,变更为出让用地的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
险。如是,补充披露解决措施。2)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及其他划
拔用地政策,补充披露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 94
15.申请材料显示,北方滨海 9 宗土地、江机特种 3 宗土地为作价出资(入股)。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上述作价出资土地的形成原因,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5
16.申请材料显示,豫西工业集团、东北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向红
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划入相关资产和负债:东北工业集团将持有江机特种 100%股
权等无偿划转至江北机械;豫西工业集团将北方向东、北方红宇生产经营业务使用的国有划
拨土地无偿划转至北方向东、北方红宇。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已
取得全部债权人同意,是否已通知全部债务人,如否,补充披露尚未取得的数量及占比。2)
本次交易前进行上述划转的原因,上述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备案程序。3)上述无偿
划转是否涉及人员安排,如涉及,补充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相关资产和债权债务转移
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如是,补充披露应对措施及对本
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 99
17.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 9 月,向东机械将其持有的北方向东 36.55%股权、红宇机电将
其持有的北方红宇 49%股权、红宇集团将其持有的红宇专汽 43.17%的股权转让给豫西工业
集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前进行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上述事项是否履行了必
要的批准程序。2)红宇专汽、江机特种、北方向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09
18.申请材料显示,北方滨海底盘结构件业务主要为美国 Wabash 公司供货。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1)出口业务占比,相关风险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应对措
施。2)是否符合出口地相关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取得出口地及出口相关资质或备案。3)
5
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客户流失的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13
19.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将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其他企业的日常
性关联交易;在过渡期内,相关标的公司将分别通过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东北工
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相关资质开展相关业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
定价依据。2)本次重组后新增关联交易及占比,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16
20.申请材料显示,标的公司存在部分对关联方其他应收款。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是否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
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
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23
2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或单位)不构
成实质性同业竞争。请你公司结合主营业务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新增同业
竞争,如是,补充披露解决措施,并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26
22.申请材料显示,标的公司国防专利、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信息、主要产品产能、产量和
销量信息、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名称、主要原材料采购件名称等信息未披露。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1)相关信息未披露是否均已取得证券交易所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是否采取脱密处
理,如采取,补充披露具体方式以及是否符合规定。2)中介机构及人员是否需要具备开展
涉密业务的资质。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34
23.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 9 月豫西工业集团将其所拥有的从事军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资
产无偿划转至红阳机电,山东工业集团将从事军民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资产无偿划转至北
方滨海,东北工业集团将江机公司从事军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资产无偿划转至江机特种,
并以此编制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的模拟财务报表。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无偿
划转的相关资产是否能够独立核算,相关收入、成本、费用的编制依据。2)未模拟现金流
量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36
6
24.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红阳机电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
为 3.05%、6.16%和 39.34%。江机特种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
9.25%、15.74%和 22.68%。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红阳机电、江机特种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
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40
25.申请材料显示,北方向东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 22.93%、29.05%和-338.62%。北方滨
海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 22.33%、25.01%和 29.70%。请你公司结合收入、成本变动情况,
补充披露北方向东和北方滨海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 142
26.申请材料显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红阳机电的应收账款为 1,626.86 万元,较 2014
年年末下降 65.09%。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红阳机电的应收账款为 3,047.23 万元,较 2015
年年末增加 87.3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红阳机电应收账款变动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5
27.申请材料显示,北方向东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0.37、256.31 和 0.14;北方红
宇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99.28、54.21 和 4.38;红宇专汽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
率分别为 80.99、54.21、4.38。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北方向东、北方红宇和红宇专汽报告期
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47
28.申请材料显示,北方向东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评估值为 12,385.26 万元,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评估值为 22,958.91 万元,两次评估值差异较大。北方红宇
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评估值为 2,941.17 万元,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
评估值为 5,891.26 万元,两次评估值差异较大。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北方向东、北方红宇两
次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50
29.申请材料显示,本次评估中,红阳机电、北方红宇、北方向东、红宇专汽、北方滨海、
江机特种土地使用权合计评估增值 92,248.04 万元,占总体评估增值额的 78.85%。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择的合理性。2)结合土地出让价格、附
近区域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等,补充披露土地使用权增值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3
3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红阳机电、北方红宇、北方向东、红宇专汽、北方滨海、江机特种的
7
收入确认原则、依据及结算方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64
3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方案尚需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查;交易对方山东工业集团持股
20.34%的股东为中国华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审查的进展情况。2)本次交易是
否需取得总装备部的批准或备案,如需,补充披露进展情况。3)本次交易是否需经中国华融
或其他部门同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69
32.申请材料显示,2010 年 1 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2013 年 9 月,
上市公司向兵器工业集团等 9 名主体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南钻石 100%股权,交易价格
为 397,023.02 万元,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
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772.39%。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兵器
工业集团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2)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前次重组相关承诺。请独
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0
33.申请材料显示,2016 年 1 月 1 日,北方向东租赁向东机械约 220 平方米房产,租用红阳
机电 6 台设备,北方红宇租赁红宇机电 14,004.5 平方米房产,北方滨海租赁山东工业集团
10,803.20 平方米房产,山东工业集团租赁北方滨海 14,051.09 平方米房产,江机特种出租
5,574 平方米房产,承租 2,659.24 平方米房产;红宇集团将其巳注册的红宇+HY 商标,许
可给红宇专汽无偿使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租赁事
项对标的公司独立性及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2)上述许可商标对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73
3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
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如有,请补充披露相关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该事
项是否影响本次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76
8
1.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 201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及金额的议案》等议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
述具体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及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募投项目的进展,尚需履
行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的办理进展情况、相关土地是否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3)募投
项目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协同效应的体现。4)结合募投项目的必要性,补充披露标的公司
的优势及收购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调整方案及履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调整方案
(1)上市公司第一次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用途
2016 年 6 月 29 日,江南红箭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及金额的议案》,决定对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用途进行调
整,具体调整前后内容如下:
调整内容 调整前方案 调整后方案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为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为
募集配套资 241,246.21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 205,059.27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
金的金额及 将用于标的公司项目建设与补充 标的资产相关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投
用途 营运资金、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 资、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等
现金对价等用途。 用途。
(2)上市公司第二次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
2016 年 9 月 5 日,江南红箭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议案》,决定调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调减部分募投项目使
用募集资金的金额,具体调整前后内容如下:
调整内容 调整前方案 调整后方案
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为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为
总额上限、募投 205,059.27 万元,其中汽车底盘 204,759.27 万元,其中汽车底盘结构
项目使用募集 结构部件生产项目拟使用募资资 部件生产项目拟使用募资资金
资金的金额 金 19,000.00 万元 18,700.00 万元
9
根据上述两次调整,调整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用途内容如下:
公司拟向包括豫西工业集团、中兵投资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为 204,759.27 万元,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金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标的公司项目建设、支付本次重组的对价现金,具体如下:
项目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用途 项目 实施主体
(万元) (万元)
智能化弹药生产能力建设项目 红阳机电 31,000.00 23,350.00
智能化弹药研发条件建设项目 红阳机电 8,000.00 6,800.00
机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北方红宇 5,000.00 3,250.00
系列化产品生产能力扩充建设项目 北方向东 20,995.00 17,730.00
郑州专汽智能化增资扩产项目 红宇专汽 11,600.00 9,860.00
产业项目
投资 特品研发条件及生产能力建设项目 北方滨海 43,220.00 32,882.35
汽车底盘结构部件生产项目 北方滨海 20,500.00 18,700.00
研发生产条件建设项目 江机特种 39,800.00 31,200.00
飞机零部件及高端防爆器材生产能
江机特种 29,667.00 24,800.00
力建设项目
小计 168,572.35
支付现金对价 36,186.92
合计 204,759.27
如因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融资额度发生变化或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被取消,导致配套资金不足以或无法支付转让价款,公司将以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或其他方式融资支付本次交易的对价现金。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调整方案及履行程序合规性
基于上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调整方案,调整后的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
股份方式购买资产总金额的 100%,且在计算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
时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
应的交易价格。本次交易所募集的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净额将全部用于标的公司项目建
设及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不存在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
债务的情形。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数额将不会超过本次交易涉及项目的资金需求量;该资金使
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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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募集的配套资金将不会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成后,不会与江南红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江南红
箭的独立性;江南红箭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
账户。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调整方案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之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
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
修订汇编》中的相关规定,“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因此前
述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江南红箭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根据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审议通过了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相关议案,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调整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江南红箭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议案》,决定调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调
减部分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的调整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次调整后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的相关授权与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二)募投项目进展及土地环评相关审批手续的取得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标的资产相关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投资、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
的现金对价等用途。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项目投资的进展、已
办理的审批备案手续情况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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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土地
标的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进展 审批、备案情况
号
已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取得了项目 南召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召工信[2016]8 红阳机电现有土地,已取得召国用(2016)
智能化弹药生产
1 红阳机电 备案批复、环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 号)项目备案批复、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第 0009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涉及
能力建设项目
究报告已编制完成 (豫环审[2016]250 号)环评批复 新增土地
已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取得了项目 南召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召工信[2016]9 红阳机电现有土地,已取得宛开土国用
智能化弹药研发
2 红阳机电 备案批复、环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 号)项目备案批复、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第 00076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条件建设项目
究报告已编制完成 环评批复 不涉及新增土地
已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取得项目备 南召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召工信[2016]7 北方红宇现有土地,已取得召国用(2016)
机加生产线技术
3 北方红宇 案批复、环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 号)项目备案批复、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第 00098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涉
改造项目
报告已编制完成 (豫环审[2016]332 号)环评批复 及新增土地
系列化产品生产 已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取得项目备 南召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召工信[2016]10 北方向东现有土地,已取得召国用(2016)
4 北方向东 能力扩充建设项 案批复、环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 号)项目备案批复、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第 00096 号、召国用(2016)第 00097 号
目 报告已编制完成 (豫环审[2016]328 号)环评批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涉及新增土地
已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取得项目备
案确认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
制完成。正在办理环评批复,并已取
红宇专汽现有土地,已取得牟国用(2015)
郑州专汽智能化 得中牟县环保局出具的《关于郑州红 中牟汽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豫郑牟汽
5 红宇专汽 第 218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涉及
增资扩产项目 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智能化增资 制造[2016]04144 号)项目备案
新增土地
扩产项目意见》,确认项目符合产业
政策及环境准入政策,后续备案不存
在实质障碍
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博发改投字 北方滨海现有土地,已取得淄国用(2016)
特品研发条件及 已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取得了立项
[2016]14 号)立项批复、淄博市环境保 第 B01300 号、淄国用(2016)第 B01299
6 北方滨海 生产能力建设项 批复、环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护局博山分局(博环审字[2016]41 号) 号、淄国用(2016)第 B01301 号、淄国
目 告已编制完成
环评批复 用(2016)第 B01298 号、淄国用(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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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土地
标的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进展 审批、备案情况
号
第 B01296 号、淄国用(2016)第 B01303
号、淄国用(2016)第 B01302 号、鲁(2016)
昌邑市不动产权第 0000335 号《国有土地
使用证》),不涉及新增土地
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博发改投字
已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取得了立项 北方滨海现有土地,已取得淄国用(2016)
汽车底盘结构部 [2016]15 号)立项批复、淄博市环境保
7 北方滨海 批复、环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第 B01300 号、淄国用(2016)第 B01304
件生产项目 护局博山分局(博环审字[2016]40 号)
告已编制完成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涉及新增土地
环评批复
江机特种现有土地,已取得吉市国用
已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取得了项目 吉林市龙潭区经济局(吉龙经字[2016]4
研发生产条件建 (2016)第 220203000830 号、吉市国用
8 江机特种 备案批复、环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 号)备案批复、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吉
设项目 (2014)第 220203000831 号《国有土地
究报告已编制完成 市环建[表]字[2016]18 号)环评批复
使用证》,不涉及新增土地
飞机零部件及高 已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取得了项目 吉林市龙潭区经济局(吉龙经字[2016]3 江 机 特 种 现 有 土 地 , 已 取 得 吉 市 国 用
9 江机特种 端防爆器材生产 备案批复、环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 号)备案批复、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 (2016)第 220203000830 号《国有土地
能力建设项目 究报告已编制完成 环审字[2016]108 号)环评批复 使用证》,不涉及新增土地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红宇专汽郑州专汽智能化增资扩产项目相关环评批复申请已经上报相关环保部门,目前环评批复正在办理中。,红宇专汽已
取得中牟县环保局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智能化增资扩产项目意见》,确认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及环
境准入政策,后续备案不存在实质障碍。
上述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 年 12 月 10 日)审议通过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前均未有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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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投项目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协同效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进行的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建设,是结合标的公司当前业务发展情况
和未来发展目标,提升标的公司现有主业经营质量的必要举措。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
一步提升和巩固标的公司注入上市公司业务后竞争力和市场地位,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1、红阳机电募投项目与其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1)红阳机电的主营业务情况
红阳机电主要从事军品加工、制造、装药、装配及总装生产业务,承担着国家大口径炮
弹和导弹战斗部、智能化弹药等军品的研制生产任务,产品涵盖陆军、海军、空军、陆航、
火箭军等其他军兵种配套弹药。
(2)募投项目与红阳机电主营业务的协同性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以红阳机电为实施主体的项目为智能化弹药生产能力建设项
目和智能化弹药研发条件建设项目。
通过智能化弹药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红阳机电对现有的生产线布局进行改造、引
入先进加工设备、提升专业化程度,可进一步提高红阳机电现有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效率,
有利于促进红阳机电满足各军种客户的产品需求,有利于为完成各项保军任务奠定基础。
通过智能化弹药研发条件建设项目的实施,将促使红阳机电未来主业生产走向数字化、
网络化及柔性智能化,生产线数控化自动化水平的提升将满足新产品对于优化加工工艺的需
求,提高红阳机电高端机加能力、生产线智能化水平,巩固并保持红阳机电相关领域的领先
优势。
2、北方红宇募投项目与其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1)北方红宇的主营业务情况
北方红宇主要从事光电、机械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工模具与非标设
备的设计、制造、销售、维修;金属制品的加工与销售等业务,主要客户为军方。
(2)募投项目与北方红宇主营业务的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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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以北方红宇为实施主体的项目为机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通过机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北方红宇购置关键设备以及配套软件,建设现代
化生产管理系统,改善在精确打击弹药飞行控制方面现有科研生产条件,有效提高北方红宇
目前产品生产线的规模化和批量化生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提升北方红宇的军品生产能力
及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北方向东募投项目与其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1)北方向东的主营业务情况
北方向东主要从事军品业务,具体业务包括航空火箭弹、导弹战斗部、远程制导火箭弹
发射箱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北方向东是国内航空火箭弹、导弹战斗部、
远程制导火箭弹发射箱的研制生产基地,具备从产品研发、制坯、热处理、机加、特种工艺
加工、装药、装配等工艺研究及生产、检测、试验等手段。
(2)募投项目与北方向东主营业务的协同性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以北方向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为系列化产品生产能力扩充建
设项目。
通过系列化产品生产能力扩充建设项目的实施,北方向东将扩大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满
足客户的交付需求,并开展科研创新与技术攻关,重点开发弹药系列产品并优化提高相关产
品的关键技术参数,保证并提升北方向东在智能防务装备系统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与产业化
发展能力,进一步扩展北方向东在该领域产品竞争力与影响力,增强可持续经营能力。
4、红宇专汽募投项目与其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1)红宇专汽的主营业务情况
红宇专汽为军民结合型企业,主要从事冷藏保温汽车(军用及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车
(军用及民用)、厢式运输车、军用方舱、应急电源车、医疗废物转运车、罐式汽车等各类
专用车的研发、制造、销售。
(2)募投项目与红宇专汽主营业务的协同性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以红宇专汽为实施主体的项目为郑州专汽智能化增资扩产项
15
目。
通过郑州专汽智能化增资扩产项目的实施,红宇专汽将新增建设信息化智能平台,新建
三条生产线形成年产 2,500 辆专用车的生产能力,丰富红宇专汽在军用领域的产品结构,扩
充军品配套的产品目录,并扩展新增红宇专汽民用产品,有助于红宇专汽解决在细分领域的
产能瓶颈,并促进红宇专汽主营业务的转型升级。
5、北方滨海募投项目与其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1)北方滨海的主营业务情况
北方滨海核心业务是军品的研发、生产和配套服务。产品涉及装甲兵、炮兵、工程兵、
火箭军、反恐等领域的多个武器平台。目前,北方滨海主要有多个系列的弹药类产品,正在
逐步向智能化、信息化、精确制导、高能毁伤等低成本智能化弹药领域发展。同时,北方滨
海在历史上形成了较好的民品产业基础,主营业务中还覆盖了拖挂车轴、底盘结构件等汽车
零部件领域。北方滨海拖挂车轴业务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挂车车轴新型轧制工艺核心技
术和挂车车轴整体调质热处理技术。
(2)募投项目与北方滨海主营业务的协同性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以北方滨海为实施主体的项目为特品研发条件及生产能力建
设项目与汽车底盘结构部件生产项目。
通过特品研发条件及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北方滨海将通过末端修正技术、末敏技
术、末制导技术的研究与产品开发,促进北方滨海军品主业关键技术的研究与产品开发,满
足新产品对技术的需求,实现产品结构调整、更新换代,适应市场的需求,从而加速北方滨
海智能弹药产业的产品结构转型升级。
通过汽车底盘结构部件生产项目的实施,北方滨海通过引进甩挂车底盘专有制造技术,
继而引进其箱体专有制造技术,完成甩挂车整车技术和产品,以此固化原有配套关系,并逐
渐由零部件级向系统级配套转变,促进北方滨海民品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6、江机特种募投项目与其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1)江机特种的主营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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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机特种主要从事军用机电产品科研、加工、制造;反恐防暴、排爆系列产品及其非标
仪器设备研究、开发咨询、生产、销售业务,具体业务包括导弹、引信、智能弹药、排防爆
器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飞机零部件加工等。公司是国内导弹、引信、智能弹
药的研制生产基地,具备产品设计、工艺研究到生产、检测、试验等较为完善的产品开发及
生产能力。
(2)募投项目与江机特种主营业务的协同性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以江机特种为实施主体的项目为研发生产条件建设项目与飞
机零部件及高端防爆器材生产能力建设项目。
通过研发生产条件建设项目的实施,江机特种将根据目前的军品科研生产水平,以提升
研发生产水平和能力、保障相关多个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生产为目标,加强在生产过程中的
数字化设计手段的应用、加强总体设计仿真能力、补充完善研发设计、测试和试验验证手段,
完善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基础设施、保密安防条件和厂区布局方面系统的改造,推动科
研生产能力的智能化制造水平。
通过飞机零部件及高端防爆器材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江机特种将基于公司具有良
好的军品科研制造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产品排防爆器材系列产品和飞机精密零部件加工制
造能力,加速形成生产能力,抓住机遇,抢占民品高端市场,促进企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和
提高保军能力,增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规模和效益的同步发展。
(四)结合募投项目的必要性,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的优势及收购必要性。
1、本次重组中实施募投项目的必要性:
(1)全面发展智能弹药业务,打造专业化的智能弹药平台的需要。募投项目的建设将
进一步提升弹药设计、研发、制造水平,推动智能弹药业务的发展与升级,有利于提高本次
重组的整合绩效。
(2)提升军工保障能力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需要。本次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用于投资相关军工项目的改造升级,可以补充完善一系列软硬件设备,改善科研生产条件,
解决生产能力窄口问题,从而提升军工保障能力的建设,进一步保障标的公司保质保量的完
成军工科研生产任务。此外,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军民融合项目的建设,有助于推动军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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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发展,形成军民业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互利双赢的发展模式。
(3)抓住市场机遇,满足智能弹药发展趋势的需要。随着军工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
军工资产受到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资产证券化水平不断提高。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有助于借
助上市平台的融资功能促进上市公司发展,使其逐步由原国家单一投资向军工建设投资来源
多元化方向转变。本次募投项目大部分用于标的资产弹药类生研发项目的建设,有助于提升
上市公司弹药设计、研发及制造水平,从而满足弹药智能化的总体发展趋势的需要。
(4)贯彻国家关于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创新升级的需要。中国经济新常态下产业结
构转型升级任务紧迫,央企改革进入实质阶段。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有利于上市公司统筹规划,
通过系统整合相关标的资产的设备、技术、人才等资源,大力实施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一
方面有利于推动标的资产之间协同发展、优势互补,以及体制机制创新,另一方面可以满足
产业布局的需要,完善产品升级与结构调整,为国内弹药行业发展起到带动效应。
2、标的公司的主要优势
结合上述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标的公司具备顺利实施募投项目的主要优势如下:
(1)标的公司具备保障募投项目实施的技术与经验积累
本次重组中红阳机电、北方红宇、北方向东、北方滨海、江机特种等各从事军品生产的
标的公司(或其前身)在智能弹药的生产、加工及配套领域具有丰富的技术积累与经验积累,
建立了专业的人才队伍与符合军品特殊市场需求的独特的管理体系。在本次重组中的标的公
司(或其前身)完整保留了历史上形成的弹药业务科研生产的体系、制度、人员、生产线等
相关资产等,确保了各项生产能力的完整有效。作为我国国防工业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相关
标的公司(或其前身)历史上均参与过重大的弹药类的科研生产任务,对参与国防工业建设
具有强烈的归属感、使命感与责任感。这将促使标的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有效
及保障有力。
本次重组中红宇专汽一直隶属于兵器工业集团,在爆破器材运输车领域排名全国第一,
在运输危险品、易爆品方面的研发生产技术丰富,并在生产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
已经有军用方舱、军用冷藏保温车等产品向部队交付使用。红宇专汽具备保障募投项目实施
的技术与经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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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公司具有良好的客户基础与高度的市场认同
本次重组涉及智能弹药业务的军工标的公司(或其前身)均参与过国家国防军品配套任
务,并在日常的经营生产中培育了与军方客户的良好客户关系。军品科研生产与国防工业的
配套体系是伴随着我国国防工业的发展逐渐演变形成的,模式相对稳定并固化。军方客户对
标的公司的生产交付、体系建设、保障能力、响应机制等高度认可。这种客户优势将有助于
募投项目达产后签订订单,同时对新增产品的销售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3、本次重组中收购标的公司的必要性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多项科研生产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以标的公司原有技术基
础、生产条件及市场销售能力为保障基础,并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之间具有协同效应。本次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系兵器工业集团的核心军品业务及相关优质民品业务,注入资产具有
良好的盈利能力,并具备顺利实施募投项目的条件与能力。本次重组完成后,通过募集配套
资金项目的实施,上市公司将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业务范围和产品线,有效提升江南红箭的整
体规模并改善经营质量,提升上市公司整体价值,重塑并持续性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利益。
(五)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及“第五章 发行股份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方案调整及其合规性、募投项目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协
同性相关内容。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及履行程序符合《关于上市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
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已披露事项以外,募投项目均已经取得项目
建设现阶段应取得的相关立项、环评审批或者备案及相关土地使用权证。
(2)律师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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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及履行程序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
修订汇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已披露事项以外,募投项目均已经取得项目建设现阶
段应取得的相关立项、环评审批或者备案及相关土地使用权证。
2.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 9 月,兵器工业集团同意成立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成立上述公司的原因,并结合货币出资金额,补充披露本次
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是否符合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前成立上述公司的原因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系列超硬材料与内燃机配件等民品业务。根据《关于推
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大力推进改制上市,提高
上市公司质量。积极支持资产或主营业务资产优良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已经上市的国
有控股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资产等方式,把主营业务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兵器工
业集团积极推动军工主业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相关工作,本次拟将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
集团及东北工业集团从事智能弹药研发生产、专用车行业及汽车零部件等业务的相关标的资
产注入上市公司,将有效实现利用资本运作平台促进军民品业务融合发展、协同发展,提高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
为了尽快实现相关优质资产重组进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兵器工业集团同意豫西
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江北机械分别新设成立全资子公司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
种并通过无偿划转方式承接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其中:豫西工业集团新
设成立红阳机电并将豫西工业集团母公司本级的军品分公司、军品研发中心、区域计量站、
废旧弹药拆分利用销毁中心、北京办事处相关资产和负债以及相关土地无偿划转至红阳机电,
系将豫西工业集团全部弹药类军品经营生产业务纳入标的资产的过程。山东工业集团新设成
立北方滨海并将山东工业集团母公司本级的军品业务和汽车零部件业务相关的土地、房屋及
构筑物、设备、流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划转至北方滨海,系将山东工业集团全部弹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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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经营生产业务及汽车零部件业务纳入标的资产的过程。江北机械新设成立江机特种并将
东北工业集团江机分公司相关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至江机特种,系将东北工业集团全部弹药
类军品经营生产业务纳入标的资产的过程。本次交易前成立上述公司,有利于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后续管理,有利于标的资产保留原有运营管理体系及尽快申请军品业务
所需资质,有利于降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整合风险,有利于加快资产交割进程,有利于保
障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
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
“《问题与解答》”)第一条规定,“《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 12 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
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其中,
‘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
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1、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交易协议文件,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 241,246.21 万元,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价合计
205,059.2785 万元。
2、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为整合本次拟注入江南红箭的相关资产,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及江北机械分别
新设成立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及江机特种。同时,豫西工业集团将军品分公司、军品研发中
心、区域计量站、废旧弹药拆分利用销毁中心、北京办事处相关资产和负债,以及相关土地
无偿划转至红阳机电;山东工业集团将其所拥有的军品业务和汽车零部件业务相关的资产和
负债无偿划转至北方滨海;东北工业集团将从事军品业务的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分公司相
关资产和负债无偿划转至江机特种。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红阳机电尚未实缴出资金额为
17,000 万元,北方滨海及江机特种已实缴全部注册资本。鉴于本次交易价格是基于标的资
产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为评估范围的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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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评估结果,已合理公允的反映了标的资产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包括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完成实缴货币出资的影响(即作为交易作价的评估值并不
包括尚未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项目及运营资金需要
适时以募集配套资金或自有资金完成对相关标的资产注册资本的实缴工作。该等事项符合现
行有效的《公司法》及《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亦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
不利影响。
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2015 年 6 月 1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7 日),
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及江机特种因公司设立认缴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实缴出资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货币出资 实物出资
红阳机电 17,000 0 0
北方滨海 300 300 0
江机特种 10,000 0 0
上述期间内,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及江机特种已实缴货币出资金额分别为 0 万元、300
万元、0 万元。其中,北方滨海已实缴货币出资额 300 万元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新设公
司的出资义务,该等货币出资为保证相关资产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属于山东工
业集团拟注入标的资产相关业务经营性资产的完整组成部分(截至评估基准日北方滨海货币
资金合计 338.86 万元),不属于突击入股、故意增加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或故意规避募集配
套资金金额限制的行为。
为符合中国证监会《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的相关议案,将本次
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从 205,059.27 万元调减至 204,759.27 万元。
综上,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为 204,759.27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
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在计算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
价格时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
分对应的交易价格,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
22
解答》的相关规定。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及“第八章 交易的合规性分析”部分补充披露
了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符合证监会规定的相关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成立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的原因及其在相
关期间的实缴货币出资情况,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为 204,759.27 万元,不超过
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
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根据成立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的原因及其在相关期间的
实缴货币出资情况,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为 204,759.27 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
产交易价格的 100%,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
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3)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本所会计师已核查成立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的原因及
其货币出资情况,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为 204,759.27 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
交易价格的 100%,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
解答》的相关规定。
3.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资产相关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投资、支付本
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等用途,请你公司:1)结合上市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上市公司行业特点、生产经营规模、业务发展、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补充披露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测算依据。2)结合市场前景、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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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储备等,补充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3)补充披露募集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测算依据
1、上市公司的行业特点及业务发展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主要所在行业主要为超硬材料、汽车零部件(缸套活塞)。
2015 年,在江南红箭主营业务收入中,超硬材料占比为 90.28%,缸套活塞占比为 9.72%。
近年来,由于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持续低迷,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对超硬材料行业的市场环境
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国内房地产行业不景气等因素影响,相对减少了对上游材料行业的需求,
用于石材加工工业、钻探开采工业等行业的低品级人造金刚石价格有所下降。高品级人造金
刚石的生产以国外厂商为主,国内市场仍需进口。由于需要持续大量的研发投入,超硬材料
生产企业须形成一定的规模才有实力具备生产研发所需的人员、资金和设备,同时下游客户
对产品的可靠性、安全性、精度和性能有很高的要求,超硬材料行业具有技术、规模、销售
方面的行业壁垒。上市公司子公司中南钻石是国内超硬材料行业的龙头企业、全球最大的人
造金刚石制造商,主要产品为人造金刚石、立方氮化硼等。为适应新常态,中南钻石将提升
科研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市场开拓能力,通过产品结构升级和降本增效,提
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维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本次交易中的标的资产主要所在行业为智能化弹药等军品业务、专用车及汽车零部件等
民品业务。根据 2015 年备考财务报告,在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中,军品业务占比为 70.18%,
民品业务占比为 29.82%。国防科技工业在受国民经济波动等经济规律影响的同时,受国家
战略、国防政策的影响更大;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存在较高进入壁垒,新竞争者加入的可能性
较小;以智能弹药为代表的国防科技工业属于重资产行业,设立新工厂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
由于面临技术封锁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在一些重点产品和关键技术方面进行突破。本次交易
完成后,随着相关军民品资产与业务的注入,上市公司业务领域将得到拓展,实现军民品的
协同发展。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行业特点及业务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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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现有货币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及资产规模
如下表: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比例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32,606.03 66,411.29 103.68% 154,816.47 393,927.96 154.45%
营业利润 1,820.64 1,055.11 -42.05% 29,014.12 44,299.94 52.68%
利润总额 1,807.64 1,275.89 -29.42% 30,504.20 46,300.51 51.78%
净利润 1,422.39 847.99 -40.38% 24,897.46 38,730.29 55.56%
资产合计 511,085.89 804,780.86 57.46% 517,375.85 797,429.22 54.13%
负债合计 90,723.04 237,975.81 162.31% 98,406.69 246,514.58 150.51%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收入、资产、负债规模均有较大幅度增加,上市公司需要投
入更多资金用于日常运营及既定投资项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规模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规模
相匹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净额水平如下表: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088.20 -14,129.6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80.16 3,996.2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494.09 -7,800.5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4,162.45 -17,934.03
由于受到国内房地产行业不景气等因素影响,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现金流量净额整
体为负值。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主要可以利用的融资渠道为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及银行
借款,其中:上市公司本级已经取得授信合计 60,000 万元,尚可使用的授信额度为 35,000
万元。上市公司子公司中南钻石已经取得授信合计 12,000 万元,尚可使用的授信额度为
12,000 万元。上市公司子公司银河动力已经取得授信合计 25,000 万元(包括中国银行
22,000 万元授信及 3,000 万元及敞口承兑),尚可使用的授信额度为 9,000 万元(包括中
国银行 6,000 万元授信及 3,000 万元敞口承兑)。由于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发展相对稳定,同
25
时也存在转型升级需求,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现有信用额度在保持原有业务规模及稳步发展
的同时尚无法有效满足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资金需求。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拥有货币资金余额为 22,320.38 万元,货币资金使
用计划如下表所示:
货币资金用途 金额(万元)
货币资金 22,320.38
其中:拟用于前次募集资金建设 6,920.00
上市公司日常周转 15,400.38
其中:江南红箭本部 2,000.00
中南钻石有限公司 12,600.38
郑州中南杰特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800.00
如上表所示,江南红箭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持有的货币资金均已具有明确的使用计
划,无法满足本次募投项目的相关建设需要。
3、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相关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交易前 交易后
资产负债率 17.75% 29.57% 19.02% 30.91%
流动比率 3.12 1.92 2.92 1.88
速动比率 1.31 1.00 1.32 1.06
注: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上述测算均未考虑配套融资对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2016 年一季度末资产负债率从 17.75%上升至 29.57%,流动
比率由 3.12 下降为 1.92,速动比率由 1.31 下降至 1.00。上市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
负债率从 19.02%上升至 30.91%,流动比率由 2.92 下降为 1.88,速动比率由 1.32 下降为 1.06。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原有主营业务基础上增加智能化弹药等军民品业务。为
26
了便于分析,选取人造金刚石类超硬材料上市公司以及国防军工行业上市公司作为可比范围,
相关上市公司的 2015 年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相关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证券简称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资产负债率(%)
超硬材料行业上市公司
豫金刚石 0.95 0.76 39.46
四方达 6.72 5.66 13.05
黄河旋风 1.06 0.87 40.38
平均值 2.91 2.43 30.96
国防军工行业上市公司
航天发展 4.64 3.94 18.91
烽火电子 1.94 1.35 50.33
中航动控 2.70 2.18 27.73
中航飞机 1.60 0.90 54.78
四川九洲 1.74 1.43 51.79
航天科技 2.63 1.82 28.34
中航机电 1.23 0.91 66.31
航天电器 3.53 3.10 27.83
威海广泰 1.62 1.05 38.71
北斗星通 1.95 1.43 26.58
中航光电 2.09 1.63 48.31
成飞集成 2.42 1.93 40.24
大立科技 2.84 2.03 32.59
奥普光电 7.29 5.04 14.94
高德红外 4.26 2.68 25.47
海格通信 3.47 2.62 29.70
银河电子 1.44 1.04 45.22
日发精机 3.17 2.40 29.54
钢研高纳 4.99 3.58 17.38
华力创通 3.63 3.11 21.43
海兰信 4.33 3.79 18.33
振芯科技 2.59 1.86 34.73
中航电测 2.72 2.03 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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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资产负债率(%)
金信诺 1.05 0.88 62.62
天和防务 3.18 2.65 23.18
中直股份 1.24 0.50 71.08
中国卫星 1.85 1.69 43.79
光电股份 1.67 1.43 45.76
洪都航空 1.39 0.61 44.90
航天动力 2.28 1.75 34.39
中航电子 1.41 1.07 63.51
成发科技 1.59 0.66 60.00
抚顺特钢 0.70 0.47 85.23
北方导航 1.48 1.13 41.91
航天晨光 1.53 1.23 50.61
国睿科技 2.16 1.32 43.17
航天通信 1.07 0.79 58.17
中船防务 1.15 0.79 78.84
中航黑豹 0.48 0.27 79.97
中航重机 1.24 0.89 70.82
航天长峰 1.86 1.69 43.95
南通科技 1.34 0.80 64.95
航天电子 1.67 0.80 46.86
中航动力 1.03 0.60 61.73
四创电子 1.11 0.89 67.52
中国重工 1.37 0.97 71.87
平均值 1.80 1.39 44.43
江南红箭重组前 2.92 1.32 19.02
江南红箭重组后 1.88 1.06 30.91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指标来源于 wind 资讯,最近一期末采用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数
据进行比较。江南红箭重组前、后相应指标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流
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水平和偿债能力属于合理范围,其中:资
产负债率与超硬材料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相当、低于国防军工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流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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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低于超硬材料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与国防军工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相当;速动比率低于
国防军工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低于超硬材料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若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
金改为使用银行贷款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将大幅提升,同时将产生大量财务费用,
对上市公司未来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前次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江南红箭前次募集资金尚余 72,192,219.31 元未使用,已使
用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承诺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承诺投资额 实际投入金额
1、南阳大颗粒钻石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418,890,000.00 376,163,815.01
2、南阳高韧性工业钻石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400,820,000.00 400,820,000.00
3、江西申田碳素有限公司年产 6000 吨特种石
146,300,000.00 27,555,599.83
墨(等静压)生产线项目
4、精密加工用高品级聚晶立方氮化硼复合片
(PCBN)、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CD)系列刀 161,270,000.00 110,248,796.70
具材料产业化项目
5、超硬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42,708,011.39 12,812.00
6、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00.00
前次重组募投项目涉及“①南阳大颗粒钻石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②南阳高韧性工业钻
石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③江西申田碳素有限公司年产 6000 吨特种石墨(等静压)生产线
项目、④精密加工用高品级聚晶立方氮化硼复合片(PCBN)、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CD)
系列刀具材料产业化项目、⑤超硬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五个项目。其中“①南阳大颗
粒钻石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②南阳高韧性工业钻石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两个项目已基本
建设完成,尚有少量生产设备处于安装、调试阶段,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尚未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其他募投项目尚未开始建设或正处于建设当中。
前次募集资金均已投入前次募投项目使用或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江南红箭自有资金并不
足以满足本次重组募投项目的建设。
5、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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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结合上市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上市公司行业特点、生产经营规模、
业务发展、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本次重组同时募
集配套资金具备必要性。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的测算过程,主要参考了原中国机械工业部机械计(1995)1041
号文《关于发布〈机械工业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及各项概算指标〉的通知》、国防科工委
科工法[2005]496 号文“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
备费编制规定》的通知”及国家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其他相关文件或规定,结合标的
公司目前现有主营业务状况及潜在市场份额之间的缺口,就需要增加的相关产能或实施的技
术改进、研发投入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投资额进行测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单独每
项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过程具体参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中相应内容。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1、红阳机电智能化弹药生产能力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提升红阳机电智能化弹药生产能力,拟新增建筑面积 7,240 平米,新增仪器、设备及软
件 140 台(套),改造现有的生产线布局、引入先进加工设备、提升专业化程度。
(2)项目市场前景及技术储备
进入 21 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的新军事革命加速推进,武器装备的信息化、智能化是
必然的趋势。智能化弹药频频出现在地区军事冲突中,并且使用比例越来越高,成为战争模
式与战争形态转变的重要推动力量。目前,国外装备已投入使用的智能化弹药有末敏弹、弹
道修正弹、末制导炮弹、巡飞弹、布撒器等。经过多年发展及国防科技工作者常年不懈努力,
随着火箭末敏弹、制导航弹、末制导炮弹等智能化弹药相继装备部队,部分产品性能已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但在型号品种、数量和整体性能水平方面,国内产品与国外相比尚有明显差
距。随着武器装备发展重点由平台为中心加速向以弹药为中心转变,未来弹药武器将需要具
备态势感知、精确打击和高效毁伤等能力,向着灵巧化、制导化、智能化、微型化、低成本、
高效能以及多用途的方向发展,以满足信息化战争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需要。因此,红阳机电
智能化弹药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具有市场消费前景。
30
红阳机电完整保留了历史上形成的弹药业务科研生产的体系、制度、人员、生产线等相
关资产等,在弹药的生产、加工及配套领域具有丰富的技术积累与经验积累,建立了专业的
人才队伍与符合军品特殊市场需求的独特的管理体系,具有实施智能化弹药生产能力建设项
目的技术储备。
(3)实施主体和建设周期
该项目实施主体为红阳机电,项目设计建设期为 36 个月。
(4)资金需求测算依据及过程
项目资金需求相关数据基于项目的相关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该项目总投资为
31,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配套资金 23,350 万元。该项目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
设备采购及安装等方面的投入,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建设投资 投资金额(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1 建筑工程费 2,674.0 8.63
2 设备购置费 25,371.8 81.84
3 设备安装费 645.9 2.08
4 其他费用 973.8 3.14
5 预备费 1,334.5 4.30
合计 31,000.0 100.00
(5)资金使用进度
该项目前 3 年为建设期,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时间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合计
投资金额 9,300 12,400 9,300 31,000
(6)项目效益分析
项 目 财务指标
项目税后净利润(万元) 4,837.5
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指标) 17.75%
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ic=12%)万元(税后指标) 4,491
31
项 目 财务指标
项目投资回收期(年,税后指标) 7.57
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指标) 17.75%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15.6%
总投资收益率 21%
该项目投资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17.75%,高于选取的基准折现率 12%;财务净
现值为 4,491 万元,净现值为正;投资回收期为 7.57 年;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为 17.75%,
高于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总投资收益率为 21%,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综上所述,根据盈利
能力指标,该项目在经济效益方面可行。
2、红阳机电智能化弹药研发条件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新增建筑面积 511 平米;新增仪器、设备及软件 100 台(套)。本项目建设拟在提升
红阳机电智能化弹药的研发能力。
(2)项目市场前景和技术储备
进入 21 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的新军事革命加速推进,武器装备的信息化、智能化是
必然的趋势。智能化弹药频频出现在地区军事冲突中,并且使用比例越来越高,成为战争模
式与战争形态转变的重要推动力量。目前,国外装备已投入使用的智能化弹药有末敏弹、弹
道修正弹、末制导炮弹、巡飞弹、布撒器等。经过多年发展及国防科技工作者常年不懈努力,
随着火箭末敏弹、制导航弹、末制导炮弹等智能化弹药相继装备部队,部分产品性能已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但在型号品种、数量和整体性能水平方面,国内产品与国外相比尚有明显差
距。随着武器装备发展重点由平台为中心加速向以弹药为中心转变,未来弹药武器将需要具
备态势感知、精确打击和高效毁伤等能力,向着灵巧化、制导化、智能化、微型化、低成本、
高效能以及多用途的方向发展,以满足信息化战争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需要。因此,红阳机电
智能化弹药研发条件建设项目,有利于提升红阳机电智能化弹药的研发能力,具有市场消费
前景。
红阳机电完整保留了历史上形成的弹药业务科研生产的体系、制度、人员、生产线等相
关资产等,在弹药研发具有丰富的技术积累与经验积累,建立了专业的人才队伍与符合军品
32
特殊市场需求的独特的管理体系,能够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及外协条件基础上围绕攻克各项关
键技术及技术难点所需的研发条件来考虑项目仪器设备的配置,具有实施智能化弹药研发条
件建设项目的技术储备。
(3)实施主体和建设周期
该项目实施主体为红阳机电,项目设计建设期为 36 个月。
(4)资金需求测算依据和过程
项目资金需求相关数据基于项目的相关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该项目总投资为 8,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配套资金 6,800 万元。该项目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设备采购
及安装等方面的投入,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工程费名称 投资额(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1 建筑工程费 515.19 6.44
2 设备工程费 6,777.50 84.72
3 安装费用 25.20 0.32
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81.26 4.77
5 基本预备费 300.85 3.76
合计 8,000 100.00
(5)资金使用进度
该项目前 3 年为建设期,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时间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合计
投资金额 2,400 3,200 2,400 8,000
(6)项目效益分析
该项目为智能化弹药研发条件项目,该研发项目的实施,能够有效改进产品生产效率,
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3、北方红宇机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33
通过新增仪器、设备及软件 130 台(套),改造建筑面积 5,945 平米,有效提高北方
红宇目前产品生产线的规模化和批量化生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增强产业化发展能力,进
一步增强北方红宇的盈利能力。
(2)项目市场前景和技术储备
在国防军备要求不断提高,武器弹药从传统弹药领域逐步向智能化、信息化、精确制导、
高能毁伤等低成本智能化弹药领域发展,项目具有市场前景。北方红宇系兵器工业集团旗下
各类弹药重点生产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经营,已经掌握了较为成熟的技术和生产经验,
拥有多项技术专利,已在智能化弹药类产品研发生产方面取得长足进展,产品涉及炮弹、火
箭弹、导弹、航弹等多个武器平台,具有实施募投项目的技术储备。
(3)实施主体和建设周期
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北方红宇,项目设计建设期为 2 年。
(4)资金需求测算依据和过程
项目资金需求相关数据基于项目的相关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该项目总投资为 5,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配套资金 3,250 万元。该项目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设备采购
及安装等方面的投入,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建设投资 投资金额(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1 建筑工程费 535 10.70
2 工艺设备购置费 4,123.64 82.47
3 工艺设备安装费 47.20 0.94
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55.73 3.11
5 预备费 138.43 2.78
合 计 5,000.00 100.00
(5)资金使用进度
该项目前 2 年为建设期,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时间 第1年 第2年 合计
投资金额 2,000 3,000 5,000
34
(6)项目效益分析
项 目 财务指标
项目税后净利润(万元) 1,303
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指标) 16.3%
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ic=12%)万元(税后指标) 1,775
项目投资回收期(年,税后指标) 7.12
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指标) 16.92%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19.34%
总投资收益率 16.92%
该项目投资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16.3%,高于选取的基准折现率 12%;财务净
现值为 1,775 万元,净现值为正;投资回收期为 7.12 年;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为 19.34%,
高于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总投资收益率为 16.92%,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综上所述,该项目
在经济效益方面可行。
4、北方向东系列化产品生产能力扩充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通过新建面积 16,119 平米,改造面积 1,026 平米;新增各类仪器设备 103 台(套),
保证并提升北方向东在智能防务装备系统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与产业化发展能力,进一步扩
展北方向东在该领域产品竞争力与影响力,增强可持续经营能力。
(2)项目市场前景和技术储备
近年来,受益于我国国防战略的持续推进,北方向东相关产品市场需求旺盛,业务规模
持续扩大,经营业绩良好。该募投项目涉及的产品是目前北方向东在产的产品,主要客户高
度关注并支持该产品系列化发展和产能扩充,随着对国内其他用户的拓展,该产品的应用范
围逐渐扩大,国内订货量稳定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北方向东相关产品的外贸市场需求
也十分旺盛。本募投项目具有市场前景。
在以往已实施的多个产品保障条件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北方向东具有丰富的技术积累与
经验积累,建立了专业的人才队伍与符合军品特殊市场需求的独特的管理体系,绝大部分条
件可为新产品批生产所利用。虽然新产品融合了先进的光、机、电技术,具备更强的灵巧化、
35
制导化、智能化特点,技术要求较高,零部件较多且结构复杂,北方向东现有生产条件不能
完全满足批量生产需要,需对工序中存在的工艺瓶颈环节进行适应性改造,即可确保新产品
定型后迅速形成批量生产能力。
(3)实施主体和建设周期
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北方向东,项目设计建设期为 3 年。
(4)资金需求测算依据和过程
项目资金需求相关数据基于项目的相关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该项目总投资为
20,995 万元,拟使用募集配套资金 17,730 万元。该项目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
设备采购及安装等方面的投入,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建设投资 投资金额 占总投资比例
1 建筑工程费 10,967.02 52.24%
2 工艺设备购置费 7,474.54 35.60%
3 工艺设备安装费 190.47 0.91%
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073.23 5.11%
5 基本预备费 1,289.74 6.14%
合计 20,995.00 100%
(5)资金使用计划
该项目前 3 年为建设期,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时间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合计
投资金额 6,299 8,397 6,299 20,995
(6)项目效益分析
项 目 财务指标
项目税后净利润(万元) 3,787
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指标) 15.66%
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ic=12%)万元(税后指标) 20,023
36
项 目 财务指标
项目投资回收期(年,税后指标) 7.59
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指标) 19.2%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15.55%
总投资收益率 21.66%
项目投资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15.66%,高于选取的基准折现率 12%;财务净现
值为 20,023 万元,净现值为正;投资回收期为 7.59 年;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为 15.55%,
高于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总投资收益率为 21.66%,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综上所述,该项目
在经济效益方面可行。
5、红宇专汽郑州专汽智能化增资扩产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新建三条生产线形成 2,500 辆特种车辆生产能力,新增建筑面积 12,812.94 平米,新增
设备 273 台(套)并建设信息化职能平台。
(2)项目市场前景和技术储备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城市发展、能源消耗结构的变化、重点工程建设加快,专用汽车的
市场前景越来越广阔,专用车产品的档次和技术水平将有较大的提升。据统计,2013 年底
我国专用汽车占全部载货车市场份额已达 60%,品种达到 6000 多个。预测到 2020 年我国
专用汽车将占当年载货车产量的 70%。到 2020 年我国专用车技术水平达到欧美日发达国家
先进水平,成为世界专用汽车产品出口大国。本项目具有市场前景。
红宇专汽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经营,已经掌握了较为成熟的技术和生产经验,已在智能化
专用车产品研发生产方面取得长足进展,主要产品包括冷藏保温汽车系列、爆破器材运输车
系列等,具有实施募投项目的技术储备。
(3)实施主体和建设周期
项目实施主体为红宇专汽,项目建设周期预计为 2 年,第 3 年产量达到设计生产纲领
的 70%,第 4 年产量达到全部设计生产纲领。
(4)资金需求测算依据和过程
37
项目资金需求相关数据基于项目的相关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该项目总投资为
11,600 万元,拟使用募集配套资金 9,860 万元。该项目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
设备采购及安装等方面的投入,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建设投资 投资金额 占总投资比例
1 建筑工程费 2,560.69 22.66
2 设备购置费 4,946.01 43.77
3 设备安装费 78.54 0.70
4 其他费用 714.76 6.33
5 铺底资金 3,300.00 26.55
合 计 11,600.00 100.00
(5)资金使用进度
项目建设周期预计为 2 年,第 3 年产量达到设计生产纲领的 70%,第 4 年产量达到全
部设计生产纲领,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时间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合计
投资金额 4,150 4,150 2,397 903 11,600
(6)项目效益分析
项 目 财务指标
项目税后净利润(万元) 2,264
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指标) 18.84%
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ic=12%)万元(税后指标) 5,236
项目投资回收期(年,税后指标) 6.78
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指标) 18.84%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18.38%
总投资收益率 21.62%
项目投资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18.84%,高于选取的基准折现率 10%;财务净现
值为 5,236 万元,净现值为正;投资回收期为 6.78 年;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为 18.38%,
高于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总投资收益率为 21.62%,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综上所述,该项目
在经济效益方面可行。
38
6、北方滨海特品研发条件及生产能力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通过新建建筑面积 3,670 平米,改造面积 3,202 平米,新增工艺仪器设备 117 台(套),
提高北方滨海高端军用产品生产能力,拓展产业格局,扩大业务规模。
(2)项目市场前景和技术储备
长期以来,国内智能弹药的研制主要通过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的相关技术,改造现有
国内传统产品以实现其智能化,但是在高性能探测器件、微机电惯性器件和微机电系统、高
速信息处理技术、识别技术等方面一直没有根本性突破,造成我国该类产品的性能、威力与
先进同类产品相比差距甚大,其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技术应用研究、智能控制系统研究、新材
料应用研究及新工艺研究等方面滞后。目前,北方滨海承担或配合总体单位开展了近二十余
项新产品的研制工作,该项目建设将重点解决北方滨海新产品研制及生产中的关键技术和难
点,实现北方滨海产品结构调整、更新换代,适应市场的需求,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北方滨海通过“十五”、“十一五”期间的建设,在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方面具有丰富
的技术积累与经验积累,建立了专业的人才队伍与符合军品特殊市场需求的独特的管理体系,
产品设计、加工、装药装配、质量检测和试验评估等手段日益完善,大部分仪器设备可用于
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为新产品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虽然新产品融合了先进的光、机、电
技术,总体技术要求较高,零部件较多且结构复杂,部分工艺环上还存在窄口或制造系统工
艺匹配性问题,北方滨海现有生产条件不能完全满足批量生产需要,需对工序中存在的工艺
瓶颈环节进行适应性改造,即可确保新产品定型后迅速形成批量生产能力。
(3)实施主体和建设周期
项目实施主体为北方滨海,项目设计建设期为 4 年。
(4)资金需求测算依据和过程
项目资金需求相关数据基于项目的相关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该项目总投资为
43,220 万元,拟使用募集配套资金 32,882.35 万元。该项目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
工、设备采购及安装等方面的投入,具体如下表所示:
39
序号 建设投资 投资额(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1 建筑工程费 1,688.20 3.90
2 设备工程费 39,765.85 92.01
3 安装费用 687.06 1.59
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910.33 2.11
5 基本预备费 168.56 0.39
合计 43,220.00 100.00
(5)资金使用进度
项目设计建设期为 4 年,具体使用计划进度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时间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合计
投资金额 6,500 13,000 16,000 7,720 43,220
(6)项目效益分析
项 目 财务指标
项目税后净利润(万元) 5,348
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指标) 13.88%
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ic=12%)万元(税后指标) 3,647
项目投资回收期(年,税后指标) 7.92
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指标) 13.88%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16.26%
总投资收益率 21.69%
该项目投资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13.88%,高于选取的基准折现率 12%;财务净
现值为 5,348 万元,净现值为正;投资回收期为 7.92 年;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为 13.88%,
高于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总投资收益率为 21.69%,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综上所述,项目在
经济效益方面可行。
7、北方滨海汽车底盘结构部件生产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40
通过新建装配工房一座,建筑面积 8,348 平米,改扩建冲压工房 1,892 平米,新增工艺
设备 42 台(套),新增建筑面积 10,240 平米,实现进一步开发新的产品品种,逐步实现
零件到部件的转变,最终形成甩挂车底盘组装生产。
(2)项目市场前景和技术储备
近年来,中国面临区域经济增长和区域财富转移发展机遇,具有比较优势的高附加值、
高科技产品和土特产品的贸易量迅猛增长,如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等,非常适合道路甩挂运
输,货源稳定且充足。特别是在新经济常态下,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2014 年
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了 10 万亿,同比增长了 25%,网上零售额 1.8 万亿,增长 35%,同时
电子商务物流每年增长 50%-60%。另外,随着东北振兴、中部崛起、西部开发、自贸区发
展、一带一路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区域一体化等战略的实施,宏观环
境对社会需求的拉动力持续增长,一大批国家重点项目将会开工建设,这将激发道路甩挂运
输的市场需求量,同时,我国高等级公路网络基本形成,交通运输业正迎来新一轮的黄金时
代,道路甩挂运输业绩增长的动能将极为充沛。项目产品具备市场发展前景。
随着近几年的不断发展,北方滨海目前已具备较系统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基础,具备挂车、
甩车零件、部件生产能力和生产技术。北方滨海现基本具备以汽车零部件为基础的甩挂车配
套能力,可以实现整体甩挂车成装实力。
(3)实施主体和建设周期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北方滨海,项目设计建设期为 3 年。
(4)资金需求测算依据和过程
项目资金需求相关数据基于项目的相关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该项目总投资为
20,500 万元,拟使用募集配套资金 19,000 万元。该项目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
设备采购及安装等方面的投入,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建设投资 投资额(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1 建筑工程费 3,100.00 15.12
2 设备工程费 12,020.00 58.63
3 安装费用 480.00 2.34
41
序号 建设投资 投资额(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000.00 4.88
5 基本预备费 1,400.00 6.83
6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费 1,000.00 4.88
7 流动资金 1,500.00 7.32
合 计 20,500.00 100.00
(5)资金使用进度
项目设计建设期为 3 年,具体使用计划进度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时间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合计
投资金额 5,500 11,000 4,000 20,500
(6)项目效益分析
项 目 财务指标
项目税后净利润(万元) 3,774
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指标) 14.76%
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ic=12%)万元(税后指标) 3,534
项目投资回收期(年,税后指标) 7.61
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指标) 14.76%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19.86%
总投资收益率 26.48%
该项目投资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14.76%,高于选取的基准折现率 12%;财务净
现值为 3,534 万元,净现值为正;投资回收期为 7.61 年;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为 14.76%,
高于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总投资收益率为 26.48%,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综上所述,项目在
经济效益方面可行。
8、江机特种智能化弹药研发生产条件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通过新增建筑面积 12,150 平米,改造建筑面积 6,650 平米,新增工艺仪器设备 132 台
(套),实现江机特种产业规模的发展,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42
(2)项目市场前景和技术储备
该项目按照据国家要求,结合江机特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认真贯彻了中央关于军
工基本建设思想,重点解决了关键技术基础条件,建设内容重点突出,选用仪器设备软件的
自动化、数控化程度是目前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为智能化弹药外贸产品发展建立了一个
新的技术平台,对提高我国智能化弹药外贸产品自主创新能力,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有着十分
重要的意义。本项目预期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经营,江机特种已经掌握了较为成熟的技术和生产经验,拥有多项技
术专利,已在弹药类产品研发生产方面取得长足进展,以智能化弹药平台建设为重点,通过
与外部合作重点开展多种型号产品的研制生产,具有实施募投项目的技术储备。
(3)实施主体和建设周期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江机特种,项目设计建设周期为 4 年。
(4)资金需求测算依据和过程
项目资金需求相关数据基于项目的相关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该项目总投资为
39,800 万元,拟使用募集配套资金 31,200 万元。该项目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
设备采购及安装等方面的投入,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建设投资 投资额(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1 建筑工程费 5,274.10 13.25
2 设备工程费 25,034.60 62.90
3 安装费用 338.98 0.85
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239.30 3.11
5 基本预备费 1,313.32 3.30
6 铺底流动资金 6,600.00 16.58
合 计 39,800.00 100.00
(5)资金使用计划
项目设计建设周期为 4 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时间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合计
43
投资金额 7,500 12,500 12,500 7,300 39,800
(6)项目效益分析
项 目 财务指标
项目税后净利润(万元) 4,624
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指标) 16%
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ic=12%)万元(税后指标) 7,057
项目投资回收期(年,税后指标) 6.57
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指标) 16%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12%
总投资收益率 14%
项目投资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16%,高于选取的基准折现率 12%;财务净现值
为 7,057 万元,净现值为正;投资回收期为 6.57 年;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为 12%,高于行
业平均利润水平;总投资收益率为 14%,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综上所述,项目在经济效益
方面可行。
9、江机特种飞机零部件及高端防爆器材生产能力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新增建筑面积 25,840 平米,改造建筑面积 2,678 平米,新增工艺仪器设备 141 台
(套),建成后可以促进企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和提高动态保军能力,从而增进企业的可持
续发展能力,实现规模和效益的同步发展。
(2)项目市场前景和技术储备
江机特种研制生产的排防爆器材系列产品现已列入国防科工局下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许可证》产品名录内,主要为公安、武警部队、地铁、机场等部门生产配置多种排防爆装
备,包括防爆球、防爆罐、无后坐力爆炸物销毁器、杆式机械手等。从 2003 年申请的第一
个防爆球实用新型专利以来,工厂在技术上取得了较大成就,截止 2015 年,工厂在排防爆
器材上共取得了防爆球、电动杆式机械手等多项设计获得国家专利,目前工厂研制的防爆球
产品采用的是新型材料,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JBG 系列防爆球是工厂生产的系列排防爆
器材产品中的支柱产品,自 2005 年就被国家公安部列为推广项目,并通过了公安部的鉴定
44
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的检测。早在 2005 年防爆球系列产品就被武警部队、公安部门列装;2006 年开始在地铁、
机场等民用设施进行应用。
江机特种从 2000 年开始为沈飞集团配套,2005 年开始为哈飞集团配套飞机零部件,
现利用军品富余的生产能力进行飞机零部件的生产加工,最大曾年产各类飞机零部件 10 万
件。在 2015 年在任务范围上又拓展到沈飞集团组件装配加工任务。目前主要承担了沈飞集
团十多种机型及哈飞集团多种机型的飞机零件的加工任务。其中沈飞的 X 机型是我国科研
公关的重点高新工程,是未来主要作战训练机型,已进入批产状态,后续订单将陆续增加。
本募投项目具有市场前景,江机特种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技术储备。
(3)实施主体和建设周期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江机特种,项目设计建设周期为 4 年。
(4)资金需求测算依据和过程
项目资金需求相关数据基于项目的相关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该 项目总投资为
29,667 万元,拟使用募集配套资金 24,800 万元。该项目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
设备采购及安装等方面的投入,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建设投资 投资额(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1 建筑工程费 8,886.10 29.95
2 设备工程费 13,586.10 45.80
3 安装费用 221.50 0.75
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151.90 3.88
5 基本预备费 954.40 3.22
6 铺底流动资金 4,867.00 16.41
合 计 29,667.00 100.00
(5)资金使用计划
项目设计建设周期为 4 年,本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时间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合计
45
投资金额 4,000 7,500 11,000 7,167 29,667
(6)项目效益分析
项 目 财务指标
项目税后净利润(万元) 4,247
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指标) 19%
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ic=12%)万元(税后指标) 9,208
项目投资回收期(年,税后指标) 5.96
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指标) 19%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14%
总投资收益率 17%
项目投资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19%,高于选取的基准折现率 12%;财务净现值
为 9,208 万元,净现值为正;投资回收期为 5.96 年;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为 14%,高于行
业平均利润水平;总投资收益率为 17%,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综上所述,项目在经济效益
方面可行。
(三)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04,759.27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实施。
如本次交易完成后,若由于不可预测的风险因素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或者扣除
发行费用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投资项目的需求,上市公司将根据自身战略、经
营及资本性支出规划,通过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债务融资、融资租赁等自筹融资方式来
解决募集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的资金需求。基于上市公司财务稳健性、长期战略发展等因素的
考虑,本次以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能够降低上市公司财务成本及财务风险,因此,通过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
(四)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章 发行股份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测算依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及募集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相关内容。
46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结合上市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上市公司行业
特点、生产经营规模、业务发展、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方面的情况,依据相关文件或规范,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测算依据合理。本次交易所涉
及募投项目在市场前景、技术储备方面具有可行性。若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未能完成,
已制定募集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公司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债务融资、融资租
赁等自筹融资方式来解决募集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的资金需求。
4.申请材料显示,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单位豫西工业集团、中兵投资将参与本次配套融资的认
购,其中豫西工业集团拟认购的配套融资金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中兵投资拟认购的配套
融资金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确保本次配套融资发行完成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关联
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达到 5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后,上
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2)豫西工业集团、中兵投资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为 204,759.272 万元,按照 10.67 元/股的发行底价计算,募
集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 191,901,846 股。其中,豫西工业集团拟认购的配套资金金
额为不超过 30,000 万元,中兵投资拟认购的配套资金金额为不超过 20,000 万元,以确保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完成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达到
50%以上。
假设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204,759.27 万元,经询价后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
行价格为 10.67 元/股,发行数量为 191,901,846 股,且豫西工业集团和中兵投资均以认购
上限 30,000 万元和 20,000 万元进行认购,则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重组前 本次重组后配套融资前 本次重组及配套融资后
47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豫西工业集团 347,993,698 33.68% 418,707,408 33.91% 446,823,621 31.32%
山东工业集团 0 0.00% 61,887,122 5.01% 61,887,122 4.34%
江北机械 0 0.00% 68,832,640 5.58% 68,832,640 4.83%
中兵投资及其他兵器工
144,094,423 13.95% 144,094,423 11.67% 162,838,565 11.41%
业集团控制企业
兵器工业集团系统合计 492,088,121 47.63% 693,521,593 56.17% 740,381,948 51.90%
A 股其他股东 541,136,037 52.37% 541,136,037 43.83% 686,177,528 48.10%
上市公司总股本 1,033,224,158 100.00% 1,234,657,630 100.00% 1,426,559,476 100.00%
根据国防科工局对于本次重组的批复文件《国防科工局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重组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15]1193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此次交
易完成后,兵器工业集团须保持对上市公司绝对控股地位。假设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204,759.27 万元,经询价后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 10.67 元/股,发行数量为
191,901,846 股,为保证配套融资完成后兵器工业集团对江南红箭的持股比例保持在 50%
以上,则豫西工业集团及中兵投资的最低认购金额合计为 21,234.15 万元,上市公司的股权
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重组前 本次重组后配套融资前 本次重组及配套融资后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豫西工业集团 347,993,698 33.68% 418,707,408 33.91% 430,647,889 30.19%
山东工业集团 0 0.00% 61,887,122 5.01% 61,887,122 4.34%
江北机械 0 0.00% 68,832,640 5.58% 68,832,640 4.83%
中兵投资及其他兵器工
144,094,423 13.95% 144,094,423 11.67% 152,054,743 10.66%
业集团控制企业
兵器工业集团系统合计 492,088,121 47.63% 693,521,593 56.17% 713,422,394 50.01%
A 股其他股东 541,136,037 52.37% 541,136,037 43.83% 713,137,082 49.99%
上市公司总股本 1,033,224,158 100.00% 1,234,657,630 100.00% 1,426,559,476 100.00%
注:假设豫西工业集团和中兵投资按照 60%:40%的比例认购 21,234.15 万元。
此次配套融资将采用询价发行的方式,若最终询价结果高于 10.67 元/股,为保证交易
完成后兵器工业集团持股比例超过 50%,则豫西工业集团及中兵投资的合计最低认购金额
将低于 21,234.15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为 204,759.27 万元,若最终配套资金
总额低于 204,759.27 万元,为保证交易完成后兵器工业集团持股比例超过 50%,则豫西工
48
业集团及中兵投资的合计最低认购金额也将低于 21,234.15 万元。
因此,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单位豫西工业集团、中兵投资将参与本次配套融资的认购,其
中豫西工业集团拟认购的配套融资金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中兵投资拟认购的配套融资金
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可以确保本次配套融资发行完成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关联方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超过 50%。
(二)豫西工业集团、中兵投资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
豫西工业集团及中兵投资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豫西工业集团及中
兵投资已出具承诺如下:“本公司认购江南红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为本公司自有合
法资金,不包括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江南红箭不存在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补
偿的情形,本公司与江南红箭亦不存在接受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或类似内容的协议安排;
本公司认购的江南红箭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为本公司真实出资,不存在信托持股、
委托持股或任何其他代持情形,本公司将来亦不进行代持、信托或任何类似安排”。
根据豫西工业集团及中兵投资提供的财务报表,豫西工业集团及中兵投资有足够的资金
实力认购江南红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第五章 发行股份情况”部
分补充披露了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在“第三章 交易对方
基本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豫西工业集团、中兵投资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假设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204,759.27 万元,经询价
后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 10.67 元/股,且豫西工业集团和中兵投资均以认购
上限 30,000 万元和 20,000 万元进行认购,则本次交易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关联
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50%以上,兵器工业集团仍为江南红箭的最终控股股东,
国务院国资委仍为江南红箭的实际控制人。根据豫西工业集团及中兵投资提供的资料和承诺,
豫西工业集团及中兵投资以自有资金认购江南红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
49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假设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204,759.27 万元,经询价后确定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 10.67 元/股,且豫西工业集团和中兵投资均以认购上限
30,000 万元和 20,000 万元进行认购,则本次交易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达为 50%以上,兵器工业集团仍为江南红箭的最终控股股东;国务
院国资委仍为江南红箭的实际控制人。根据豫西工业集团及中兵投资提供的资料和承诺,豫
西工业集团及中兵投资以自有资金认购江南红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
5.申请材料显示,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等相关议案。调价基准日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触发
条件为相关指数在任一前 1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的算术平均值下跌幅度超过 10%;调价基
准日为可调价期间内首次触发 A 或 B 项条件至少一项的任一交易日当日。请你公司补充披
露上述调价机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以任
一交易日相关指标为触发条件及调价基准日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调价机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如下:
“1)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前。
2)触发条件
A、可调价期间内,深证成指(399001.SZ)在任一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的
算数平均值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2015 年 6 月 15 日)前 120 个交易日收盘
点数的算数平均值下跌幅度超过 10%;
50
或
B、可调价期间内,非金属新材料(申万)指数(850523.SI)在任一交易日前 120 个
交易日收盘点数的算数平均值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2015 年 6 月 15 日)前
1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的算数平均值下跌幅度超过 10%;
3)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首次触发 A 或 B 项条件至少一项的任一交易日当日。
4)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机制对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进行
调整。
若①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被触发;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则本次重组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为深证成指或非金属新材料(申万)指数在
调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的算数平均值较深证成指或非金属新材料(申万)指
数在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2015 年 6 月 15 日)前 1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的算
数平均值下跌的百分比。若触发条件中 A 和 B 项同时满足,则以上述计算后深证成指或非
金属新材料(申万)指数下跌幅度较小者作为调价幅度。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后续则不再调整。”
2、调价机制已履行的信息披露及上市公司决策审议程序
调整机制已经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已充分披露,并经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调整过程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江南
51
红箭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确定为 17.00 元/股。经上市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上
市公司 2014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0 元(含税);
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因此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
行价格亦根据上述利润分配事项进行调整,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由 17.00
元/股按照(17.00-0.60/10)/(10+4)*10 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12.10 元/股。
2016 年 6 月 29 日,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等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调
价基准日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调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深证成指(399001.SZ)收盘
点数的算术平均值、非金属新材料(申万)指数(850523.SI)收盘点数的算术平均值较江
南红箭股票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2015 年 6 月 15 日)前 120 个交易日深证综指
(000001.SH)收盘点数的算术平均值、非金属新材料(申万)指数(850523.SI)收盘点
数的算术平均值分别下跌 22.55%、15.92%。因此,依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
价格的调整机制,发行价格下调比例为 15.92%。调整之后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
价格为 12.10 *(1-15.92%)元/股,即为 10.18 元/股。
4、调价机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下: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
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
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
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
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经交易各方协商,制定了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调整机制中
已明确约定了具体的可调价期间、触发条件、调价基准日、调价幅度、调价方式等,相关条
52
款表述清晰、标准客观,调价机制明确、具体、可操作,不存在相关方主观控制或主动调节
的情况。调价机制已经在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通过了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当相关条件触发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
已经设定的调价机制方案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了调整,交易各方签订了补充
协议,履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价机
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触发条件及调价基准日的合理性分析
鉴于本次交易有利于实现军工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上
市公司综合竞争力,为了应对 A 股市场整体剧烈波动造成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
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而对本次交易带来不利影响,为了促进本次交易实施顺利推进,
实现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交易各方协商,
引入包括“触发条件为相关指数在任一前 1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的算术平均值下跌幅度超
过 10%;调价基准日为可调价期间内首次触发 A 或 B 项条件至少一项的任一交易日当日”
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1、触发条件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调价机制的触发条件为“可调价期间内,深证成指(399001.SZ)或非金属新材料
(申万)指数(850523.SI)在任一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的算数平均值较上市公
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2015 年 6 月 15 日)前 1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的算数平均值下
跌幅度超过 10%”。
首先,由于可调价期间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
得证监会核准前”,触发条件的触发期间与可调价期间保持完全一致,即均起始于上市公司
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调价机制方案制定时点与触发条件的触发起始时点之
间的时间间隔足够充分,有助于客观公允的体现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趋势性运行水平相比最初
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避免触发调价机制条件的随意性,避免主观调节控制触
发条件。
其次,触发条件中的任一交易日相关指数是以深证成指(399001.SZ)或非金属新材料
(申万)指数(850523.SI)前 1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计算指标,并以 120
53
个交易日指数同时作为计算过程中的比较值与基准值,采用更长时间周期内的指数平均值作
为计算指标,能够降低相关指数短期内大幅度波动造成触发调价机制条件的偶然性影响。
因此,以可调价期间内的任一交易日相关指标为触发条件合理,可以充分体现上市公司
股价趋势性运行水平,避免调价机制触发的偶然性,避免相关方主观控制或主动调节的情况,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调价基准日的合理性分析
调价基准日为可调价期间内首次触发 A 或 B 项条件至少一项的任一交易日当日,调价
基准日即为首次触发调价条件的第一个交易日。调价基准日的确定明确、具体、客观,首次
触发原则降低了相关方主观选择调价基准日的任意性,避免相关方主观控制或主动调节的情
况。调价基准日的确定合理,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综上,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充分考虑并消除了资本市场整体
波动对本次交易定价及交易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系交易各方从对等角度考虑提升本次重组
成功性的有效机制,以任一交易日相关指标为触发条件及调价基准日的确定合理,有利于保
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调价结果的合理性分析
上市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停牌,2015 年 12 月 28 日起复牌,并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对于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基准日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深证成指、非金属新材料(申万)指数(850523.SI)以及江南红箭股价在
2015 年 6 月 15 日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的走势如下:
54
250%
2015年6月
200% 15日停牌
2016年6月29
日调价基准日
150%
100%
50%
0%
2015/1/5
2015/2/5
2015/3/5
2015/4/5
2015/5/5
2015/6/5
2015/7/5
2015/8/5
2015/9/5
2015/10/5
2015/11/5
2015/12/5
2016/1/5
2016/2/5
2016/3/5
2016/4/5
2016/5/5
2016/6/5
2016/7/5
2016/8/5
深证成指 非金属新材料(申万) 江南红箭
调价基准日(2016 年 6 月 29 日)当天深证成指(399001.SZ)收盘点数、非金属新材
料(申万)指数(850523.SI)收盘点数和江南红箭收盘价较江南红箭股票因本次交易首次
停牌日(2015 年 6 月 15 日)当天深证综指(000001.SH)收盘点数、非金属新材料(申
万)指数(850523.SI)收盘点数和江南红箭收盘价分别下跌 40.91%、38.76%和 31.95%。
依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的调整机制,发行价格下调比例为 15.92%。
综上,上市公司停牌日(2015 年 6 月 15 日)至此次调价基准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期间,A 股大盘指数、非金属新材料行业指数以及江南红箭个股股价整体呈向下调整的趋势,
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
发行价格调整有利于保护了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八章 交易的合规性分析”部分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调价机制的合规
性及合理性相关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价机制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以任一交易日相关指标为触发条件及调价基准日的确定
55
合理,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价机制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以任一交易日相关指标为触发条件及调价基准日的确定合理,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6.申请材料显示,根据价格调整机制,2016 年 6 月 29 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将本次
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底价调整为 10.67 元/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价格调整机
制及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中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底价调整机制
根据江南红箭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交易中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底价调整机制为: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
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
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均价的 90%且不
低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根据江南红箭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中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底价调整机制调整为:在本次交易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
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
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均价
的 90%且不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内容 调整前方案 调整后方案
56
上市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 在本次交易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 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
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前,上市公 会审核本次交易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
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 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
募集配套资 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 程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金股份发行
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 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
底价调整机
制 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 底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
底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
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均价的 90%且不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股票价格均价的 90%且不低于本 的股份发行价格,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 过后方可实施。
调整后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
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十六条之相关规定。
(二)有关上述价格调整机制的批准以及调整发行底价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预案及相
关议案,其中交易方案中对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同日,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同日,上市公司第
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及
相关议案并提议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同日,上市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上述事项。
2016 年 6 月 28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各项提案。
2016 年 6 月 29 日,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包括《关于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股份的发行价格的议案》在内的相关议案,结合近期 A 股资本市场
情况和公司股票价格的实际状况,为保证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股份发行的顺利进行,并满
足募集资金需求,经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和审慎分析论证,决定根据上市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调价机制,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股份发行的发行底价调
整为 10.67 元/股。同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
57
性的独立意见,上市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包括《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涉及股份的发行价格的议案》在内的相关议案。
2016 年 8 月 8 日,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股份发行
价格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公司拟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调整为:
在本次交易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本次交
易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均价的 90%且不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根据本次变更后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价格调整事宜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同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
意见。同日,上市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
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
2016 年 8 月 24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
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
下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
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的调整以及发行底价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十
六条之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不涉及新增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述的交易方案重大调整,上述调整均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
会最终审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及“第五章 发行股份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价
格调整机制及履行的程序的合规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58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的调整以及发行底价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十六条之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不涉及新增募集配套资金,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述的交易方案重大调整,上述募集配套
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的调整以及发行底价的调整均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最
终审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的调整以及发行底价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十六条之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不涉及新增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述的交易方案重大调整,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
行底价调整机制的调整以及发行底价的调整均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最终审议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7.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豫西工业集团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增加。请你公司根据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
前豫西工业集团及关联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前豫西工业集团及关联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原锁定期安排
截至本回复报告之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豫西工业集团,上市公司股东 中兵投资、
上海迅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迅邦”)、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
工业集团”)、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工业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以
下简称“西安研究所”)同为兵器工业集团的子公司,为豫西工业集团关联方,并与之构成
一致行动人。
59
1、关于兵器工业集团、中兵投资、豫西工业集团及上海迅邦于本次交易前所持上市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
2012 年 9 月 28 日,上市公司公布《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上市公司拟向兵器工业集团、豫西工业集团、上海迅邦等
9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中南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兵器工业集
团、豫西工业集团、上海迅邦等 9 名交易对方承诺,其通过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股份,
自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
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2013 年 7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向上市公司下发了《关于核准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12 号),核准上市公司向兵器工业集团、豫西工业集团、上海
迅邦等 9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中南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3 年 9 月 11 日,兵器工业集团、豫西工业集团、上海迅邦等 9 名交易对方因前述
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正式上市交易。有鉴于此,兵器工业集团、豫西工业集团以及上
海迅邦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为 2013 年 9 月 11 日至 2016 年 9 月 10 日。
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
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389 号)批准,兵器工业集团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无
偿划转给中兵投资,该等股份划转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完成证券过户登记。中兵投资因此
取得股份的锁定期不变,仍为 2013 年 9 月 11 日至 2016 年 9 月 10 日。
2、关于江南工业集团、北方工业公司及西安研究所于本次交易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27,643,023 股股份,北
方工业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7,573,224 股股份、西安研究所持有上市公司 7,573,224 股股份,
该等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本次交易前豫西工业集团及关联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新增锁定期安排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豫西工业
集团、中兵投资、上海迅邦、江南工业集团、北方工业公司、西安研究所针对在本次交易前
60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就本次交易已分别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函》,承诺自本次交易中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将不转让其在本次交易前取得并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部分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前豫西工业集团及
关联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豫西工业集团及关联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安排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前豫西工业集团及关联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安排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8.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主要产品为系列超硬材料与内燃机配件,标的
公司主要从事智能弹药业务、专用车业务以及汽车零部件业务。请你公司:1)结合财务指
标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2)补充披露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之间是
否具有协同效应,如有,补充披露具体体现。 3)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16]006928 号审阅报告,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最近
一年及一期营业收入及相关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61
单位:万元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产品类别
营业收入 占比 营业收入 占比
军品 17,342.48 26.66% 164,717.86 42.94%
民品小计 47,710.23 73.34% 218,871.44 57.06%
超硬材料 26,299.67 40.43% 122,981.24 32.06%
内燃机配件 3,223.02 4.95% 12,610.79 3.29%
专用车 10,532.84 16.19% 50,195.45 13.09%
汽车零部件 4,966.31 7.63% 15,227.06 3.97%
其他 2,688.39 4.13% 17,856.90 4.66%
合计 65,052.71 100.00% 383,589.30 100.00%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产品类别
毛利 毛利率 毛利 毛利率
军品 3,545.20 20.44% 33,992.47 20.64%
民品小计 9,669.28 20.27% 65,407.77 29.88%
超硬材料 6,260.51 23.80% 50,184.55 50.49%
内燃机配件 286.12 8.88% 1,001.87 1.01%
专用车 901.32 8.56% 5,337.36 5.37%
汽车零部件 1,715.43 34.54% 4,255.59 4.28%
其他 505.90 18.82% 4,628.40 4.66%
合计 13,214.47 20.31% 99,400.24 25.91%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形成军品、民品两条业务主线。依托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
在智能弹药等军品业务、专用车、超硬材料等领域多年积累的经验和能力,并借助资本市场,
将推动上市公司相关产业板块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巩固优化上市公司的产品结构,拓展新的
盈利增长点,实现上市公司业务多元化发展,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增长及盈利能力。
(二)本次交易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情况
本次交易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为红阳机电 100%股权、北方向东 100%股权、北
方红宇 100%股权、红宇专汽 100%股权、北方滨海 100%股权和江机特种 100%股权。其
中红阳机电、北方向东、北方红宇、北方滨海和江机特种主要从事军品相关业务,红宇专汽
主要从事爆破器材运输车等专用车业务。
62
在本次重组中相关标的公司在主营业务上具有协同性,其中:北方红宇、北方向东向红
阳机电提供军品总装的配套服务;红阳机电、北方红宇向北方向东提供军品的配套件及检测
服务;红阳机电和北方向东向北方红宇提供配套生产以保障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江机特种
向北方向东进行军品配套服务。此外,各标的公司由于长期从事国防军工配套生产,在基础
原材料的备料、供应商选择、体系建设、管理模式等方面均具有一致性与协同性。红宇专汽
目前主要从事专用车的研制及销售,其下游产业涉及到防爆行业,涉及军用方舱等系列产品
的研发生产业务,军民合作及融合有着广泛的发展空间。
(三)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
管理控制措施
本次重组将使得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延伸至军品业务线和民品业务线并行,同时公司的
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得到较大幅度提升,上市公司的管理范围也将明显扩大,上市公司的管
理架构和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也将相应调整以适应重组后上市公司业务发
展的要求。
1、整合计划
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相应整合和未来几年的发展计划的影响如下:
(1)业务和资产整合以发挥协同效应
本次重组将兵器工业集团下属的优质军民品资产整合到民品业务资本平台,业务范围涵
盖原有的超硬材料、内燃机配件,以及本次重组进入上市公司的智能弹药业务、专用车业务、
汽车零部件业务等。上市公司将集中资源进行专业化管理,有助于发挥军民品各项业务的协
同效应,进而推动上市公司军民品各项业务的跨越式发展。本次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均具
有良好的盈利能力。上市公司将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业务范围和产品线,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
争力,实现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共赢。
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各项存量及增量业务将在统一管理下进行市场和业务的开拓,从
而提升公司整体发展的潜力与效率。同时,上市公司将积极发挥标的资产在军工业务技术研
发、执行效率、管理能力等多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深化军民融合能力,借助军品科研生产中
积累的技术与人才优势,更广泛地利用科研资源与成果,引导军工产品设计、研发、集成等
63
方面的技术拓展到民用领域,从而扩大军工开放,推动军民资源共享,促进军民技术转结合,
强化高端装备制造水平,将技术效应最大化,促进军转民、民参军,军民融合协同发展。
(2)财务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保障能力和运用效率
一方面,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把自身规范、成熟的财务管理体系进一步引入到
各标的公司财务工作中,从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对标的公司进行整合和规范,更加有效地防
范标的公司的运营、财务风险,降低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借助上市公司的资本市场融资功
能,利用上市平台为军工建设任务提供各项资源,为武器装备研制的后续技术改造拓宽融资
渠道,不断提升智能弹药设计、研发、制造水平,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通过募集配套资金
解决产业投入的瓶颈问题,并形成杠杆效应,撬动后续投资。同时,上市公司也将为重组进
入上市公司的民品业务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使其能够更好地投身市场竞争,巩固既有优势,
并积极开拓新兴市场。
(3)机构和人员整合,适应重组后上市公司发展新要求
经过多年的发展,标的公司已在其业务领域内积累了一批经验丰富、开拓进取的管理团
队和技术团队,目前的人员结构较为合理,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能够充分
满足运营需求。为保证个标的公司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现有
业务和管理架构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对下属各项业务及对应各业务实施主体的管理范围,
成为控股型公司。上市公司将会在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等方面进行必要调整,标的公司
其余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基本保持稳定,以发挥各标的公司具备的经验和管理能力,保
持团队优势,持续稳定发展。
(4)确保军工保障能力,加大军民融合业务的市场开拓力度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业将包含以智能弹药为代表的军品业务。保军任务涉军
企业首要完成的任务。上市公司将借助资本平台的融资功能,持续提升军工保障能力。同时,
公司将会充分发挥军工业务在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品牌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市场开拓、
相关募投项目的投资达产等不断加大军民融合业务的市场开拓力度,为重组后上市公司业务
的发展和盈利能力的提升奠定基础。
2、整合风险
64
本次重组完成后,江南红箭将成为兵器工业集团下属涵盖多领域业务的资本运作平台,
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资产规模将显著提高,整合过程中若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完善公司治理、加
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等,公司可能存在整合风险。同时,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
公司将围绕军品、民品两条业务主线,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新增智能弹药、专用车等系列
产品。在现行体系下,民品与军品的生产模式、市场开拓模式及经营管理模式均存在显著差
异,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开展中军民业务的协同性还有待长期培养。军民品业务共同发展可能
带来跨行业转型中的过程控制风险和管理风险。
3、管理控制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已经拟定了积极的应对措施:
1)加强上市公司的统一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上市公司将强化在业务经营、
财务运作、对外投资、抵押担保、资产处置等方面对标的资产的管理与控制,使上市公司与
标的资产形成有机整体,提高公司整体决策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同时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
管理流程,推进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有机融合,以适应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的快
速增长。
2)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增加监督机制。强化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财务运作、
对外投资、抵押担保、资产处置等方面对标的公司的管理与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决策水
平和抗风险能力。同时,上市公司将加强对标的资产的审计监督、业务监督和管理监督,保
证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日常经营的知情权,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财务风险。
综上,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和管理制定
了全面的计划。同时为应对本次重组后的后续整合可能存在的风险,在管理融合和业务经营
的方面也积极的拟定了应对措施。
(四)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了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
营业务构成、交易标的与公司主营业务协同性及整合计划相关内容。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65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形成军品、民品融合发展的主营业务结构。各标的公司主
营业务之间具有协同效应。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
整合和管理制定了整合计划,同时为应对本次重组后的后续整合可能存在的风险,在管理融
合和业务经营的方面也拟定了应对措施。
9.申请材料显示,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及北方向东需要重新申请从事军工科研生
产所需相关资质;北方红宇的《二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有效期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正
在办理延期。请你公司:1)按照业务类别,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已取得的资质,是否需要取得
安全生产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2)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尚未取得的资质,相关
资质的发放机关,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
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如存在,补充披露对标的公司
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3)补充披露资质续期的进展情况,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1 月到期延期工作仍在办理的原因,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4)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
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已取得的资质
按照业务类型,红阳机电、北方向东、北方红宇、北方滨海、江机特种主要以军品业务
为主,红宇专汽主要以民品业务为主。相关标的公司已取得的资质情况具体如下。
(1)红阳机电
红阳机电主要从事军品加工、制造、装药、装配及总装生产业务,承担着国家大口径炮
弹和导弹战斗部、智能化弹药等军品的研制生产任务。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已经取得的
资质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民用爆炸物品 豫 (MB) 销 许 证 字 河南省国防科
1 2016.4.1 2019.3.31
销售许可证 -004 学技术工业局
(2)北方向东
66
北方向东主要从事军品加工、制造、装药、装配及总装生产业务,承担着国家大口径
炮弹和导弹战斗部、智能化弹药等军品的研制生产任务。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已经取得
的资质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武器装备质量 根据行业主管部 中国新时代认
1 2016.3.15 2019.3.14
体系认证证书 门规定,不予披露 证中心
武器装备科研 根据行业主管部 国家国防科技
2 2016.5.26 2021.5.25
生产许可证 门规定,不予披露 工业局
军工系统安全
根据行业主管部 河南省国防科
3 生产标准化二 2014.11.30 2017.11.29
门规定,不予披露 学技术工业局
级单位
国防计量技术 根据行业主管部 河南省国防科
4 2015.9.18 2018.9.17
机构许可证 门规定,不予披露 学技术工业局
2015 年 12 月 11 日,河南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向北方向
东下发了《关于批准南阳北方向东工业有限公司为二级保密资格单位的通知》(豫密认委
[2015]批字 029 号),批准北方向东为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并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列
入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名录,有效期为 2015 年 12 月 11 日到 2020 年 12 月 10 日。北方向东
取得二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北方红宇
北方红宇主要从事光电、机械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工模具与非标设
备的设计、制造、销售、维修;金属制品的加工与销售;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截至本回复
报告出具日,已经取得的资质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武器装备科研 根据行业主管部 国家国防科技工
1 2012.01.05 2017.01.04
生产许可证 门规定,不予披露 业局
装备承制单位 根据行业主管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
2 2013.08 2017.08
注册证书 门规定,不予披露 总装备部
武器装备质量 根据行业主管部 武器装备质量体
3 2012.11.02 2016.11.01
体系认证证书 门规定,不予披露 系认证委员会
军工系统安全
根据行业主管部 河南省国防科学
4 生产标准化二 2012.12.02 2017.12.01
门规定,不予披露 技术工业局
级单位
国防计量技术 根据行业主管部 河南省国防科学
5 2015.9.18 2018.9.17
机构许可证 门规定,不予披露 技术工业局
67
2016 年 5 月 17 日,河南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向北方红
宇下发了《关于批准南阳北方红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为二级保密资格单位的通知》(豫密认
委[2016]批字 016 号),批准北方红宇为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并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
列入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名录,有效期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到 2021 年 5 月 16 日。北方红宇
取得二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红宇专汽
红宇专汽为军民结合型企业,主要从事各类专用车的研发、制造、销售。截至本回复报
告出具日,已经取得的资质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武器装备质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规 武器装备质量体系
1 量体系认证 2014.6.23 2018.6.22
定,不予披露 认证委员会
证书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
三级保密资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规
2 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2013.2.20 2018.2.19
格单位证书 定,不予披露
审查认证委员会
安全生产标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规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
3 2013.12.30 2016.12
准化证书 定,不予披露 督管理局
豫环许可牟 2015 字
4 排污许可证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 2015.12.7 2016.12.8
002 号
对外贸易经
河南省郑州市商务
5 营者备案登 02463870 2016.6.5 长期
局
记表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
6 4101911200 2016.6.6 长期
关单位注册 州海关
登记证书
自理报检单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
7 位备案登记 4100600286 2005.5.8 长期
疫局
证明书
8 200301110105526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7 2019.8.7
9 200301110105527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5.9.14 2019.8.7
10 中国国家强 200301110105527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8 2019.8.8
制性产品认
11
证证书
200301110105528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8 2019.8.8
12 200601110118859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5.9.14 2019.8.8
13 200601110118859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7 2019.8.7
68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14 2006011101188594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8 2019.8.8
15 200601110118860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5.9.14 2019.8.8
16 201001110142306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7 2019.8.7
17 201001110142497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8 2019.8.8
18 201001110142497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7 2019.8.7
19 201001110142501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5.9.14 2020.9.14
20 201001110142832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8 2019.8.8
2018.10.2
21 201301110165179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8
9
2018.10.2
22 201301110165180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8
9
2018.10.2
23 2013011101651804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8
9
2018.10.2
24 201301110165180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7
9
2018.10.2
25 201301110165182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7
9
26 201401110171417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8 2019.8.8
27 201401110171418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8 2019.8.8
28 201401110171418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8 2019.8.8
29 201401110171418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8.8 2019.8.8
30 201501110178303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5.6.23 2020.6.23
31 201501110180199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5.9.14 2020.9.14
32 201501110180236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5.9.14 2020.9.14
33 201501110180236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5.9.14 2020.9.14
34 201501110180236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5.9.14 2020.9.14
35 201501110182648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5.12.4 2020.12.4
(5)北方滨海
北方滨海主要从事军品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民品业务包括拖挂车轴、底盘结构件。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已经取得的资质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69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淄
1 3703966140 2016.2.2 长期
关单位注册 博海关
登记证书
出入境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
2 检疫报检企 3713603527 东出入境检验检疫 2016.3.2 长期
业备案表 局
对外贸易经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3 营者备案登 02412092 2016.1.26 长期
案登记机关
记表
(6)江机特种
江机特种主要从事军用机电产品科研、加工、制造;反恐防暴、排爆系列产品及其非标
仪器设备研究、开发咨询、生产、销售业务。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已经取得的资质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武器装备科研 根据行业主管部
1 国防科工局 2016.3.22 2021.3.21
生产许可证 门规定,不予披露
国防武器装备科
二级保密资格 根据行业主管部 研生产单位保密 2015.11.1
2 2020.11.16
单位证书 门规定,不予披露 资格审查认证委 7
员会
武器装备质量 根据行业主管部 武器装备质量体
3 2013.1.25 2017.1.24
体系认证证书 门规定,不予披露 系认证委员会
排放污染物临 吉市环(排许)字 吉林市环境保护
4 2016.3.15 2017.3.14
时许可证 第 16010 号 局
城市排水许可 吉林市市政公用
5 字第 000174 号 2016.3.15 2017.7.22
证 局
(7)标的公司是否涉及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不属于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本
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中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北方向东、
北方红宇应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及《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
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并取得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70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
管理制度。根据各标的公司说明,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部分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基于上述,标的公司未从事需办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业务,但需按照有关规定
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标的公司尚未取得的资质情况
(1)红阳机电
红阳机电主要从事军品加工、制造、装药、装配及总装生产业务,承担着国家大口径炮
弹和导弹战斗部、智能化弹药等军品的研制生产任务,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尚需取得资
质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发放机关 办理进展 预计办毕期限
申请材料已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相关承诺出具日
保密资格单位证 受理,正在等
1 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 (2016 年 8 月 31 日)
书 待专家现场
委员会 起三年内
审核
相关承诺出具日
武器装备质量体 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 正在准备申
2 (2016 年 8 月 31 日)
系认证证书 委员会 请文件
起三年内
相关承诺出具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 正在准备申
3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2016 年 8 月 31 日)
产许可证 请材料
起三年内
相关承诺出具日
装备承制单位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 正在准备申
4 (2016 年 8 月 31 日)
册证书 部 请材料
起三年内
已于 2016 年
5 月底进行现
相关承诺出具日
军工系统安全生 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 场咨询,计划
5 (2016 年 8 月 31 日)
产标准化证书 业局 于 2016 年 9
起三年内
月进行现场
审核
相关承诺出具日
正在准备申
6 辐射安全许可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 年 8 月 31 日)
请材料
起三年内
相关承诺出具日
国防计量技术机 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 正在准备申
7 (2016 年 8 月 31 日)
构许可证 业局 请材料
起三年内
排放污染物许可 正在准备申 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8 南阳市环境保护局
证 请材料 个月内
71
(2)北方向东
北方向东主要从事军品业务,具体业务包括航空火箭弹、导弹战斗部、远程制导火箭弹
发射箱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尚需取得资质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发放机关 办理进展 预计办毕期限
相关承诺出具日
装备承制单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 已向总装备部提交申
1 (2016 年 8 月 31
位注册证书 装备部 请,尚待安排现场审核
日)起三年内
排放污染物 本次交易完成后
2 南召县环境保护局 正在准备申请文件
许可证 12 个月内
(3)北方红宇
北方红宇主要从事光电、机械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工模具与非标
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维修;金属制品的加工与销售;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截至本回
复报告出具日,尚需取得资质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发放机关 办理进展 预计办毕期限
正在准备申请 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1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南召县环境保护局
文件 个月内
(4)北方滨海
北方滨海主要从事军品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民品业务包括拖挂车轴、底盘结构件。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尚需取得资质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发放机关 办理进展 预计办毕期限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 相关承诺出具日
二级保密资格单 资料已经上报兵
1 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2016 年 8 月 31
位证书 器集团预审
审查认证委员会 日)起三年内
相关承诺出具日
武器装备质量体 武器装备质量体系
2 已提交备案 (2016 年 8 月 31
系认证证书 认证委员会
日)起三年内
相关承诺出具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 正在准备申请材
3 (2016 年 8 月 31
产许可证 局 料
日)起三年内
相关承诺出具日
装备承制单位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 正在准备申请材
4 (2016 年 8 月 31
册证书 装备部 料
日)起三年内
72
相关承诺出具日
安全生产标准化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 正在准备申请材
5 (2016 年 8 月 31
二级单位 术工业办公室 料
日)起三年内
相关承诺出具日
国防计量技术机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 正在准备申请文
6 (2016 年 8 月 31
构许可证 术工业办公室 件
日)起三年内
根据淄博市环保
局博山分局出具
排放污染物许可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的证明,尚待国家 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7
证 博山分局 和省、市下达“十 个月内
三五”总量指标后
办理
(5)江机特种
江机特种主要从事军用机电产品科研、加工、制造;反恐防暴、排爆系列产品及其非标
仪器设备研究、开发咨询、生产、销售业务,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尚需取得资质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发放机关 办理进展 预计办毕期限
已通过现场审查验收, 相关承诺出具日
装备承制单位注 中国人民解放军
1 尚待审核程序完成后 (2016 年 8 月 31
册证书 总装备部
发证 日)起三年内
相关承诺出具日
安全生产标准化 已通过现场审查,等待
2 国防科工局 (2016 年 8 月 31
证书 发证
日)起三年内
已通过现场审查验收, 相关承诺出具日
国防计量技术机
3 国防科工局 尚待审核程序完成后 (2016 年 8 月 31
构许可证
发证 日)起三年内
(三)办理相关业务资质的费用承担
根据豫西工业集团出具的承诺,红阳机电、北方向东、北方红宇办理上述尚未取得的业
务资质所产生的费用,将由豫西工业集团予以承担;若红阳机电、北方向东、北方红宇先行
承担的,豫西工业集团将予以全额补偿;若因此给红阳机电、北方向东、北方红宇或上市公
司造成损失的,豫西工业集团将对红阳机电、北方向东、北方红宇或上市公司予以赔偿。
根据山东工业集团出具的承诺,北方滨海办理上述尚未取得的业务资质所产生的费用,
将由山东工业集团予以承担;若北方滨海先行承担的,山东工业集团将予以全额补偿;因此
给北方滨海或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山东工业集团将对北方滨海或上市公司予以赔偿。
根据江北机械出具的承诺,江机特种办理上述尚未取得的业务资质所产生的费用,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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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机械予以承担;若江机特种先行承担的,江北机械将予以全额补偿;因此给江机特种或
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江北机械将对江机特种或上市公司予以赔偿。
(四)补充披露资质续期的进展情况,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1 月到期延期工作仍在办理
的原因,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仅北方红宇所持《二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正在办理续期。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河南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已向北
方红宇下发了《关于批准南阳北方红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为二级保密资格单位的通知》(豫
密认委[2016]批字 016 号),批准北方红宇为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并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
证委列入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名录,有效期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到 2021 年 5 月 16 日。
基于上述,北方红宇取得二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尚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1、尚未取得军品产品研发生产相关资质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中,红阳机电、北方向东、北方滨海及江机特种从事军工产品研发
生产所需的《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及《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中
的全部或部分正在办理过程中。
(1)标的公司符合办理军品业务资质的必要条件
如前所述,在本次交易前,兵器工业集团同意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江北机械
分别新设成立全资子公司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并通过无偿划转方式承接相关生产
经营业务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相关业务、人员、军品生产能力及研发体系也随该等经营性
资产和负债的无偿划转而进入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及江机特种。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及江机
特种已具备申请相关军品生产资质的必要条件,其中江机特种作为新设标的公司已顺利办理
取得《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北方向东通过豫西工业集团承接军品业务,该公司拥有完整的军品生产及研发能力,已具备
申请相关军品生产资质的必要条件。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北方向东已获得《武器装备质
量体系认证证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保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工作已通过现
74
场审核。根据国防科工局出具的《国防科工局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军工
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15]1193 号)以及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访谈结果,国防科工局认
为红阳机电及北方滨海具备办理《保密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武
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申请该等资质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
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装备承
制单位注册证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负责资质审核并发放,是总装备部对军方采购
对象的资质要求。各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下属的军事代表局(室)对上
述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实施日常监督。相关标的公司已就其在取得《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
前的过渡期实际承担军品研发生产任务的安排书面通知军品业务主要客户。截至本回复报告
出具日,相关标的公司已取得占全部军品合同总额 99.55%的军品客户对于上述过渡期内安
排的书面同意,且未出现军品业务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该等合作安排的情形。同时,兵器工
业集团就本次交易方案向总装备部提交了重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沟通,总装备部对本次交易
方案无异议。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北方向东和江机特种具备办理《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
的条件,申请该等资质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保密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证》和《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等军品业务资质外,根据《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评级办法》等法规,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正在办理《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证
书》。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制度完整健全,不存在因违反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申请《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
实质条件,申请该等资质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
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及江机特种需就其从事国防计量活动办理《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
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及江机特种计量体系及制度完整健全,符合军方客户对产品计量标准化
的相关要求,符合申请《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的实质条件,申请该等资质不存在实质
性法律障碍。
(2)本次重组方案及过渡期间的业务处理方案已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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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红箭通过兵器工业集团向国防科工局提出本次重组申请,其中包括各交易对方以相
关资产和业务新设主体的过渡期安排,并取得《国防科工局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重组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15]1193 号)对本次重组的原则同意。
根据国防科工局出具的《国防科工局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军工事项
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15]1193 号)以及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访谈结果,国防科工局已批准
本次交易前新设公司承继拟注入资产的重组方案,并且同意相关标的公司在取得相关军品业
务资质前通过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及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合作开展军品业务
的过渡期安排。
(3)过渡期间的业务处理方案已通知全部军品客户并已取得占军品销售合同总额
99.55%的军品客户的书面同意
根据上述相关标的公司与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及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签
署的书面有效协议约定,在相关标的公司办理取得相关军品科研生产资质之前的过渡期间,
相关标的公司分别通过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相关资质
开展相关业务,相关业务合同项下销售给最终客户的价款将全额转移到相关标的公司,确保
过渡期内相关业务的利益完整进入该等标的公司。
根据相关交易对方提供的说明,其已就前述安排书面通知标的公司军品业务全部客户,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相关标的公司已取得占军品销售合同总额 99.55%的军品客户对于
过渡期内业务处理方案的书面同意,且未出现军品业务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该等合作安排的
情形。
(4)交易对方承诺将承担相关标的公司未取得资质而导致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受到的
损失
根据各交易对方所作出的承诺,交易对方将促使并协助红阳机电、北方向东、北方滨海、
江机特种在相关承诺出具日(2016 年 8 月 31 日)起三年内办理完毕军品科研生产资质。
如因上述标的公司未在交易对方承诺期限内取得上述军品科研生产资质而导致上市公司或
标的公司受到任何处罚或产生任何额外税费,或影响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而
遭受损失的,相关对应交易对方将以现金方式全额向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补偿。
76
根据各交易对方所作出的承诺,红阳机电、北方向东、北方滨海、江机特种在过渡期间
能够分别通过与拥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若上述合作
开展业务的方式被行业主管部门发文禁止,且标的公司届时尚未取得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证
书,由此导致标的公司或江南红箭遭受损失的,各交易对方将对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相关标的公司尚未办理部分军品科研生产资质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后的
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尚未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排污
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红阳机电、北方红宇、北方向东及北
方滨海的排污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红阳机电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红阳机电、北方红宇、北方向东及北方滨海已启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根据当地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易对方的说明及承诺函,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
红阳机电、北方红宇、北方向东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已按照环保部门要求的标准按期缴纳了
排污费,尚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障碍;北方滨海
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已按照环保部门要求的标准按期缴纳了排污费,因北方滨海注册所在地
未获得上级部门下达的“十三五”总量控制指标,北方滨海注册所在地环保部门暂时无法对
北方滨海核发排污许可证,待“十三五”总量控制指标下达后将一并核发排污许可证;红阳
机电、北方红宇、北方向东及北方滨海均已取得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不存
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形。
红阳机电在对部分产品的生产质量检测过程中涉及到射线装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红阳机电使用射线装置仅作为其生
产的辅助手段,尚未取得该资质对红阳机电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相关交易对方的承诺,因相关标的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
资质而导致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受到任何处罚或产生任何额外税费,或影响上市公司或标的
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而遭受损失的,相关交易对方承诺将以现金方式全额向上市公司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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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进行补偿。
综上,标的公司存在尚未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
及交易后的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相关生产资质的
取得进展、预计办理期限及费用承担方式及相关事项在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及北方向东存在尚未取得
从事军品研发生产业务所需经营资质的情形,标的公司未从事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业务,但需按照有关规定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国防科工
局出具的《国防科工局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
工计[2015]1193 号)以及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访谈结果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相关标的
公司申请办理或续期《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在取得上述军品业务资质
前的过渡期间标的公司分别通过与拥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
相关标的公司已就其办理取得从事军品业务经营资质前的过渡期业务安排取得行业主管部
门的认可,并且交易对方已承诺对标的公司因未能如期办理取得相关业务资质导致的上市公
司或标的公司损失予以现金补偿;相关标的公司所需部分业务经营资质正在办理或续期过程
中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交易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及北方向东存在尚未取得从事
军品研发生产业务所需经营资质的情形,标的公司未从事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业务,
但需按照有关规定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国防科工局出具
的《国防科工局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
78
[2015]1193 号)以及对国防科工局的访谈结果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相关标的公司申
请办理或续期《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
可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在取得上述军品业务资质前的过
渡期间标的公司分别通过与拥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相关标
的公司已就其办理取得从事军品业务经营资质前的过渡期业务安排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认
可,并且交易对方已承诺对标的公司因未能如期办理取得相关业务资质导致的上市公司或标
的公司损失予以现金补偿;相关标的公司所需部分业务经营资质正在办理或续期过程中的情
形不会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
性法律障碍。
10.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前北方向东主要通过豫西工业集团承接军品相关业务;在相关
标的公司获得相关完整资质之前的过渡期间,相关标的公司将分别通过豫西工业集团、山
东工业集团、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相关资质开展相关业务。具体方式包括豫西工业
集团、山东工业集团、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承揽并签署军品业务合同后分别委托相
关标的公司生产,或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签署三方合同并指定相关标的公司生产。请你公司
补充披露:1)上述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已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2)是否涉
及现有合同的转移,如涉及,补充披露是否已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3)上述事项对本次交
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述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已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北方向东、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及江机特种尚未取得从事军品
科研生产业务所必须的业务资质。根据上述标的公司分别与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
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签署的相关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及交易各方的书面承诺,在上述标
的公司办理取得必要的军品业务资质之前的过渡期间,北方向东主要通过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的豫西工业集团承接军品相关业务,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北方向东已通过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审批取得《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等,《保密资
格证书》申请工作已通过现场审核,正在申请《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北方向东过往军
工业务承揽、生产、验收、交付、结算等过程未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79
相关新设标的公司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及江机特种将分别通过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豫西工业
集团、山东工业集团、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根据国防科工局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出具的《国防科工局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军工事项审查的
意见》(科工计[2015]1193 号)以及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访谈结果,国防科工局已批准本次交
易前新设公司承继拟注入资产的重组方案,并且同意相关标的公司在取得相关军品业务资质
前通过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及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合作开展军品业务的过渡
期安排。
(二)是否涉及现有合同的转移,如涉及,补充披露是否已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北方向东已获得《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已通过《保密资格证书》的现场审核,正在申请办理《装备承制单位
注册证书》的过程中。本次重组前后,北方向东将维持通过与豫西工业集团合作承接军品业
务的业务模式,此次重组不涉及北方向东现有军品业务相关合同的转移。
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作为新设标的公司在获得相关完整资质之前的过渡期间,
将分别通过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相关资质开展相关业
务,过渡期间的相关业务合同处理方案如下:
根据红阳机电与豫西工业集团签订的《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与豫西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之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在过渡期内,由豫西工业集团负责以其自身名义承揽相
关军品科研生产业务并与客户签署军品业务合同,红阳机电负责按照豫西工业集团签署军品
业务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履行该等军品业务合同项下豫西工业集团的相应科研生产义
务;红阳机电履行该等军品业务合同的成果应按照相关军品业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给豫西
工业集团并由豫西工业集团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最终客户,红阳机电向豫西工业集团的销售价
格等同于相关军品业务合同中约定的豫西工业集团销售给最终客户的价格。除本协议约定以
外,豫西工业集团不得自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红阳机电所从事的相关军品业务。”
根据北方滨海与山东工业集团签订的《山东北方滨海机器有限公司与山东特种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之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在过渡期内,由山东工业集团负责以其自身名义承
揽相关军品科研生产业务并与客户签署军品业务合同,北方滨海负责按照山东工业集团签署
军品业务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履行该等军品业务合同项下山东工业集团的相应科研生
80
产义务;北方滨海履行该等军品业务合同的成果应按照相关军品业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给
山东工业集团并由山东工业集团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最终客户,北方滨海向山东工业集团的销
售价格等同于相关军品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山东工业集团销售给最终客户的价格。除本协议约
定以外,山东工业集团不得自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北方滨海所从事的相关军品业务。”
根据江机特种与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签订了《吉林江机特种工业有限公司与东北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江机公司之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在过渡期内,由东北工业集
团吉林江机公司负责以其自身名义承揽相关军品科研生产业务并与客户签署军品业务合同,
江机特种负责按照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签署军品业务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履行
该等军品业务合同项下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的相应科研生产义务;江机特种履行该等
军品业务合同的成果应按照相关军品业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给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
司并由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最终客户,江机特种向东北工业集团吉
林江机公司的销售价格等同于相关军品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销售
给最终客户的价格。除本协议约定以外,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不得自行或协助任何第
三方从事江机特种所从事的相关军品业务。”
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履行的相关军品业务合同科研生产义务的客户主要为中
国人民解放军相关军兵种下属单位以及国内军工集团下属相关单位。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相
关标的公司已就上述相关业务处理方案通知全部军品客户,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相关标
的公司已取得占全部军品合同总额 99.55%的军品客户对于上述过渡期内安排的书面同意,
且未出现军品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该等合作安排的情形。
(三)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北方向东已获得《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许可证》等,《保密资格证书》申请工作已通过现场审核,正在申请《装备承制单
位注册证书》;红阳机电已提交保密资格证书申请材料,正在等待现场审查;北方滨海已完
成保密资格证的资料准备工作,已准备申请保密资格证现场审查;江机特种已取得《保密资
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已通过办理《装
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的现场审核。前述主体符合办理上述军品科研生产资质的必要条件,
办理取得相关军品科研生产资质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81
在相关标的公司获得相关完整资质之前的过渡期间,相关标的公司分别通过豫西工业集
团、山东工业集团、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相关资质开展相关业务。根据国防科工局出
具的《国防科工局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
[2015]1193 号)以及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访谈结果,国防科工局已批准本次交易前新设公司
承继拟注入资产的重组方案,并且同意相关标的公司在取得相关军品业务资质前通过豫西工
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及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合作开展军品业务的过渡期安排。本次
重组前后,北方向东将继续维持原有业务模式,此次重组不涉及现有合同的转移。红阳机电、
北方滨海、江机特种履行的相关军品业务合同科研生产义务的客户主要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相
关军兵种下属单位以及国内军工集团下属相关单位,并已取得占全部合同总额 99.55%的军
品客户关于上述相关业务处理方案的书面同意。
根据各交易对方所作出的承诺,北方向东、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在过渡期间
能够分别通过与拥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若上述合作
开展业务的方式被行业主管部门发文禁止,且标的公司届时尚未取得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证
书,由此导致标的公司或江南红箭遭受损失的,各交易对方将对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次重组前北方向东主要通过豫西工业集团承接军品相关业务,以及在相关标的
公司获得相关完整资质之前的过渡期间分别通过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东北工业集
团吉林江机公司相关资质开展相关业务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持续发展
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第十二章 风险因素”
部分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在过渡期业务开展模式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补充披露了现有
合同的转移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相关内容。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相关标的公司获得相关完整资质之前的过渡期间,北方向
东主要通过豫西工业集团承接军品相关业务,相关新设标的公司通过与拥有相关资质的豫西
82
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及东北工业集团江机公司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
过渡期业务安排已经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本次重组不涉及北方向东现有军品合同转移,
新设标的公司过渡期业务安排已取得占全部合同总额 99.55%的军品客户的书面同意,且未
出现军品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该等业务安排方案的情形。根据国防科工局出具的《国防科工
局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15]1193 号)
以及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访谈结果、军品客户的同意情况,该等业务安排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持续发展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相关标的公司获得相关完整资质之前的过渡期间,北方向东主要通过豫西工业集团承接
军品相关业务,相关新设标的公司通过与拥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进行正常
的生产经营,该等业务安排已经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本次重组不涉及北方向东现有军品
合同转移,新设标的公司过渡期业务安排已取得占全部合同总额 99.55%的军品客户的书面
同意,且未出现军品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该等业务安排方案的情形。根据国防科工局出具的
《国防科工局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
[2015]1193 号)以及对国防科工局的访谈结果以及军品客户的同意情况,该等业务安排对
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持续发展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1.申请材料显示,部分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因为从事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可享受或申
请军品免税等国家财政补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是否均已取得享受相关补贴的资
格。如尚未取得,补充披露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
毕的风险,以及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重组中部分标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 号)和《国防
83
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品免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科工财审[2014]1532 号)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军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红阳机电、北方红宇、北方向东、北方滨海及江机特种目前从事生产的军品产品属于军
品增值税免征优惠的适用范围。其中北方红宇、北方向东、江机特种已经取得《武器装备科
研生产许可证》,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红阳机电及北方滨海目前正在办理《武器装
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待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后,将申请办理军品增值税免征
税收优惠。
豫西工业集团及山东工业集团从事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多年,均有完整的军工科研生产的
资质。红阳机电与北方滨海分别完整继承了豫西工业集团与山东工业集团的军品生产能力、
科研生产人员、相关技术专利等军品科研生产的要素,并且完整承接了相关管理制度与体系。
根据国防科工局出具的《国防科工局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军工事项审查
的意见》(科工计[2015]1193 号)以及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访谈结果,国防科工局已批准本次
交易前新设公司承继拟注入资产的重组方案,红阳机电及北方滨海办理取得《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分别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函》,豫西工业集团、山东
工业集团将促使红阳机电、北方滨海于该等承诺出具日(2016 年 8 月 31 日)起三年内取
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达到军品增值税免征条件并享受军品增值税免征优惠。豫
西工业集团和山东工业集团同时承诺,如因红阳机电和北方滨海因不能享受军品增值税免征
条件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豫西工业集团与山东工业集团将于该等事项发生起两个月内
对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足额补偿。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相关情况已于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六、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及财政
补贴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部分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取得享受相关补贴的资格的情
况及相关风险。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84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后
申请享受军品增值税免征政策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明确如上述标的公司
因无法享受该等优惠政策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将由交易对方现金补偿上市公司。在相关
方遵守承诺的情况下,红阳机电及北方滨海尚未取得军品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情形不会对本次
交易及交易后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办理取得《武器科研生产许可证》后申请享受
军品增值税免征政策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明确如上述标的公司因无法享
受该等优惠政策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将由交易对方现金补偿上市公司。在相关方遵守承
诺的情况下,红阳机电及北方滨海尚未取得军品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及交
易后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2.申请材料显示,红阳机电、北方向东、北方红宇、北方滨海、江机特种相关业务涉及立
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已经按照相关进度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和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红宇专汽“罐式车建设项目”目前正在办理环评批复。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具体情况,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红阳机电、北方向东、北方红宇、北方滨海、江机特种相关业务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等有关报批事项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红阳机电、北方向东、北方红宇、北方滨海、江机特种相关业
务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有关报批事项已经按照相关进度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 标的
项目名称 立项/行业准入 环评批复 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情况
号 公司
红阳 *** 和 *** 生 国防科工局“科 河南省环境 现有土地上实施(已取得召国
1
机电 产能力建 工 技 [2014]1441 保护厅“豫环 用(2016)第 00096 号、召国
85
设项目 号”文件 审 [2013]251 用(2016)第 00091 号《国有
号”文件 土地使用权证》),不涉及新增
土地
现有土地上实施(已取得召国
河南省环境 用(2016)第 00096 号、召国
*** 综 合 技 国防科工局“科
红阳 保护厅“豫环 用(2016)第 00091 号、、召
2 术改造项 工 计 [2013]811
机电 审 [2014]101 国用(2016)第 00098 号《国
目建设 号”文件
号”文件 有土地使用权证》),不涉及新
增土地
河南省环境 现有土地上实施(已取得宛开
*** 研 制 保 国防科工局“科
红阳 保护厅项目 土国用(2016)第 00076 号《国
3 障条件建 工 计 [2015]340
机电 环境影响登 有土地使用证》),不涉及新增
设项目 号”文件
记表的批复 土地
现有土地上实施(已取得召国
中华人民共 用(2016)第 00092 号、召国
废 旧 *** 安 国防科工局“科 和国环境保 用(2016)第 00093 号、召国
红阳
4 全技术改 工 计 [2013]1256 护部“环审 用(2016)第 00094 号、召国
机电
造项目 号”文件 [2015]120 用(2016)第 00095 号《国有
号”文件 土地使用权证》),不涉及新增
土地
(二)红宇专汽“罐式车建设项目”办理环评批复的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红宇专汽未办理取得“罐式车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根据红宇
专汽取得的《河南红宇机械厂脱险搬迁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牟环验表(2016)8 号),红
宇专汽该建设项目已经通过中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验收合格,该项目可以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项目范围涵盖“罐式车建设项目”的相关建设内容。根据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红宇专汽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存在
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豫西工业集团已出具承诺,若红宇
专汽因未取得相应环评批复相即开工建设而导致红宇专汽或上市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豫西
工业集团将向红宇专汽或上市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相关业务涉及立
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具体情况,红宇专汽“罐式车建设项目”办理
环评批复的情况及交易对方相关承诺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86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13.申请材料显示,标的资产可能因为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部门办理流程等原因在内的无法过
户的情况;标的公司的资产中 8 宗共计 1,711,409.50 平方米土地正在办理权属证明,51 处
合计 75,874.63 平方米房产正在制证过程中,5 处合计 8,652.89 平方米房产权属文件正在
办理过程中;北方滨海 2 项注册商标权属变更正在办理过程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尚
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属标的公司,对应的面积占比,相关权证办理进展
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及解决措施,上
述 5 处房产权属文件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无法过户情况的原因。3)上述事项对本
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尚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属标的公司,对应的面积占比,相关权证
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及解决
措施,上述 5 处房产权属文件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1)关于标的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红阳机电、北方向东、北方红宇均已就其原有的划拨土地办理
完毕出让相关手续,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具体如下:
土地使用 使用权面积 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证书编号 座落
权人 (平方米) 类型 终止日期
87
红阳机电 召国用(2016)第 00095 号 南召县留山镇 80,511.20 出让 2065.12.22
红阳机电 召国用(2016)第 00094 号 南召县留山镇 48,866.80 出让 2065.12.22
红阳机电 召国用(2016)第 00093 号 南召县留山镇 181,710.80 出让 2065.12.22
红阳机电 召国用(2016)第 00092 号 南召县留山镇 23,525.90 出让 2065.12.22
红阳机电 召国用(2016)第 00091 号 南召县皇后乡 554,150.00 出让 2065.12.22
北方向东 召国用(2016)第 00097 号 南召县云阳镇 2,437.30 出让 2065.12.22
北方向东 召国用(2016)第 00096 号 南召县云阳镇 598,801.70 出让 2065.12.22
北方红宇 召国用(2016)第 00098 号 南召县留山镇 221,405.80 出让 2065.12.20
(2)关于正在制证的 51 处房产以及 5 处房产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北方滨海已取得正在制证的 51 处房产的房屋权属证书。正在
办理权属文件的 5 处房产包括:北方滨海拥有的 3 处面积合计 3,016 平方米房产、红阳机
电拥有的 1 处面积为 2,843.89 平方米房产以及江机特种拥有的 1 处面积为 2,793 平方米的
房产,该 5 处房产面积合计 8,652.89 平方米,占本次交易标的全部房产面积的比例为 1.57%。
① 北方滨海 51 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经核查,就上述 51 处房产,北方滨海实际已经取得全部房屋所有权证书。因实际办证
中存在房屋主管部门将数处房屋载于同一份权属证书的情况,因此,上述 51 处房产共对应
48 项房屋所有权证书,具体如下:
序号 证书编号 证载权利人 面积(平方米) 坐落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1 北方滨海 52.37
第 05-1057756 号 642-1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2 北方滨海 110.86 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
第 05-1057757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沿河路
3 北方滨海 849.54
第 05-1057758 号 34-1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4 北方滨海 127.36
第 05-1057759 号 642-3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5 北方滨海 3,124.75
第 05-1057760 号 642-1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6 北方滨海 96
第 05-1057761 号 642-3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沿河路
7 北方滨海 29.85
第 05-1057762 号 34-2 号
88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8 北方滨海 419.31
第 05-1057763 号 642-3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9 北方滨海 1,662.09
第 05-1057765 号 642-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10 北方滨海 2,028.84
第 05-1057766 号 642-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11 北方滨海 1,233.91
第 05-1057768 号 642-1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12 北方滨海 3,312.08
第 05-1057769 号 642-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13 北方滨海 2,916.49
第 05-1057770 号 642-4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14 北方滨海 87.42
第 05-1057771 号 642-3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15 北方滨海 356.36
第 05-1057772 号 642-3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16 北方滨海 2,035.41
第 05-1057774 号 642-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17 北方滨海 2,132.66
第 05-1057775 号 642-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沿河路
18 北方滨海 1,104.28
第 05-1057776 号 34-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沿河路
19 北方滨海 934.35
第 05-1057777 号 34-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20 北方滨海 6,063.92
第 05-1057778 号 642-1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沿河路
21 北方滨海 1,832.21
第 05-1057779 号 34-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22 北方滨海 3,239.95 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
第 05-1057781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23 北方滨海 176.88 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
第 05-105778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24 北方滨海 728.14 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
第 05-1057783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沿河路
25 北方滨海 8,095.77
第 05-1057784 号 34-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沿河路
26 北方滨海 151.84
第 05-1057785 号 34-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沿河路
27 北方滨海 1,070.92
第 05-1057786 号 34-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28 北方滨海 4,024.70
第 05-1057787 号 642-1 号
89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29 北方滨海 4,092.43
第 05-1057788 号 642-1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30 北方滨海 128.11 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
第 05-1057789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31 北方滨海 1,747.99 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
第 05-105779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32 北方滨海 60.45 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
第 05-1057793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33 北方滨海 608.52 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
第 05-1057794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沿河路
34 北方滨海 2,492.85
第 05-1057795 号 34-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沿河路
35 北方滨海 1,193.07
第 05-1057796 号 34-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36 北方滨海 118.16 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
第 05-1057797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沿河路
37 北方滨海 2,534.55
第 05-1057798 号 34-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38 北方滨海 951.95 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
第 05-1057799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沿河路
39 北方滨海 2,509.59
第 05-1057800 号 34-2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40 北方滨海 870.7 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
第 05-1057801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沿河路
41 北方滨海 360.8
第 05-1057802 号 34-1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42 北方滨海 186.23 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
第 05-1057803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沿河路
43 北方滨海 299.14
第 05-1057804 号 34-1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沿河路
44 北方滨海 6,985.16
第 05-1057805 号 34-1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45 北方滨海 712.9 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
第 05-1057806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46 北方滨海 1,060.05 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
第 05-1057807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47 北方滨海 84.3 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
第 05-1057808 号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48 北方滨海 846.18 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
第 05-1057833 号
合计 75,841.39
90
除上述房产外,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北方滨海新取得一处房屋(在建工程转固形成)
的房屋产权证书,具体如下:
序号 证书编号 证载权利人 面积(平方米) 坐落
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 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
1 北方滨海 1,836.24
第 05-1057767 号 642-2 号
② 北方滨海拥有 3 处正在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北方滨海拥有 3 处位于潍坊的房产正在办理房产权属证书,
该等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面积
序号 房屋实际用途 坐落
(平方米)
1 仓库 潍坊市昌邑市龙池镇利渔村北 1,231
2 仓库 潍坊市昌邑市龙池镇利渔村北 810
3 办公楼 潍坊市昌邑市龙池镇利渔村北 975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北方滨海正在申请办理上述 3 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根
据北方滨海和山东工业集团的说明,该等房屋所有权证书预计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12 个
月内办理完毕或以合法合规的其他方式完成对该等房屋的权属的规范,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交
易对方山东工业集团承担。
同时,山东工业集团已出具了承诺函,保证上述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不会实质影响北
方滨海占有、使用该等房屋,如上市公司或北方滨海因上述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而遭受到的
相关损失,其将以现金方式全额向上市公司或北方滨海进行补偿。
③红阳机电拥有 1 处正在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红阳机电正在申请办理其位于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建设路 32
号、面积为 2,843.89 平方米的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红阳机电和豫西工业集团的
说明,该处房屋所有权证书预计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办理完毕或以合法合规的
其他方式完成对该等房屋的权属的规范,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交易对方豫西工业集团承担。
同时,豫西工业集团已出具了承诺函,保证上述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不会实质影响红
阳机电占有、使用该等房屋,如上市公司或红阳机电因上述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的问题遭受
到的相关损失,其将以现金方式全额向上市公司或红阳机电进行补偿。
91
④江机特种拥有 1 处正在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江机特种正在申请办理位于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西路 17 号、面
积为 2,793 平方米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江机特种和江北机械的说明,该处房屋所
有权证书预计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办理完毕或以合法合规的其他方式完成对该
等房屋的权属的规范,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交易对方江北机械承担。
同时,江北机械已出具了承诺函,保证上述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不会实质影响江机特
种占有、使用该等房屋,如上市公司或江机特种因上述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的问题遭受到的
相关损失,其将以现金方式全额向上市公司或江机特种进行补偿。
(二)关于北方滨海 2 项注册商标权属变更的办理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原由山东工业集团持有的两项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 6489778
及 6489793,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 12 类,有效期限均为 2010 年 3 月 21 日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过户至北方滨海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为此,交易对方山东工业集团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出具承诺,承诺上述注册商标过户给北方滨海不存在任何实质性障碍;若因任
何原因导致上述注册商标无法过户给北方滨海,山东工业集团将以现金方式及时赔偿由此给
北方滨海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关于《重组报告书》中有关“标的资产无法过户的风险”的修订
《重组报告书》之“重大风险提示”第十二项以及第十二章“风险因素”第十二节之“提
请投资者关注的其他风险”之“(一)标的资产无法过户的风险”部分已相应修订为:“在本
次重组的相应决策、审批、核准、备案均完成后,标的资产可能因为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部门
办理流程及所需时间等原因无法及时完成过户手续的情况,提请投资者关注此类风险。”
(四)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相关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
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
92
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红阳机电、北方红宇、北方向东均已完成相关土地出让手续并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标的公司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面积在本次交易所涉及
的全部房产面积中所占比例较小,且均非相关标的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性用房;两项注册商
标自山东工业集团过户至北方滨海的申请已获受理并正在办理之中。相关标的公司目前可实
际占有和使用上述资产,并没有因相关权属证书或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而受到重大不利影
响,也不存在导致相关标的公司受到重大损失以致于不符合本次交易条件的情形;相关交易
对方已出具承诺,如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因上述资产权属瑕疵问题受到任何损失,相关交易
对方将承担赔偿责任;该等事宜不会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持续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上述事宜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对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后的
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五)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第十二章 风险因素”
部分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的比例、办理进展、预计办理期限;
补充披露了北方滨海商标过户相关风险提示及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相关房屋及商标正在办
理权属证书及/或过户手续事宜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2)律师核查意见
93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相关房屋及商标正在办理权
属证书及/或过户手续事宜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14.申请材料显示,红阳机电 3 宗土地、北方向东 2 宗土地、北方红宇 1 宗土地为划拨用地。
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划拨土地对应的面积占比,变更为出让用地的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
风险。如是,补充披露解决措施。2)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及其他
划拔用地政策,补充披露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是否违反相关
规定。
回复:
(一)划拨土地对应的面积占比,变更为出让用地的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进展情况、
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如是,补
充披露解决措施。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红阳机电原有的 3 宗划拨土地,北方向东原有的 2 宗划拨土
地,北方红宇原有的 1 宗划拨土地均已经依法办理了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的相关手续,并取
得了土地用途为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具体如下:
土地使用 使用权面积 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证书编号 座落
权人 (平方米) 类型 终止日期
红阳机电 召国用(2016)第 00095 号 南召县留山镇 80,511.20 出让 2065.12.22
红阳机电 召国用(2016)第 00094 号 南召县留山镇 48,866.80 出让 2065.12.22
红阳机电 召国用(2016)第 00093 号 南召县留山镇 181,710.80 出让 2065.12.22
红阳机电 召国用(2016)第 00092 号 南召县留山镇 23,525.90 出让 2065.12.22
红阳机电 召国用(2016)第 00091 号 南召县皇后乡 554,150.00 出让 2065.12.22
北方向东 召国用(2016)第 00097 号 南召县云阳镇 2,437.30 出让 2065.12.22
北方向东 召国用(2016)第 00096 号 南召县云阳镇 598,801.70 出让 2065.12.22
北方红宇 召国用(2016)第 00098 号 南召县留山镇 221,405.80 出让 2065.12.20
94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占有及使用划拨土地的情形。
(二)关于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中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所有的资产中不存在以划
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 “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相关划拨地办理土地使用
权证的进展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各标的公司不存在占
有及使用划拨土地的情形,本次交易不存在违规将划拨用地注入上市公司的情形。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各标的公司不存在占有及
使用划拨土地的情形,本次交易不存在违规将划拨用地注入上市公司的情形。
15.申请材料显示,北方滨海 9 宗土地、江机特种 3 宗土地为作价出资(入股)。请你公司
补充披露上述作价出资土地的形成原因,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的形成原因
(1)北方滨海 9 宗作价出资(入股)土地的形成原因及程序
2003 年 2 月 13 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
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 号),要求不符合
划拨用地范围的可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应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增加的国有资本由
95
原企业出资人持有。基于上述通知要求,为规范划拨土地的取得和使用,并在山东机器(集
团)有限公司(山东工业集团的前身)债转股改制(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山东机器(集
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过程中相应增加国有权益,山东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拟在
实行债转股改制时将其持有的 10 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作价出资方式处置。
2004 年 12 月 23 日,山东鲁盛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向山东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出具
了((淄博)鲁盛不动产(2004)(估)字第 2401 号)《土地估价报告》)与((淄博)鲁盛
不动产(2004)(估)字第 2402 号)《土地估价报告》。
2005 年 3 月 29 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向山东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山东
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债转股涉及土地处置和估价报告备案的复函》(鲁国土资字[2005]141
号),同意原山东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债转股改制时,对原使用的 10 宗国有划拨土
地使用权实行作价出资方式处置,由此增加的国有资本由山东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经审核山东鲁盛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10 宗国有划拨土地总面积为
1,649,501.32 平方米,均为工业、仓储用地,权属来源合法,无权属争议,土地估价机构
资质符合规定,土地估价报告符合规范格式要求,要件齐备,同意备案。
鉴于上述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实施前有效期届满,2006 年
9 月 10 日,山东鲁盛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淄博)鲁盛
房地产(2006)(技)字第 2613 号、(淄博)鲁盛房地产(2006)(技)字第 2616 号,以
下简称“ 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 ”),确认此 次作价出 资 10 宗国有划拨土地总面 积为
1,649,501.32 平方米,均为工业、仓储用地。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与昌邑市国土资源局对上
述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进行了备案,确认“土地估价机构资质符合规定,土地估价报告符合
规范格式要求,权属合法,要件齐备,予以备案”。
2006 年 1 月 17 日,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兵器工业集团与山东机器(集团)有
限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其中,对上述 10 宗划拨土地使用权实施作价出资,由兵器工
业集团享有相应增加国有资本。
2006 年 8 月 15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湖南湘陵机械厂等 13
户企业债转股的批复》(国资改组[2006]1060 号),同意上述方案。
北方滨海成立后,根据山东工业集团与北方滨海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签署的《资产划
96
转协议》以及兵器工业集团出具的《关于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批
复》(兵器资产字[2015]725 号),山东工业集团以无偿划转方式将上述土地中的 9 宗土地无
偿划转至北方滨海名下。
2016 年 5 月,北方滨海取得了换发的上述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所载“土地使用权类
型”为“作价出资(入股)”。
(2)江机特种 3 宗作价出资(入股)土地的形成原因及程序
为了对当地军工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在规范划拨土地的取得和使用过程中同时不会对企
业的现金流等产生重大影响,并相应增加国有权益,因此,对江机特种所占用的划拨土地采
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处置。
2015 年 12 月 28 日,吉林省红石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向江机特种出具了《土
地估价报告》((吉)红石(2015)(估)字第 036 号)。
2015 年 12 月 29 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向江机特种核发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
准吉林江机特种工业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的函》(吉国土资用发
[2015]34 号),核准江机特种将其重组涉及的 764,371.25 平方米划拨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
资(入股)方式处置。
2016 年 1 月 27 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向江机特种核发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吉
林江机特种工业有限公司涉及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批准土
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吉国土资用发[2016]7 号),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备案,土地估价报
告编号为(吉)红石(2015) 估)字第 036 号。同时核准江机特种将其重组涉及的 76,4371.25
平方米划拨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投入江机特种,土地使用期限为 50 年,并
同意将按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的土地出让金 14,173.58 万
元转增国家资本金。
2016 年 3 月 9 日,江机特种取得了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上述土地作价出资的形成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
资发[2001]44 号)的规定,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
97
案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
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
针对山东工业集团办理土地作价出资过程中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经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与昌邑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情形,鉴于:(1)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已批准对该等划拨土地使
用权采取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进行处置,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所载土地宗数、面积及性
质与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结果一致并已经备案确认;(2)山东工业集团已实际办理取
得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作价出资(入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本次无偿划转后,
北方滨海亦已取得了经换发后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作价出资(入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书;(3)根据财务顾问及律师对淄博市博山区土地管理局的访谈,淄博市博山区土地管
理局已确认,虽然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未再次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但其实质上并未违
反有关《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政策,
同意北方滨海继续以现状正常使用该块土地;(4)山东工业集团一直以来均正常使用该块
土地,未受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或处罚。因此,上述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未再次
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北方滨海取得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以及本次交易完成
后的上市公司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综上,除上述情形外,山东工业集团及江机特种在办理上述作价出资土地的过程中均相
应履行了《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土地
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并获得了省
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且该等土地管理部门有充分权限作出该等批准,上述作价出资(入
股)土地的形成过程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北方滨海 9 宗土地、江机
特种 3 宗土地为作价出资的合规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经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与昌邑市国土资
98
源局备案而未再次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北方滨海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的
权属以及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产生实质不利影响;除上述情形外,北方滨海及
江机特种相关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的形成过程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经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与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备案而未再次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北方滨海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
以及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产生实质不利影响;除上述情形外,北方滨海及江机
特种相关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的形成过程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6.申请材料显示,豫西工业集团、东北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向红
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划入相关资产和负债:东北工业集团将持有江机特种 100%股
权等无偿划转至江北机械;豫西工业集团将北方向东、北方红宇生产经营业务使用的国有划
拨土地无偿划转至北方向东、北方红宇。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已
取得全部债权人同意,是否已通知全部债务人,如否,补充披露尚未取得的数量及占比。2)
本次交易前进行上述划转的原因,上述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备案程序。3)上述无偿
划转是否涉及人员安排,如涉及,补充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相关资产和债权债务转移
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如是,补充披露应对措施及对本
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已取得全部债权人同意,是否已通知全部债务人,如否,补
充披露尚未取得的数量及占比。
(1)红阳机电
截至 2016 年 7 月 30 日,就金融债务而言,由豫西工业集团划转至红阳机电的金融债
务已经全部偿还完毕;就非金融债务而言,红阳机电已偿还或已取得非金融债权人出具的债
99
务转移同意函的合计非金融债务金额为 35,699.94 万元,占无偿划转基准日非金融债务总额
的 85.86%。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豫西工业集团已就其向红阳机电划转相关债权通知了对应的全
部债务人。
根据豫西工业集团的说明与承诺,豫西工业集团仍在并将持续与相关债权人进行积极沟
通,争取在资产交割日前努力取得其同意。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豫西工业集团或红阳机
电尚未收到任何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无偿划转所涉及债务转移的要求或权利主张,亦未要
求提前清偿相应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豫西工业集团进一步承诺,其将持续与债权人进行沟
通,且若债权人表示其不同意本次划转所涉及的债务转移、要求提前清偿相应债务或提供相
应担保的,由豫西工业集团先行承担,并由红阳机电在相关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日对豫西工
业集团进行补偿。
(2)北方滨海
截至 2016 年 7 月 30 日,就金融债务而言,山东工业集团此次向北方滨海无偿划转的
负债中不存在金融债务;就非金融债务而言,北方滨海已偿还或已取得非金融债权人出具的
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合计债务金额为 21,788.20 万元,占无偿划转基准日非金融债务总额的
93.52%。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山东工业集团已就其向北方滨海划转相关债权通知了对应的全
部债务人。
根据山东工业集团的说明与承诺,山东工业集团仍在并将持续与相关债权人进行积极沟
通,争取在资产交割日前努力取得其同意。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山东工业集团或北方滨
海尚未收到任何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无偿划转所涉及债务转移的要求或权利主张,亦未要
求提前清偿相应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山东工业集团进一步承诺,其将持续与债权人进行沟
通,且若债权人表示其不同意本次划转所涉及的债务转移、要求提前清偿相应债务或提供相
应担保的,由山东工业集团承担相关风险及损失先行承担,并由北方滨海在相关合同约定的
债务到期日对山东工业集团进行补偿。
(3)江机特种
100
截至 2016 年 7 月 30 日,就金融债务而言,由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划转至江机
特种的金融债务已经全部偿还完毕;就非金融债务而言,江机特种已偿还或已取得非金融债
权人出具的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合计非金融债务金额为 5,037.34 万元,占无偿划转基准日非
金融债务总额的 96.50%。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已就其向江机特种划转相关债权通
知了对应的全部债务人。
根据江北机械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江北机械仍在与相关债权人进行积极沟通,争取在资
产交割日前努力取得其同意。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或江机特
种尚未收到任何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无偿划转所涉及债务转移的要求或权利主张,亦未要
求提前清偿相应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江北机械进一步承诺,其将持续与债权人进行沟通,
且若债权人表示其不同意本次划转所涉及的债务转移、要求提前清偿相应债务或提供相应担
保的,由江北机械先行承担,并由江机特种在相关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日对江北机械进行补
偿。
基于上述,债权债务转移已通知相关债权、债务人并对于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风险
作出明确安排,因此,本次无偿划转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即使尚未取得全部债权人同意亦
不会对本次交易或交易后的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前进行上述划转的原因,上述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备案程序
(1)本次交易前进行上述划转的原因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系列超硬材料与内燃机配件等民品业务。根据《关于推
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大力推进改制上市,提高
上市公司质量。积极支持资产或主营业务资产优良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已经上市的国
有控股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资产等方式,把主营业务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兵器工
业集团积极推动军工主业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相关工作,本次拟将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
集团及东北工业集团从事智能弹药研发生产、专用车行业及汽车零部件等业务的相关标的资
产注入上市公司,将有效实现利用资本运作平台促进军民品业务融合发展、协同发展,提高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
101
为了尽快实现相关优质资产重组进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兵器工业集团同意豫西
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江北机械分别新设成立全资子公司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
种并通过无偿划转方式承接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其中:豫西工业集团新
设成立红阳机电并将豫西工业集团母公司本级的军品分公司、军品研发中心、区域计量站、
废旧弹药拆分利用销毁中心、北京办事处相关资产和负债以及相关土地无偿划转至红阳机电,
系将豫西工业集团全部弹药类军品经营生产业务纳入标的资产的过程。山东工业集团新设成
立北方滨海并将山东工业集团母公司本级的军品业务和汽车零部件业务相关的土地、房屋及
构筑物、设备、流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划转至北方滨海,系将山东工业集团全部弹药类
军品经营生产业务及汽车零部件业务纳入标的资产的过程。江北机械新设成立江机特种并将
东北工业集团江机分公司相关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至江机特种,系将东北工业集团全部弹药
类军品经营生产业务纳入标的资产的过程。本次交易前成立上述公司,有利于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后续管理,有利于标的资产保留原有运营管理体系及尽快申请军品业务
所需资质,有利于降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整合风险,有利于加快资产交割进程,有利于保
障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上述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备案程序
①红阳机电履行的批准和备案程序
2015 年 9 月 25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拟划转资产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5]006346 号),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豫西工业
集团拟划转资产资产总计为人民币 622,208,365.11 元。
2015 年 9 月 30 日,豫西工业集团及红阳机电分别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上述无偿划
转事项。
2015 年 9 月 30 日,豫西工业集团和红阳机电签署《无偿划转协议书》,约定豫西工业
集团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无偿划转基准日,将其拥有的从事军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直属单
位军品分公司、区域计量站、废旧弹药拆分利用销毁中心、军品研发中心、北京办事处所占
用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至红阳机电。
豫西工业集团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关于无偿划转涉及有关职工安置方案的职工
代表大会决议》,同意自上述无偿划转生效之日起,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与相应资
102
产所对应的员工的劳动关系由豫西工业集团同步变更为红阳机电,相关人员将与红阳机电签
署劳动合同并由红阳机电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事项接续。
2015 年 9 月 30 日,兵器工业集团出具《关于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无偿划
转的批复》(兵器资产字[2015]724 号),同意豫西工业集团将其军品分公司、军品研发中心、
区域计量站、废旧弹药拆分利用销毁中心、北京办事处相关资产和负债无偿划转至红阳机电。
划转基准日为 2015 年 5 月 31 日,具体资产、负债以资产划转双方签订协议和大华出具的
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②北方滨海需履行的批准和备案程序
2015 年 8 月 25 日,山东工业集团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成立全资子公司
山东北方滨海机器有限公司及资产无偿划转的议案》。
2015 年 9 月 25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5]006348 号),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山东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拟划转净资产总计为人民币 467,265,072.48 元。2015 年 9 月 25 日,山东工业集团
与北方滨海签署《资产划转协议》,约定山东工业集团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划转基准日,
将其持有的军品业务和汽车零部件业务相关的全部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流动资产、
债权债务等资产及人员无偿划转至北方滨海。
山东工业集团已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关于无偿划转涉及有关职工安置方案的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同意自上述无偿划转生效之日起,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与军品
业务和汽车零部件业务相关的人员的劳动关系由山东工业集团同步变更为北方滨海,相关人
员将与北方滨海签署劳动合同并由北方滨海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事项接续。
2015 年 9 月 30 日,兵器工业集团出具《关于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无
偿划转的批复》(兵器资产字[2015]725 号),同意山东工业集团将其军品业务和汽车零部件
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无偿划转至北方滨海。划转基准日为 2015 年 5 月 31 日,具体资产、
负债以资产划转双方签订协议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③江机特种履行的批准和备案程序
2015 年 9 月 28 日,东北工业集团与江机特种签署《无偿划转协议》。
103
2015 年 9 月 30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核字[2015]003833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江机公司拟划入江机特种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4,637,106.13 元。
江机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关于无偿划转涉及有关职工安置方案的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同意自上述无偿划转之日起,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与划转资产相关的
人员的劳动关系由江机公司同步变更为江机特种,相关人员将与江机特种签署劳动合同并由
江机特种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事项接续。
2015 年 9 月 30 日,兵器工业集团作出《关于东北工业集团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批复》
(兵器资产字[2015]630 号),原则同意东北工业集团将江机公司的部分资产和负债无偿划
转至江机特种;原则同意东北工业集团在完成上述资产划转后,将持有江机特种 100%股权
等资产无偿划转至豫西工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江北机械。划转基准日为 2015 年 5 月 31 日。
综上,上述无偿划转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备案程序。
(三)上述无偿划转是否涉及人员安排,如涉及,补充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红阳机电
豫西工业集团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关于无偿划转涉及有关职工安置方案的职工
代表大会决议》,同意自上述无偿划转生效之日起,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与相应资
产所对应的员工的劳动关系由豫西工业集团同步变更为红阳机电,相关人员将与红阳机电签
署劳动合同并由红阳机电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事项接续。
根据红阳机电的说明,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相关员工的劳动关系均已变更至红阳机
电名下。
(2)北方滨海
山东工业集团已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关于无偿划转涉及有关职工安置方案的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同意自上述无偿划转生效之日起,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与军品
业务和汽车零部件业务相关的人员的劳动关系由山东工业集团同步变更为北方滨海,相关人
员将与北方滨海签署劳动合同并由北方滨海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事项接续。
104
根据北方滨海的说明,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相关员工的劳动关系均已变更至北方滨
海名下。
(3)江机特种
江机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关于无偿划转涉及有关职工安置方案的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同意自上述无偿划转之日起,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与划转资产相关的
人员的劳动关系由江机公司同步变更为江机特种,相关人员将与江机特种签署劳动合同并由
江机特种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事项接续。
根据江机特种的说明,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相关员工的劳动关系均已变更至江机特
种名下。
综上,上述无偿划转所涉及的人员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四)相关资产和债权债务转移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
险,如是,补充披露应对措施及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1)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进展情况
①红阳机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无偿划转至红阳机电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全部完成过户手续。
②北方滨海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无偿划转至北方滨海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全部完成过户手续。
③江机特种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无偿划转至江机特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全部完成过户手续。
(2)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进展情况
①红阳机电
无偿划转至红阳机电的房产共 146 处,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其中 145 处房产已经
105
全部完成过户手续,尚有 1 处房产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红阳机电正在申请办理该处位于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建设路
32 号、面积为 2,843.89 平方米的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红阳机电和豫西工业集团
的说明,该处房屋所有权证书预计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办理完毕或以合法合规
的其他方式完成对该等房屋的权属的规范,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交易对方豫西工业集团承担。
同时,豫西工业集团已出具了承诺函,保证相关房产证书未能办理不会实质影响红阳机
电占有、使用该等房屋,如上市公司或红阳机电因前述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的问题而遭受的
相关损失,其将以现金方式全额向上市公司或红阳机电进行补偿。
②北方滨海
无偿划转至北方滨海的房产共 126 处,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其中 123 处房产已经
全部完成过户手续,尚有 3 处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该 3 处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面积
序号 房屋实际用途 坐落
(平方米)
1 仓库 潍坊市昌邑市龙池镇利渔村北 1,231
2 仓库 潍坊市昌邑市龙池镇利渔村北 810
3 办公楼 潍坊市昌邑市龙池镇利渔村北 975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北方滨海正在申请办理上述 3 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根
据北方滨海和山东工业集团的说明,该等房屋所有权证书预计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12 个
月内办理完毕或以合法合规的其他方式完成对该等房屋的权属的规范,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交
易对方山东工业集团承担。
同时,山东工业集团已出具了承诺函,保证上述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不会影响北方滨
海占有、使用该等房屋,如上市公司或北方滨海因上述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而遭受到的相关
损失,其将以现金方式全额向上市公司或北方滨海进行补偿。
③江机特种
无偿划转至江机特种的房产共 61 处,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其中 60 处房产已经全
部完成过户手续,尚有 1 处房产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106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江机特种正在申请办理该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西路 17 号、
面积为 2,793 平方米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江机特种和江北机械的说明,该处房屋
所有权证书预计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办理完毕或以合法合规的其他方式完成对
该等房屋的权属的规范,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交易对方江北机械承担。
同时,江北机械已出具了承诺函,保证相关房产证书未能办理不会实质影响江机特种占
有、使用该等房屋,如上市公司或江机特种因前述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的问题而遭受的相关
损失,其将以现金方式全额向上市公司或江机特种进行补偿。
(3)专利的转移进展情况
①红阳机电
除国防专利外,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无偿划转至红阳机电的专利已全部办理完毕过
户手续。
②北方滨海
除国防专利外,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无偿划转至北方滨海的专利已全部办理完毕过
户手续。
③江机特种
除国防专利外,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无偿划转至江机特种的专利已全部办理完毕过
户手续。
(4)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①红阳机电
截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就金融债务,由豫西工业集团划转至红阳机电的金融债务已
经全部偿还完毕;就非金融债务,红阳机电已偿还或已取得非金融债权人出具的债务转移同
意函的合计非金融债务金额为 35,699.94 万元,占无偿划转基准日非金融债权总额的
85.86%。
②北方滨海
107
截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就金融债务,由山东工业集团划转至北方滨海的金融债务已
经全部偿还完毕;就非金融债务,北方滨海已偿还或已取得非金融债权人出具的债务转移同
意函的合计非金融债务金额为 21,788.20 万元,占无偿划转基准日非金融债务总额的
93.52%。
③江机特种
截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就金融债务,由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划转至江机特种
的金融债务已经全部偿还完毕;就非金融债务,江机特种已偿还或已取得非金融债权人出具
的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合计非金融债务金额为 5,037.34 万元,占无偿划转基准日非金融债权
总额的 96.50%。
各交易对方已承诺,若债权人表示其不同意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债务转移、要求提前清偿
相应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由各相关交易对方先行承担,并由相应标的公司在相关合同约
定的债务到期日对各相关交易对方进行补偿。
基于上述,相关资产和债权债务转移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该等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
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或江机特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本次交易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五)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部分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前进行相关资产划转
的原因。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资产划转涉及的债权
债务转移情况、人员安排情况、履行的批复备案程序及相关资产、债权债务转移的进展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八章 交易的合规性分析”部分补充披露了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况。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无偿划转双方对于资产过户及债务转移的上述相关安
排、承诺及办理进展情况,本次无偿划转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尚未取得全部债权人同意及
部分资产过户未能完成不会对本次交易或交易后的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划转均
108
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备案程序;上述无偿划转所涉及的人员安排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交易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
相关规定。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基于无偿划转双方对于资产过户及债务转移的上述相关安排、
承诺及办理进展情况,本次无偿划转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尚未取得全部债权人同意及部分
资产过户未能完成不会对本次交易或交易后的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划转均已履
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备案程序;上述无偿划转所涉及的人员安排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
规定。
17.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 9 月,向东机械将其持有的北方向东 36.55%股权、红宇机电将
其持有的北方红宇 49%股权、红宇集团将其持有的红宇专汽 43.17%的股权转让给豫西工业
集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前进行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上述事项是否履行了必
要的批准程序。2)红宇专汽、江机特种、北方向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本次交易前进行股权转让的原因及相关程序
1、本次交易前进行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
鉴于北方向东原有股东向东机械、北方红宇原有股东红宇机电以及红宇专汽原有股东红
宇集团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其自身持股结构较为复杂,为了有利于推进本次交易的完成,有利
于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有利于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降低上市公司后续整合风
险,经与原有股东沟通协商,2015 年 9 月,向东机械将其持有的北方向东 36.55%股权、
红宇机电将其持有的北方红宇 49%股权,红宇集团将其持有的红宇专汽 43.17%股权转让给
豫西工业集团。在完成上述股权转让之后,豫西工业集团直接持有北方向东、北方红宇、红
宇专汽 100%的股权。
109
2、该等股权转让所履行的批准程序
(1)北方向东
2015 年 9 月 23 日,中联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 1271 号),
对豫西工业集团拟收购北方向东部分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北方向东股东全部权益进行
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5 月 31 日,评估值为 12,385.26 万元。
2015 年 9 月 25 日,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在兵器工业集团完成备案,取得了《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兵 2015073)。
2015 年 9 月 29 日,兵器工业集团下发《关于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
少数股东股权的批复》(兵器发展字[2015]703 号),原则同意豫西工业集团收购向东机械持
有的北方向东 36.55%股权。
2015 年 9 月 30 日,北方向东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向东机械将其持有北方向东的 36.55%
股权(即出资额 3,116 万元)以 4,526.1802 万元转让给豫西工业集团,并同意就该变更事
项修改公司章程。
2015 年 9 月 30 日,豫西工业集团与向东机械签署《南阳北方向东工业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向东机械将其持有北方向东的 36.55%股权转让给豫西工业集团,
转让总价款为 4,526.1802 万元。
北方向东已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南召县工商局向北方向东核发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41914113216935187097 的《营业执照》。
(2)北方红宇
2015 年 9 月 23 日,中联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 1272 号),
对豫西工业集团拟收购北方红宇部分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北方红宇股东全部权益进行
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5 月 31 日,评估值为 2,941.17 万元。
2015 年 9 月 25 日,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在兵器工业集团完成备案,取得了《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兵 2015072)。
2015 年 9 月 29 日,兵器工业集团下发《关于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
110
少数股东股权的批复》(兵器发展字[2015]703 号),原则同意豫西工业集团收购红宇机电持
有的北方红宇 49%的股权。
2015 年 9 月 29 日,北方红宇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原股东红宇机电将其持有的北方
红宇 1,250 万元出资额以 1,441.7615 万元转让给豫西工业集团。同日,北方红宇通过新的
公司章程。
2015 年 9 月 29 日,红宇机电与豫西工业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红宇机电将
其持有的北方红宇 1,250 万元出资额以 1,441.7615 万元转让给豫西工业集团。
北方红宇已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南召县工商局向北方红宇核发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13216871314444 的《营业执照》。
(3)红宇专汽
2015 年 9 月 23 日,中联评估出具《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拟收购郑州红宇专用汽车
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 1270 号),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红宇专汽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13,326.25 万元。
2015 年 9 月 25 日,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在兵器工业集团完成备案,取得了《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兵 2015074)。
2015 年 9 月 29 日,兵器工业集团下发《关于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
少数股东股权的批复》(兵器发展字[2015]703 号),原则同意豫西工业集团收购红宇集团持
有的红宇专汽 43.17%的股权。
2015 年 9 月 29 日,红宇专汽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股东红宇集团将其持有红宇专汽
的 43.17%股权(即出资额为 2,865.28 万元)以 5,752.9421 万元转让给豫西工业集团,同
意就该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2015 年 9 月 29 日,豫西工业集团与红宇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一致同意红宇集
团将其所持有红宇专汽的 43.17%股权转让给豫西工业集团,股权转让基准日为 2015 年 5
月 31 日,转让总价款 5,752.9421 万元。
红宇专汽已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11
91410122737448694F《营业执照》。
综上,北方向东、北方红宇、红宇专汽在本次交易前进行上述股权转让已履行了必要的
批准程序。
(二)红宇专汽、江机特种、北方向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自设立至今,红宇专汽、江机特种、北方向东的各股东对前述各标的公司的出
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对于存在企业改制、实物出资、土地作价出资(入股)
的情形,亦均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相应手续;实物出资所占比例以及验资程序均亦符合
当时有效《公司法》的规定。综上,红宇专汽、江机特种、北方向东出资符合《公司法》及
其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向东机械将其持有的北方
向东 36.55%股权、红宇机电将其持有的北方红宇 49%股权、红宇集团将其持有的红宇专汽
43.17%的股权转让给豫西工业集团的原因和相关履行程序。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5 年 9 月,向东机械、红宇机电及红宇集团分别将其
持有的北方向东 36.55%股权、北方红宇 49%股权及红宇专汽 43.17%的股权转让给豫西工
业集团的经济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红宇专汽、江机特种、北方向东的股东出资符合
《公司法》及其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2015 年 9 月,向东机械、红宇机电及红宇集团分别将其持有
的北方向东 36.55%股权、北方红宇 49%股权及红宇专汽 43.17%的股权转让给豫西工业集
团的经济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红宇专汽、江机特种、北方向东的股东出资符合《公
司法》及其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
112
18.申请材料显示,北方滨海底盘结构件业务主要为美国 Wabash 公司供货。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1)出口业务占比,相关风险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应对措
施。2)是否符合出口地相关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取得出口地及出口相关资质或备案。 3)
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客户流失的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出口业务占比,相关风险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应对措
施。
报告期内,北方滨海出口业务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2014 年
标的公司合计主营业务收入(抵消标的公司
33,971.67 239,855.16 241,869.63
之间内部业务往来后的合计收入)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备考主营业务收入 66,411.29 393,927.96 445,416.45
北方滨海出口业务收入 3,679.59 10,344.11 8,202.73
其中:对 Wabash 销售收入 3,635.30 9,942.75 7,965.37
出口业务收入占标的公司合计主营业务收
10.83% 4.31% 3.39%
入比例
出口业务收入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备考
5.54% 2.63% 1.84%
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北方滨海出口业务收入占标的公司合计主营业务收入(抵消标的公司之间内部业务往来
后的合计收入)的比例普遍低于 5%,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备考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普遍
低于 3%,因此出口业务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较为有限。北方滨海出
口业务收入主要为对美国 Wabash 的销售收入,存在出口业务客户集中的情形。针对上述
情形,北方滨海采取应对措施如下:
(1)巩固与 Wabash 的合作关系,加强与 Wabash 的合作深度
北方滨海设立前,山东工业集团是 Wabash 长期战略合作供应商,连续五年被评为其
星级供应商,2012 年、2014 年两次被 Wabash 授予白金奖供应商荣誉;在所有 Wabash
供应商考核中,北方滨海得分排名均处于前列。
113
近几年,山东工业集团及北方滨海向 Wabash 销售的产品不断多元化,由最开始的几
种产品拓展至 2015 年的几十种产品,产品供应日趋丰富、不断多元化。自山东工业集团与
Wabash 建立合作关系以来,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不断深化、升级,北方滨海已与 Wabash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目前双方的合作已不局限于产品销售的合作,合作领域已从产品的销售
向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等方面扩展,如:Wabash 有新产品需求并向北方滨海下达订单后,
其将就新产品开发过程、生产工艺与北方滨海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应建议,为相关产品顺利生
产提供积极支持。
(2)北方滨海积极拓展底盘结构件领域其他客户
为进一步拓展北方滨海底盘结构件业务、拓展北方滨海底盘结构件业务销售收入、丰富
底盘结构件客户群体,避免底盘结构件业务客户相对集中带来的风险,北方滨海积极进行市
场开拓,北方滨海已逐步开发了中国挂车龙头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集集团”)等客户。报告期内,北方滨海对中集集团的销售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2014 年
中集集团 8.5 307 0
(二)是否符合出口地相关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取得出口地及出口相关资质或备案
根据 Taft Settinius & Hollister LLP 出具的法律意见,Wabash 公司与山东工业集团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签署的协议有效并具有约束力。Wabash 公司已书面同意北方滨海承继山
东工业集团在上述协议下的同等地位。依据美国联邦法律以及印第安纳州法律,北方滨海向
Wabash 公司出口相关产品不需要取得任何政府批准或资质。依据相关协议进口至美国境内
的产品并不为任何法律法规禁止,亦未违反出口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其出具法律意
见日,其并未查知任何与山东工业集团或北方滨海履行相关协议项下义务相关的行政处罚或
调查。
根据山东工业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北方滨海从事出口业务均严格遵守出口地相关法律法
规,并已取得出口相关资质或备案手续。北方滨海对 Wabash 销售的产品不属于美国限制
进口的商品范围,截至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任何出口地海关或其他进出口主管部门对北方
滨海进行处罚或调查的情形。山东工业集团承诺,如由于北方滨海在本次交易前从事进出口
114
业务违反任何出口地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将对因此造成的北方滨海及上市公司损失
予以足额现金补偿。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北方滨海已经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进出口业务相
关资质,可依法开展进出口相关业务。
(三)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客户流失的风险
2015 年 9 月,经兵器工业集团兵器发展字[2015]509 号文批复,同意山东工业集团成
立北方滨海。
2015 年 9 月,山东工业集团与北方滨海签署《资产划转协议》,约定将其所拥有的军品
业务和汽车零部件业务相关的资产无偿划转至北方滨海,划转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由北方
滨海承接。根据“人随资产走、资产随业务走”的原则,原山东工业集团汽车零部件业务相
关的资产、人员及生产能力整体划入北方滨海,故北方滨海具备成熟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生产
能力、生产水平及工艺流程,可顺利开展相关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4 年修正本)》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
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
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
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
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115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北方滨海已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表》等进出口业务相关资质,可依法开展进出口相关业务。
鉴于山东工业集团已将汽车零部件业务相关的资产整体无偿划转至北方滨海,且北方滨
海已经取得进出口业务相关资质,具备开展进出口相关业务的条件,Wabash 公司已书面同
意北方滨海承继山东工业集团在相关协议下的同等地位,故北方滨海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而导致客户流失的风险。
(四)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了北方滨海出口业务占比及
对公司的影响,补充披露了北方滨海相关出口业务的合规性。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北方滨海出口业务符合出口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取
得了出口相关资质或备案;山东工业集团已就北方滨海在本次交易前从事进出口业务符合出
口地相关法律法规事宜作出承诺。本次交易不存在因违反出口地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客户流
失的风险。
(2)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律师认为:北方滨海出口业务符合出口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取得了出口相
关资质或备案;山东工业集团已就北方滨海在本次交易前从事进出口业务符合出口地相关法
律法规事宜作出承诺。本次交易不存在因违反出口地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客户流失的风险。
19.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将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其他企业的日常
性关联交易;在过渡期内,相关标的公司将分别通过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东北
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相关资质开展相关业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定价依据。2)本次重组后新增关联交易及占比,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
116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军品配套体系是在我国国防工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军工产业的配套产业链具有显著的
不可分割性,这是保证国家国防安全的必要前提。定制生产与定点采购的特点也决定了军工
市场存在计划性。较高的技术壁垒与准入壁垒以及保密方面的要求同时也决定了配套企业的
相对固化。从事军工产业的企业一般都需要由产品的总装厂向不同的配套厂商采购相关的部
件或系统,并在总装后交付军方客户,或由配套厂商向同样具有资质及能力的指定厂商采购
备件,并向总装厂提供配套服务。在这种发展格局与体系要求下,军工央企内部的各个下属
企业或单位之间通常存在因为军工科研生产任务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主业将更加多元化,上市公司
的主营业务将增加大口径炮弹、火箭弹、导弹、子弹药等军品的研发制造业务。标的公司在
该领域部分产品的上下游市场参与者是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其他企业,
因此本次重组将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其他企业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该
等新增关联交易是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管理特点及军品配套的不可分割特性决定的,是
在我国国防军工体系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该等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目前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和江机特种尚未完成军品科研生产所需相
关资质的申请办理,在取得完整资质之前的过渡期内,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和江机特种将分
别通过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以及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的相关资质开展相关业
务。具体方式包括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承揽并签署军
品业务合同后分别委托相关标的公司生产,或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签署三方合同并指定由红阳
机电、北方滨海或江机特种生产。过渡期内,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和东北工业集团
吉林江机公司不会对相关标的公司通过其相关资质开展军品业务收取费用,相关标的公司按
照相关军品业务合同承担相关生产任务并向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和东北工业集团吉
林江机公司收取等同于相关军品业务合同项下销售给最终客户的价款,确保过渡期内相关业
务的利益完整进入该等新设主体。该等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待
117
该等新设主体取得完整的军品科研生产资质后,将由各标的公司与用户直接签订合同并生产
交付。该等关联交易将终止。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绝大多数与军品业务相关,其定价机制采用或参照
军品相关审价定价机制。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 1-3 月,标的公司与军品业务相
关的并采用或参照军品相关审价定价机制的关联采购在整个关联采购中的占比合计分别为
91.66 %、86.18 %和 97.17 %,标的公司与军品业务相关的并采用或参照军品相关审价定
价机制的关联销售在整个关联销售中的占比合计分别为 93.70%、92.83%和 96.91%。国防
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和《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军品审价及计价办法、成本费用构
成测算依据。标的公司军品相关的产品及零部件采购、销售价格系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综合
考虑产品精度、生产成本、产品形式等因素进行审价、定价。因此,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关联关系并不能对上述交易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其与关联方之间不会因关联交易发生利益
输送。
除采用或参照军品相关审价定价机制的关联交易外,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
劳务的定价依据和原则主要为以市场化定价为基础,不偏离市场价;标的公司向关联方出售
商品、提供劳务的定价依据和原则主要也以市场化定价为基础,不偏离市场价;非军品相关
部分的关联销售、采购价格均以市场化定价为基础,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在资质办理的过渡期内,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东北工业集团吉林江机公司不
会对相关标的公司通过其相关资质开展相关业务收取费用,相关业务合同下销售给最终客户
的价款将全额转移到相关标的公司,确保过渡期内相关业务的利益完整进入该等新设主体。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维护江南红箭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江北机械及兵器工业集团均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并规范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江北机械及兵器工业集团均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江南红箭
《公司章程》及江南红箭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
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118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地减少与江南红箭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
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署协议,
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江南红箭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江南红箭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江南红箭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重组后新增关联交易及占比,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本次重组后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本次重组前后 2015 年关联交易具体情况
2015 年度
项目
重组完成前 重组完成后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万元) 9,326.20 59,976.91
占营业总成本比例(%) 7.31 17.07
其中:军品配套件采购 48,208.30
占营业总成本比例(%) 13.72
其中:采购原材料 8,502.26 11,008.80
占营业总成本比例(%) 6.66 3.13
其中:采购技术等 747.81
占营业总成本比例(%) 0.21
其中:接受劳务 823.94 12.00
占营业总成本比例(%) 0.65 0.00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万元) 302.48 17,363.03
占营业总收入比例(%) 0.20 4.41
其中:销售军品配套件 - 7,533.17
占营业总收入比例(%) 1.91
其中:销售军品总装产品 9,527.38
119
占营业总收入比例(%) 2.42
其中:销售民品 302.48 300.22
占营业总收入比例(%) 0.20 0.08
其中:提供服务 2.26
占营业总收入比例(%) 0.00
2、本次重组前后 2016 年 1-3 月关联交易具体情况
2016 年 1-3 月
项目
重组完成前 重组完成后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万元) 1,917.49 9,118.79
占营业总成本比例(%) 6.27 13.98
其中:军品配套件采购 7,161.52
占营业总成本比例(%) 10.98
其中:采购原材料 1,751.09 1,948.93
占营业总成本比例(%) 5.73 2.99
其中:采购技术等 8.34
占营业总成本比例(%) 0.01
其中:接受劳务 166.40
占营业总成本比例(%) 0.54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万元) 63.83 2,406.23
占营业总收入比例(%) 0.2 3.62
其中:销售军品配套件 - 2,110.40
占营业总收入比例(%) 3.17
其中:销售军品总装产品 232.00
占营业总收入比例(%) 0.35
其中:销售民品 63.83 63.83
占营业总收入比例(%) 0.2 0.1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其他企业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比例有
所增加,该等关联交易是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管理特点及军品配套的不可分割特性决定
的,该等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
为确保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兵器工业集团、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
120
江北机械均出具《关于保证江南红箭独立性的承诺》,承诺将:
“一、保证江南红箭人员独立
1、保证江南红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
职在江南红箭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江南红箭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
独立。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向江南红箭推荐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江南红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
定。
二、保证江南红箭的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江南红箭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江南红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3、保证江南红箭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保证江南红箭的财务独立
1、保证江南红箭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
会计制度。
2、保证江南红箭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有银行账户。
3、保证江南红箭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江南红箭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江南红箭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江南
红箭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江南红箭的机构独立
1、保证江南红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121
2、保证江南红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江南红箭的业务独立
1、保证江南红箭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
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江南红箭的业
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江南红箭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
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江南红箭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
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次交易后,将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
该等关联交易是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管理特点及军品配套的不可分割特性决定的,该等
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有关承诺和上市公司切实履行决策机制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公允、合理,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四)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部分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对上市关联交易的影
响,“第十一章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依据、新
增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其他
企业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比例有所增加,该等关联交易是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管理特点及
军品配套的不可分割特性决定的,该等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符
122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其他企业的日
常性关联交易比例有所增加,该等关联交易是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管理特点及军品配套
的不可分割特性决定的,该等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符合《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3)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其他企业的
日常性关联交易比例有所增加,该等关联交易是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管理特点及军品配
套的不可分割特性决定的,该等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20.申请材料显示,标的公司存在部分对关联方其他应收款。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是否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
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
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
1、红阳机电对关联方其他应收款情况说明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红阳机电对关联方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1)对南阳北方向东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34,750.00 元,形成原因是应收租赁
收入 34,750.00 元,不属于非经营性占用款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尚有余额 34,750.00
元。
123
(2)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1,604.50 元,形成原因是应收预付环保审
计费 1,604.50 元,不属于非经营性占用款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尚有余额 0.00 元。
(3)对南阳北方红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26,263.30 元,形成原因是应收
工程机械租赁收入 10,000.00 元,应收代缴水电费 14,762.34 元,应收检测费 1,500.96 元,
不属于非经营性占用款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尚有余额 6,263.30 元。
(4)对中国兵器科学研究院的其他应收款 4,500,000.00 元,形成原因是应收预付熔敷
焊项目科研开发费,不属于非经营性占用款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尚有余额 0.00 元。
(5)对中国兵器工业档案馆的其他应收款 2,600.00 元,形成原因是应收预付工业档案
馆杂志款 2,600.00 元,不属于非经营性占用款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尚有余额 0.00
元。
(6)对南阳市红阳锻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108,011.86 元,形成原因是应收租赁收
入 26,250.00 元,应收代缴水电费 81,761.86 元,不属于非经营性占用款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尚有余额 108,011.86 元。
2、红宇专汽对关联方其他应收款情况说明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红宇专汽对关联方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1)对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5,996.60 元,形成原因是应收检测费,
不属于非经营性占用款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尚有余额 5,996.60 元。
(2)对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616,506.23 元,形成原因是 2012 年
12 月根据兵器工业集团批复(兵器权益字〔2012〕853 日),红宇专汽对北京北方专用车新
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用车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清理,红宇专汽以协议
转让的方式将所持有的专用车公司 30%的股权转让给其大股东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转让
价格为 616,506.23 元,因正式转让手续未完结,预付的转让价款暂挂“其他应收款-中国北
方车辆研究所”616,506.23 元。目前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正在办理相关手续,不属于非经
营性占用款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尚有余额 616,506.23 元。
3、江机特种对关联方其他应收款情况说明
124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江机特种对关联方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1)对中国万宝工程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1,268,272.00 元,形成原因是应收外贸产品质
保金,不属于非经营性占用款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尚有余额 0.00 元。
(2)对中国兵器工业档案馆的其他应收款 3,600.00 元,形成原因是应收预付培训费,
不属于非经营性占用款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尚有余额 0.00 元。
(3)对大连诺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21,924.20 元,形成原因是应收外派
人员工资性费用,不属于非经营性占用款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尚有余额 0.00 元。
(4)对吉林市江机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1,553,096.99 元,形成原因是应收预付
供气、供热和厂区工程维修等款项,不属于非经营性占用款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
尚有余额 0.00 元。
(5)对北方科技信息研究所的其他应收款 1,000.00 元,形成原因是应收预付科学技术
申报费,不属于非经营性占用款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尚有余额 0.00 元。
(6)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人才研究中心其他应收款 5,400.00 元,形成原因是应收预付
培训费,不属于非经营性占用款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尚有余额 0.00 元。
(7)对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其他应收款 5,600.00 元,形成原因是应收预付技术
服务费 1,600.00 元和预付培训费 4,000.00 元,不属于非经营性占用款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尚有余额 0.00 元。
除红阳机电、红宇专汽及江机特种外,其它标的公司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对关联方
其它应收款余额均为零。
综上,标的公司不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的情况,标的公司对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均为经营性往来。
(二)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部分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存在的关联方其他
应收款相关情况及合规性。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25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
(3)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
2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 (或单位)不构
成实质性同业竞争。请你公司结合主营业务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新增同业
竞争,如是,补充披露解决措施,并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或单位)的同业竞争情况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除原有系列超硬材料、发动机缸套和活塞业务以外,
由于注入标的资产,将新增智能弹药等军品业务、专用车及汽车零部件等相关民品业务。
2、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单位)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兵器工业集团仍作为上市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兵器工业集团是国务院
126
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集团,系我国陆军武器装备的主要研制、生产基地,同时也为海
军、空军、火箭军等诸兵种以及武警、公安提供各种武器弹药和装备,是我国国防现代化建
设的战略性基础产业。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兵器工业集团主要从事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
管理,其自身不直接从事业务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兵器工业集团控制或主管的主要下属公司
(或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实收资本 持股比例
公司名称 业务性质
号 (万元) (%)
1 中国兵器科学研究院 11,170.00 100 兵器科技研究
2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337,964.00 50 特种机械及设备的进出口
中国北方化学工业集团有限
3 238,868.00 100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
公司
4 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226,685.00 57.7 商品流通
5 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 104,554.00 100 车辆科技研究
6 西北机电工程研究所 59,765.00 100 机械、电子科技研究
7 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 88,125.00 100 控制技术研究
8 西安现代化学研究所 100,910.00 100 化学技术、应用研究
9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17,000.00 79.95 金融企业
10 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126,973.00 100 内燃机及配件制造及修理
北方智能微机电集团有限公
11 72,787.00 100 精密机械制造
司
12 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50,654.60 100 军工火工品、民爆产品制造
北方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院 金属材料与非金属材料及
13 85,275.00 100
有限公司 其制品
光电武器装备和光电应用
14 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113.827.00 100
技术开发
15 北方信息控制集团有限公司 99,128.00 100 电子信息科技企业
16 北方导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4,012.00 100 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制造
17 北方夜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69,414.00 100 光电成像器件制造
18 北方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49,768.00 100 光学仪器制造
雷达、微电子产品等设计制
19 北方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 75,076.00 100
造
127
序 实收资本 持股比例
公司名称 业务性质
号 (万元) (%)
20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0 100 投资管理
21 中兵北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0 100 北斗产业投资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
22 277,138.83 74.35 特种产品制造
司
哈尔滨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 履带式装甲车辆、大口径自
23 17,801.77 100
司 行火炮的科研生产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
24 233,651.08 53.6 装备制造
公司
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塑料
25 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4,449.89 82.65 管道及相关设备、高压电器
设备零部件制造
履带式装甲输送车辆和特
26 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 17,848.63 100
种车辆及配件制造
特种车辆及设备的研发、制
27 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20,600.00 100
造、销售
军用轮式、履带式装甲车及
28 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6,222.00 100
民用运输车制造
机械科技开发、制造;武器
29 湖北江山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42,538.00 100
装备科研生产
30 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39,719.76 80 重型、超重型数控机床制造
31 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84,943.00 53.36 重型汽车生产
32 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2,272.00 89.45 机械产品加工制造、销售
机械产品、工模具与非标设
33 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75,403.09 100 备的研究、开发、设计、制
造与销售
34 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8,000.00 100 常规兵器科研生产
35 淮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1,784.00 100 光学产品、机械制品制造
机电产品的研制、设计、制
36 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100
造与销售
37 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0,937.03 100 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加工
大口径炮弹、特种弹科研生
38 北方华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9,049.21 100
产
39 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6,000.00 100 机械制造
128
序 实收资本 持股比例
公司名称 业务性质
号 (万元) (%)
军工产品的科研、生产、销
40 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50,022.70 79.66
售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
41 349,733.00 88.58 石油化工产品生产销售
公司
从事软科学研究院、项目前
42 中国兵器工业规划研究院 539 100
期论证评估
计算机网络系统开发与运
43 中国兵器工业信息中心 523 100 行维护和计算机应用系统
设计与服务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 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
44 13,044.00 100
公司 目管理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45 10,000.00 100 工程勘察设计
司
中国兵器工业试验测试研究 常规武器靶场试验及试验
46 95,693.00 100
院 方法、测试技术研究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人才研究
47 1,033.89 100 职业技能培训
中心
杂志出版发行、技术咨询和
48 中国兵工学会 200 100
培训
49 北方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35,563.71 100 服务业
投资与军民融合性园区管
50 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 100
理
环境治理及节能工程设计、
51 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5,637.51 100
施工
本次交易完成后,豫西工业集团仍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豫西工业集团是兵器工业集
团直属大型一类企业。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豫西工业集团未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工作,
仅承担对下属企业或单位的管理职能,所有业务活动均通过下属专业企业或单位开展,本次
交易完成后豫西工业集团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下属公司(或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河南中南工业有 实业投资、机械产品、二三类机电产品经销、各类货
1 100%
限责任公司 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有色金属产品、机械加工产品、冶金设备零部件的开
河南江河机械有 发、设计、制造与销售;电气机械和非标准机床的设
2 100%
限责任公司 计、制造与修理,技术服务与咨询服务;工模具制造,
木材加工。
129
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机械产品的研究、设计、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南阳北方红阳工
3 83.28% 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机械产品(石油
程机械有限公司
钻杆接头)生产、销售。
南阳市红阳锻造 金属锻造(金银除外)、机械加工、销售;汽车及摩托
4 53.28%
有限公司 车零部件生产、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机电产品及零部件的科研、加工、制造;热能转供;
吉林江北机械制 机械零部件表面处理;固定资产租赁;反恐防暴、排
5 100%
造有限责任公司 爆系列产品及其非标仪器设备研究、开发咨询、生产、
销售。
3、军品防务业务领域的同业竞争情况
在弹药类军品业务领域,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各科研院所、单位和公司在组建时按照国家
的统一部署安排,分别有各自明确的不同定位。除标的资产以外,兵器工业集团下属晋西工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淮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华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弹药类军品业务,但在产品
技术参数、具体用途、配套军品种、战略战术定位等方面与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标的资产的
弹药类产品存在明确区别,在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武器科研生产许可范围方面与本次重组涉
及的相关标的资产的弹药类产品存在明确界限。同时,军方客户对某特定型号产品的采购将
根据主管部门认定的配套关系及承制商的生产能力,实施指定生产并定点采购政策。因此,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军品防务业务领域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或单位)不
构成同业竞争。
4、相关民品业务领域的同业竞争情况
在专用车业务领域,除红宇专汽以外,兵器工业集团下属从事专用车相关产业的主体主
要包括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
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中,
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主要以装甲车辆等军用车辆的科研生产业务为主。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
司的主要产品为挖掘机、起重机、装载机、压实机等;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产品
均为各种类型的重型卡车、重型运输车,主要面向工程建设领域。哈尔滨第一机械集团有限
公司主营业务以军用特种车辆为主,基本不涉及民品车辆类产品;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
司的产品以装甲车辆、载客型大客车、房车、索道为主,特种车辆产品主要包括军警特种车
辆,如路降车、防弹车、应急救援车辆、移动通信车、指挥车、工程抢险救援箱组、电视转
130
播车、气象环境监测车等;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特种车辆,如警用防暴
车、装甲防暴车、轮式装防爆甲车,军用特种变速车、专用车类产品主要包括液化气体运输
车、路面养护车、混凝土搅拌车、水泥运输车等。 红宇专汽产品以冷藏保温汽车、爆破器
材运输车为主,其技术来源、产品特点、客户群体、市场需求与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其他从事
专用车业务相关主体存在显著差别。因此,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专用车业务领域与
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或单位)不构成同业竞争。
在汽车零部件业务领域,除北方滨海以及上市公司子公司银河动力以外,兵器工业集团
下属从事汽车零部件相关产业的主体主要包括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凌云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内燃机,
提供动力系统;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汽车辊压件、冲压件,保险杠、防撞
杆,汽车等速万向节前驱动轴,汽车尼龙管路系统,汽车橡胶管及总成,汽车装饰密封件等
汽车零部件产品;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产品主要面向乘用车和商用车配套。
北方滨海主要生产拖挂车轴、底盘结构件等产品,主要客户为国际国内甩挂车制造商;银河
动力主要生产发动机缸套和活塞等产品,与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其他从事汽车零部件业务相关
主体存在显著差别。因此,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在汽车零部件业务领域与兵器工业集
团及其下属公司(或单位)不构成同业竞争。
在系列超硬材料业务领域,上市公司子公司中南钻石从事人造金刚石、立方氮化硼等超
硬材料业务,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或单位)不存在同业竞争。
结合上述分析,并经进一步核查,此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军品防务业务领域、专
用车业务领域、汽车零部件业务领域以及人造金刚石、立方氮化硼等超硬材料业务领域与兵
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或单位)不构成同业竞争,因此将“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公
司(或单位)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调整为“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或单位)不
存在同业竞争”。
针对上述表述的调整,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兵器工业集团同时
修订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
“本公司对本公司所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均有明确的定位和划分,在军品、民品产业方
面均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及市场定位。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除标的
131
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
业”)与江南红箭、标的公司不存在产品交叉、重叠的情况,不存在主要产品客户群体竞争
的情况,互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江南红箭、标的公司及其子
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新增江南红箭与本
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
将来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包括本次交易完成后设立的相关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江南红箭、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江南红箭”)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公
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江南红箭的产品或业务可能构
成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将立即通知江南红箭,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江南红
箭;
如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与江南红箭及其子公司因实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
优先考虑江南红箭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江南红箭认为必要时,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
资产和业务;
江南红箭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公司及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
和业务。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赔偿江南红箭因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
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注入标的资产,上市公司将新增智能弹药等军品业务、专用车及
汽车零部件等相关民品业务。智能弹药等军品业务是基于常规弹药产品向智能化、信息化、
精确制导、高能毁伤等发展的弹药领域,本次重组标的资产所从事的具体业务包括大口径炮
弹、导弹、火箭弹(航空火箭弹、制导火箭弹等)、导弹战斗部等。在专用车及汽车零部件
业务领域,本次重组标的资产所从事的具体业务包括冷藏保温汽车、爆破器材运输车以及拖
132
挂车轴、底盘结构件等。本次重组完成后,注入上市公司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与兵器工业集
团及其下属公司(或单位)之间在智能弹药等军品业务、专用车及汽车零部件等相关民品业
务方面均不存在同业竞争。因此,本次交易并未新增上市公司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
(或单位)之间的同业竞争。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侵占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和形
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上市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兵器工业集团、控股股东豫西工业集团、本次
交易对方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在切实履行承诺的情况下,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
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避免同
业竞争的规定。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第十一章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补充披
露了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同业竞争情况及合规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
下属公司(或单位)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重组交易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上市
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兵器工业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在切实履行承诺的情况下,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
(或单位)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重组交易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上市公司最终
控股股东兵器工业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在切实履行承诺的情况下,有利于
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
133
22.申请材料显示,标的公司国防专利、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信息、主要产品产能、产量和
销量信息、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名称、主要原材料采购件名称等信息未披露。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1)相关信息未披露是否均已取得证券交易所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是否采取脱密
处理,如采取,补充披露具体方式以及是否符合规定。2)中介机构及人员是否需要具备开
展涉密业务的资质。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相关信息未披露是否均已取得证券交易所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是否采取脱密
处理,如采取,补充披露具体方式以及是否符合规定
(1)交易所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于未披露信息的批复情况
本次交易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方案已经获得国防科工局科工财审[2016]629号
文件批准。
上市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信息披露的请示》,经沟通确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方式表示认可,无异议。上述程序符合证券交易所相
关信息披露豁免程序的规定。
(2)此次重组信息脱密处理情况
本次重组标的企业红阳机电、北方向东、北方红宇、北方滨海、江机特种主要从事军品
业务,其国防专利、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信息、主要产品产能、产量和销量信息、前五名客
户和供应商名称、主要原材料采购件名称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相关信息未能公开披露。
根据《国防科工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印发<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
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08]702 号)的规定,对于涉密信息,上市公司
及中介机构在此次重组申请材料中采用豁免披露或者通过代称、打包、汇总等方式进行脱密
处理。
综上,相关信息未披露事宜已取得国防科工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申请文件涉及
134
国家秘密信息的内容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豁免披露或者通过代称、打包、汇总等方
式进行脱密处理。
(二)中介机构及人员是否需要具备开展涉密业务的资质
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科工安密[2011]356
号)规定,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
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
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咨询服务单位的
涉密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
培训和考核,获得军工保密资格认证中心颁发的《安全保密培训证书》。
本次交易中介机构涉密资质及项目涉密人员的资质具体如下表所示: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
机构 项目涉密人员 军工保密资格培训证书编号
全保密备案证书编号
吕斌 ZX2016072187
中信证券 00155001
杨萌 ZX2016011497
金杜 04141002 蔡丽 ZX2016011232
张文荣 ZX2016041276
大华 00163017
刘广 ZX2016041277
任富强 ZX2015072362
中联 00141045
孙玉灵 ZX2015072363
在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推进过程中,涉及军品秘密的信息仅向各中介机构项目上的涉密
人员披露,项目上非涉密人员的接触的相关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此次重组过程中,各中介
机构及其涉密人员均获得了军工保密相关资质,且均在有效期内。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信息披露豁免履行的相
关程序及合规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35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此次重组报告书中部分信息未披露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
同意,申请文件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内容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豁免披露或者通过代
称、打包、汇总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介机构及其涉密人员具备
开展涉密业务的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此次重组报告书中部分信息未披露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申
请文件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内容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豁免披露或者通过代称、打包、
汇总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介机构及其涉密人员具备开展涉密业
务的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3.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 9 月豫西工业集团将其所拥有的从事军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
资产无偿划转至红阳机电,山东工业集团将从事军民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资产无偿划转
至北方滨海,东北工业集团将江机公司从事军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资产无偿划转至江机
特种,并以此编制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的模拟财务报表。请你公司:1)补充披
露无偿划转的相关资产是否能够独立核算,相关收入、成本、费用的编制依据。2)未模拟
现金流量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无偿划转的相关资产是否能够独立核算,相关收入、成本、费用的编制依据。
(1)无偿划转的相关资产是否能够独立核算
依据《关于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批复》(兵器资产字[2015]724
号),豫西工业集团将其军品业务、计量检定业务、废旧弹药拆分利用销毁业务相关的经营
性资产和负债无偿划转至红阳机电,此三部分业务在此次无偿划转之前在豫西工业集团均为
独立核算,与其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也均独立。
136
因此,红阳机电承接该等无偿划转的资产能够独立核算。
依据《关于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批复》(兵器资产字
[2015]725 号),山东工业集团将其军品业务和汽车零部件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无
偿划转至北方滨海,此两部分业务在此次无偿划转之前在山东工业集团均为独立核算,与其
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也均独立。因此,北方滨海
承接该等无偿划转的资产能够独立核算。
依据《关于东北工业集团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批复》(兵器资产字[2015]630 号),东北
工业集团将吉林江机分公司的军品业务和民品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无偿划转至江
机特种,吉林江机分公司的业务在此次无偿划转之前在东北工业集团为独立核算,与其相关
的经营性资产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也均独立。因此,江机特种承接
该等无偿划转的资产能够独立核算。
(2)与无偿划转资产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编制依据
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设立财务系统进行独立核算前的财务报表是以重组方案
确立的架构为前提,根据豫西工业集团、山东工业集团、东北工业集团各期会计报表及相关
会计资料为基础,假设上述模拟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已于报告期初起开展经营活动,
同时以持续经营为假设,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配比原则,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编制。其中,收入、成本、
费用以与实际经济业务相配比为划分原则,无偿划转资产产生的收入、成本、费用全部纳入
模拟报表范围。模拟财务报表中与无偿划转资产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编制依据如下:
1)红阳机电与无偿划转资产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编制依据
①收入、成本的编制依据
红阳机电承接了豫西工业集团本部的全部业务,包括军品业务、计量检定业务和废旧弹
药拆分利用销毁业务等业务,因此,红阳机电模拟报表中收入、成本的编制依据为原豫西工
业集团本部全部业务产生的收入和与之对应的成本,不存在剥离事项。
②费用的编制依据
2014 和 2015 年度期间,红阳机电模拟报表中的费用是在豫西工业集团本部发生的全部
137
费用基础上,剥离与划入资产无关的费用编制而成,剥离的费用包括与军品业务无关的人员
费用、折旧摊销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集团管理费以及其他与划入资产无关的
管理费用,还包括剥离的归属于豫西工业集团本部的存款和借款形成的财务费用。
2016 年 1-3 月期间,由于红阳机电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运行了独立的财务核算系统,
所以 2016 年 1-3 月的费用是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同时以持续经营为假设,按照财
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编制。
2)北方滨海与无偿划转资产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编制依据
①收入、成本编制依据
山东工业集团本部收入主要包含军品及汽车零部件两类业务,因将其全部划转至北方滨
海,因此,北方滨海模拟报表中收入、成本的编制依据为山东工业集团本部全部军品及汽车
零部件业务产生收入和与之对应的成本,只剥离了山东工业集团本部少量的非经营性资产租
赁业务产生的租赁收入和与之对应的成本。
②费用编制依据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期间,北方滨海模拟报表中的费用是在山东工业集团本部
发生的全部费用基础上,剥离与主业无关的离退休统筹外费用、集团管理费以及为子公司承
担的费用后编制而成。
2016 年 2 月和 3 月,由于北方滨海 2016 年 2 月开始运行独立的财务核算系统,所以
2016 年 2-3 月的费用是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同时以持续经营为假设,按照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编制。
3)江机特种与无偿划转资产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编制依据
①收入、成本的编制依据
江机特种承接了东北工业集团江机公司的全部军品业务以及民品业务,因此,江机特种
模拟报表中的收入、成本的编制依据为原东北工业集团江机公司全部业务产生的收入和与之
对应的成本。
②费用的编制依据
138
江机特种模拟报表中的费用是在东北工业集团江机公司发生的全部费用基础上,剥离与
划入资产无关的费用编制而成,剥离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折旧摊销费、集团管理费以及其
他与划入经营性资产无关的管理费用。
(二)未编制模拟现金流量表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重组前,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和江机特种均承接了无偿划转的业务和与业务相关的
经营性资产。经查阅大量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案例,涉及资产剥离及注入的新设主体的模
拟财务报表一般未编制模拟现金流量表,因此本次交易中相关标的公司管理层按照惯例未编
制模拟现金流量表,并在相关标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之“二、(一)模拟财务报表的编制基
础”中描述了未编制模拟现金流量表的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26 号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有关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应当按照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编制。如不能披露完整财务报告,应当解释
原因,并出具对相关资产财务状况和/或经营成果的说明及审计报告。根据该条规定,《26
号准则》未要求出具对相关资产现金流量的说明,即未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
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和江机特种均编制了模拟资产负债表与模拟利润表,出具了审计报
告,反映了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和江机特种未编制
模拟现金流量表符合《26 号准则》对交易标的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
综上,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和江机特种未编制模拟现金流量表具有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部分补充披露了划转资产的独立核算情况、相
关收入、成本、费用的编制依据及未模拟现金流量表的原因及合理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和江机特种均编制了模拟
资产负债表与模拟利润表,出具了审计报告,反映了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编
139
制模拟现金流量表符合《26 号准则》对交易标的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
(2)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本次交易中红阳机电、北方滨海和江机特种均编制了模拟资产负
债表与模拟利润表,出具了审计报告,反映了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编制模拟
现金流量表符合《26 号准则》对交易标的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
24.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红阳机电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
为 3.05%、6.16%和 39.34%。江机特种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
9.25%、15.74%和 22.68%。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红阳机电、江机特种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
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除外购的原材料和能源以外,红阳机电和江机特种的营业成本中主要包括外购半成品-
军品配套件,因此,申请材料中显示的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重较小,
将外购半成品-军品配套件纳入统计之后,相关分析如下:
(一)红阳机电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在把外购半成品-军品配套件纳入统计的情况下,红阳机电主要原材料和能
源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 1-3 月
项目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本比重 本比重 本比重
军品配套件 33,851.88 65.83% 32,077.68 74.47% 1,602.02 121.30%
黑色金属材料及制
318.05 0.62% 619.5 1.44% 120.22 9.10%
品
有色金属 502.31 0.98% 1413.26 3.28% 280.77 21.26%
化工材料及制品 282.72 0.55% 228.87 0.53% 9.84 0.75%
电力 6,758.71 13.14% 6,070.41 14.09% 486.53 36.83%
140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 1-3 月
项目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本比重 本比重 本比重
煤炭及制品 463.09 0.90% 392.4 0.91% 108.64 8.23%
合计 42,176.76 82.02% 40,802.12 94.72% 2,608.02 197.47%
如上表所述,将外购半成品-军品配套件纳入统计后,报告期内红阳机电外购半成品-军
品配套件、主要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82.02%、94.72%和
197.47%。其中,2016 年 1-3 月红阳机电外购半成品-军品配套件、主要原材料和能源采购
金额占营业成本比重高于年度水平主要是军品生产、交付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当期销售较少
导致结转的营业成本较低所致。
综上,红阳机电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合理。
(二)江机特种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在把外购半成品-军品配套件纳入统计的情况下,江机特种主要原材料和能
源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 1-3 月
项目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本比重 本比重 本比重
军品配套件 11,081.18 25.58% 15,055.49 31.91% 5,422.77 57.13%
原材料 A 851.5 1.97% 2,269.00 4.81% 510.05 5.37%
原材料 B 243.7 0.56% 665.5 1.41% 71.29 0.75%
原材料 C 27 0.06% 433.7 0.92% 77.5 0.82%
原材料 D 671.5 1.55% 616.2 1.31% 395 4.16%
原材料 E 88.5 0.20% 581.6 1.23% 217.3 2.29%
能源-电力 855.94 1.98% 920.01 1.95% 159.72 1.68%
能源-蒸汽 1,170.60 2.70% 1,825.03 3.87% 691.56 7.29%
能源-自来水 98.93 0.23% 111.62 0.24% 30.14 0.32%
合计 15,088.85 34.83% 22,478.15 47.65% 7,575.33 79.81%
如上表所述,将外购半成品-军品配套件纳入统计后,报告期内江机特种外购半成品-军
141
品配套件、主要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34.83%、47.65%、
79.81%。除主要原材料 ABCDE 以外,公司还采购其他细分多种类原材料。2016 年 1-3 月
江机特种外购半成品-军品配套件、主要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比重高于年度水
平主要是由于江机特种原材料采购全年相对比较平均,而军品生产、交付主要集中在下半年,
导致全年采购量和使用量不均衡。
综上,江机特种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合理。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红阳机电、江机特种原材
料和能源采购金额的合理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外购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以外,红阳机电和江机特种的营
业成本中主要包括外购半成品-军品配套件,将外购半成品-军品配套件纳入统计后,红阳机
电和江机特种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合理。
(2)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除外购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以外,红阳机电和江机特种的营业成本
中主要包括外购半成品-军品配套件,将外购半成品-军品配套件纳入统计后,红阳机电和江
机特种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合理。
25.申请材料显示,北方向东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 22.93%、29.05%和-338.62%。北方滨
海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 22.33%、25.01%和 29.70%。请你公司结合收入、成本变动情况,
补充披露北方向东和北方滨海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一)北方向东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142
报告期内,北方向东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3 月
主营业务收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军品 16,925.50 99.51% 20,852.91 99.71% - -
民品 84.14 0.49% 60.92 0.29% 4.38 100.00%
合计 17,009.64 100.00% 20,913.83 100.00% 4.38 100.00%
毛利率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3 月
军品 22.93% 29.06% -
民品 22.68% 26.00% -338.62%
合计 22.93% 29.05% -338.62%
根据上表,北方向东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军品收入占比为 99.51%和 99.71%,北方
向东 2016 年 1-3 月无军品收入,仅有少量民品收入。
北方向东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毛利率情况如下表:
2015 年 2014 年
产品名称
收入占比 毛利率 收入占比 毛利率
A 产品 72.89% 29.25% 69.14% 30.01%
B 产品 19.29% 22.89% - -
C 产品 - - 20.40% 1.20%
其他产品 7.82% 42.34% 10.46% 18.56%
合计 100.00% 29.05% 100.00% 22.93%
根据上表,北方向东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最主要的产品是产品 A,收入占比为 69.14%
和 72.89%,毛利率为 30.01%和 29.25%,收入结构和毛利率均比较稳定,除 A 产品以外
的其他产品结构差别导致 2015 年主营业务毛利率 29.05%较 2014 年毛利率 22.93%有所增
加。其中,产品 B 在 2015 年销售占比重 19.29%,2014 年销售占比为 0;产品 C 在 2015
年销售占比为 0,2014 年销售占比为 20.40%;产品 B 与产品 C 的毛利率不一致。
北方向东 2016 年 1-3 月毛利率为-338.62%的原因由于军品业务周期性使得收入确认集
中于下半年,北方向东 2016 年 1-3 月无军品收入,民品收入只有 4.38 万元,而费用分摊
全年度比较平均,导致毛利率为-338.62%。
143
综上,北方向东报告期内的毛利率变动合理。
(二)北方滨海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北方滨海主营业务毛利、毛利率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3 月
主营业务收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军品 37,813.56 71.29% 40,964.40 74.81% 5,196.79 51.13%
民品 15,227.06 28.71% 13,795.64 25.19% 4,966.31 48.87%
合计 53,040.62 100.00% 54,760.04 100.00% 10,163.11 100.00%
毛利率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3 月
军品业务 24.16% 23.83% 25.08%
民品业务 16.91% 27.95% 34.54%
合计 22.33% 25.01% 29.70%
根据上表,北方滨海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1-3 月军品毛利率分别为 24.16%、
23.83%、25.08%,民品毛利率分别为 16.91%、27.95%、34.54%。北方滨海报告期内综
合毛利率逐年上升主要由民品毛利率增加引起。
报告期内,北方滨海民品产品主要为汽车零部件,销售价格及原材料采购价格如下:
项目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3 月
产品销售价格(元/件) 27.29 27.76 27.35
主要原材料(钢材)采购价格(元/千克):
TQ550 高强板 3,653.08 3,117.18 2,448.84
Q345B 开平板高强板 3,021.43 2,334.55 1,942.02
根据上表,北方滨海报告期内民品毛利率逐年上升主要受原材料价格变动影响,其主要
原材料是钢材,报告期内钢材采购价格逐年降低,民品产品主要为汽车零部件,销售价格基
本保持稳定,因此导致报告期内销售毛利率逐年增加。
综上,北方滨海报告期内的毛利率变动合理。
(三)补充披露情况
144
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了北方向东和北方滨海毛利
率变动的合理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北方向东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主要系产品结构变动所致,
北方滨海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主要系民品业务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动所致,北方向东和
北方滨海报告期内的毛利率变动合理。
(2)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北方向东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主要系产品结构变动所致,北方滨
海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主要系民品业务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动所致,北方向东和北方滨
海报告期内的毛利率变动合理。
26.申请材料显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红阳机电的应收账款为 1,626.86 万元,较 2014
年年末下降 65.09%。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红阳机电的应收账款为 3,047.23 万元,较
2015 年年末增加 87.3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红阳机电应收账款变动的合理性。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红阳机电应收账款变动的合理性
(1)红阳机电 2015 年末应收账款较 2014 年末下降 65.09%的合理性说明
红阳机电 2015 年度主要客户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2014.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15.12.31 变动金额
1 客户 A 0.02 36,864.60 36,864.60 0.02 -
2 客户 B 591.20 393.89 740.00 245.09 -346.11
3 客户 C 2,960.55 360.48 2,970.15 350.88 -2,609.67
145
序号 单位名称 2014.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15.12.31 变动金额
小计 3,551.77 37,618.97 40,574.75 595.99 -2,955.78
红阳机电的客户主要为军方,回款情况良好。红阳机电 2014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
主要原因是 2014 年 12 月 10 日客户 C 交验产品 5,263 万元,当月回款 2,303 万元,剩余
款项由于账期较短未能在当月收回,导致 2014 年末对客户 C 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2,960 万元,
并导致 2014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2015 年度未出现接近期末的大额销售情形,从而导
致 2015 年末应收账款较 2014 年末大幅下降。
(2)红阳机电 2016 年 3 月 31 日应收账款较 2015 年末增加 87.31%的合理性说明
红阳机电 2016 年 1-3 月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16.3.31 变动金额
应收账款 1,626.86 1,587.20 166.84 3,047.23 1,420.37
红阳机电 2016 年 1-3 月应收账款增加 1,587.20 万元,减少 166.84 万元,增加金额中
有 1,512.91 万元系 2016 年 3 月份新增,由于账期较短未能在当月收回,导致 2016 年 3 月
末应收账款余额较 2015 年末大幅增加。
综上,红阳机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变动主要系报告期内接近各期期末的销售情况不同
所致,当各期接近期末出现较大额度销售形成应收账款时,由于账期较短未能在当期期末前
收回从而导致当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并导致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应收账款变动较大。因
此,报告期内红阳机电应收账款变动合理。
(二)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了红阳机电应收账款变动的
合理性。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红阳机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变动主要系报告期内接近各
146
期期末的销售情况不同所致,应收账款变动合理。
(2)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红阳机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变动主要系报告期内接近各期期末
的销售情况不同所致,应收账款变动合理。
27.申请材料显示,北方向东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0.37、256.31 和 0.14;北方
红宇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99.28、54.21 和 4.38;红宇专汽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
转率分别为 80.99、54.21、4.38。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北方向东、北方红宇和红宇专汽报告
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报告期内,北方向东、北方红宇和红宇专汽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如下:
2014.12.31/ 2015.12.31/ 2016.3.31/
项目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3 月
应收账款周转率-北方向东 10.37 256.31 0.14
应收账款周转率-北方红宇 99.28 5.63 0.32
应收账款周转率-红宇专汽 49.64 36.53 4.38
(一)北方向东应收账款周转率合理性说明
北方向东最近三年一期的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2013.12.31/ 2014.12.31/ 2015.12.31/ 2016.3.31/
项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8,940.31 17,155.15 21,365.17 14.28
应收账款 3,270.52 37.38 129.34 73.74
预收账款 7.84 4,041.78 6,498.51 6,498.69
应收账款周转率 10.37 256.31 0.14
北方向东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0.37、256.31、0.14,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
波动的原因是销售结算方式发生改变以及军工业务交付结算这两个因素导致。
147
北方向东 2013 年末至 2015 年末余额分别为 3,270.52 万元、37.38 万元和 129.34 万
元,应收账款余额波动较大,导致 2015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较 2014 年大幅增加。应收账款
波动较大的原因是销售结算方式发生改变,北方向东主要产品直接销售给军方,客户较为集
中,对第一大客户的收入占比较高,2013 年对该客户是赊销模式,因此 2013 年期末应收
账款余额较大,2014 年开始对该客户转为预收款销售模式,导致 2014 年末和 2015 年末的
应收账款余额均较小。
北方向东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较 2015 年末大幅降低的原因是由于军
品业务交付结算原因所致。北方向东收入确认集中于下半年,使得北方向东 2016 年 1-3 月
营业收入少,导致 2016 年 1-3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很低。待下半年军品实现交付之后,营业
收入和应收账款将处于正常状态,应收账款周转率将趋于正常。
综上,北方向东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主要系销售结算方式改变和军工业务交付
结算等原因所致,北方向东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0.37、256.31、0.14 合理。
(二)北方红宇应收账款周转率合理性说明
北方红宇近三年一期的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2013.12.31/ 2014.12.31/ 2015.12.31/ 2016.3.31/
项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5,023.17 6,726.64 7,746.06 579.02
应收账款 44.51 91.00 2,661.64 1,013.53
应收账款周转率 99.28 5.63 0.32
北方红宇 2015 年较 2014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 2015 年末应收账款增
加所致。2015 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是 2015 年 12 月对客户 D 和客户 E 销售产
品并分别确认了 1,349.89 万元和 1,006.06 万元的应收账款,由于账期较短,2015 年年末
前未能收回。
北方红宇 2016 年 1-3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较 2015 年降低主要系军品业务交付结算原因
以及 2016 年 1-3 月收回应收账款所致。北方红宇收入确认集中于下半年,使得北方红宇 2016
年 1-3 月营业收入少,同时由于 2016 年 1-3 月收回 1,691.85 万元账款导致 2016 年 3 月
148
31 日应收账款月较期初减少,这两方面因素导致 2016 年 1-3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较 2015 年
降低。
综上,北方红宇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主要系军工业务交付结算原因、各期接近
期末的销售情形不同以及各期应收账款收回情形不同等原因所致,因此,北方红宇报告期内
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99.28、5.63、0.32 合理。
(三)红宇专汽应收账款周转率合理性说明
红宇专汽近三年一期的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2013.12.31/ 2014.12.31/ 2015.12.31/ 2016.3.31/
项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45,179.96 50,269.08 50,244.30 10,532.84
应收账款 985.71 1,039.83 1,711.33 3,094.38
应收账款周转率 49.64 36.53 4.38
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为了保持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份额,报告期内红宇专汽在加强信用管
理的前提下,扩大了赊销客户的范围,以及对信用度高、货款回收风险较低的大客户提高赊
销额度,使得报告期内红宇专汽的应收账款呈现增长趋势。
红宇专汽 2015 年较 2014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 2015 年末应收账款增
加所致。红宇专汽 2015 年度和 2014 年度收入保持稳定,2015 年末应收账款较 2014 年末
增长 671.50 万元,导致 2015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较 2014 年下降。
红宇专汽 2016 年 1-3 月较 2015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 2016 年 3 月末
应收账款增加以及计算口径不同所致。红宇专汽 2016 年 3 月 31 日应收账款较 2015 年末
增长 1,383.05 万元,同时红宇专汽 2016 年 1-3 月收入为 2015 年度的 20.96%,这两个因
素导致 2016 年 1-3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较 2015 年下降。
综上,红宇专汽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主要系信用政策改变导致应收账款增长以
及计算口径不同等原因所致,因此,红宇专汽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49.64、36.53、
4.38 合理。
149
(四)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了北方向东、北方红宇和红
宇专汽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的合理性。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北方向东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主要系销售结算方
式改变和军工业务交付结算等原因所致,北方红宇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主要系军工
业务交付结算、各期接近期末的销售情形不同以及各期应收账款收回情形不同等原因所致,
红宇专汽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主要系信用政策改变导致应收账款增长以及计算口
径不同等原因所致,以上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具有合理性。
(2)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北方向东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主要系销售结算方式改变
和军工业务交付结算等原因所致,北方红宇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主要系军工业务交
付结算、各期接近期末的销售情形不同以及各期应收账款收回情形不同等原因所致,红宇专
汽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主要系信用政策改变导致应收账款增长以及计算口径不同
等原因所致,以上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具有合理性。
28.申请材料显示,北方向东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评估值为 12,385.26 万元,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评估值为 22,958.91 万元,两次评估值差异较大。北方红宇
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评估值为 2,941.17 万元,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
评估值为 5,891.26 万元,两次评估值差异较大。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北方向东、北方红宇两
次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北方向东两次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北方向东两次评估值差异 10,573.65 万元,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150
(1)净资产账面值差异
北方向东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评估时净资产账面值为 10,546.33 万元,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评估时净资产账面值为 12,065.03 万元,两次净资产账面值的差异致
使两次评估值差异 1,518.70 万元。
(2)土地使用权评估差异
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评估时,土地使用权不在评估范围;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评估时,土地使用权经划转纳入了评估范围。
北方向东于 2015 年 12 月就上述土地使用权与南召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截至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出具日,北方向东根据
合同约定缴纳了 50%的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将在出让合同签订日 12 个月内
缴纳。因此,将上述土地使用权纳入评估范围是合理的。
对于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账面值为零,评
估值为 9,197.76 万元,该项差异致使两次评估值差异 9,197.76 万元。
综上分析,北方向东两次评估值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次评估基准日之间的期间损益引起
净资产账面值变动及土地使用权评估范围发生变化造成的,对于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
准日评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进行了评估,
体现了评估基准日的时点价值,北方向东两次评估值差异具有合理性。
(二)北方红宇两次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北方红宇两次评估值差异 3,023.68 万元,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1)净资产账面值差异
北方红宇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评估时净资产账面值为 2,539.49 万元,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评估时净资产账面值为 2,201.58 万元,两次净资产账面值的差异致
使两次评估值差异 337.91 万元。
(2)土地使用权评估差异
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评估时,土地使用权不在评估范围;以 2015 年 9 月 30
151
日为基准日评估时,土地使用权经划转纳入了评估范围。
北方红宇于 2015 年 12 月就上述土地使用权与南召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截至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出具日,北方红宇根据
合同约定缴纳了 50%的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将在出让合同签订日 12 个月内
缴纳。因此,将上述土地使用权纳入评估范围是合理的。
对于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账面值为零,评
估值为 3,299.17 万元,该项差异致使两次评估值差异 3,299.17 万元。
综上分析,北方红宇两次评估值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次评估基准日之间的期间损益引起
净资产账面值变动及土地使用权评估范围发生变化造成的,对于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
准日评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进行了评估,
体现了评估基准日的时点价值,北方红宇两次评估值差异具有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六章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北方向东、北方红
宇两次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北方向东两次评估值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次评估基准日之
间的期间损益引起净资产账面值变动及土地使用权评估造成的,北方向东两次评估值差异具
有合理性;北方红宇两次评估值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次评估基准日之间的期间损益引起净资
产账面值变动及土地使用权评估造成的,北方红宇两次评估值差异较大具有合理性。
(2)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北方向东两次评估值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次评估基准日之间的期
间损益引起净资产账面值变动及土地使用权评估造成的,北方向东两次评估值差异具有合理
性;北方红宇两次评估值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次评估基准日之间的期间损益引起净资产账面
值变动及土地使用权评估造成的,北方红宇两次评估值差异较大具有合理性。
152
29.申请材料显示,本次评估中,红阳机电、北方红宇、北方向东、红宇专汽、北方滨海、
江机特种土地使用权合计评估增值 92,248.04 万元,占总体评估增值额的 78.85%。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择的合理性。 2)结合土地出让价格、附
近区域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等,补充披露土地使用权增值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
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择的合理性
(1)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估价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成本
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估价方法的选择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根据当地
地产市场发育状况,并结合宗地区位、用地性质、利用条件及估价目的等,选择适当的估价
方法。
各交易标的土地使用权具体评估方法及评估方法选用合理性分析见下表:
交易
土地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选用合理性分析
标的
对于位于工业园区的宗地,由于可找到相同用途的土地市场交易
市场比较法、 案例且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基准地价修正体系较完善,适宜
红阳 基准地价系数 选用市场比较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对于地处偏远
机电 修正法; 其他宗地,其周边多为集体土地、无市场交易案例,不在基准地
成本逼近法 价覆盖范围且租赁市场不发达,由于土地征地资料齐备,结合实
际情况,适宜选用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待估宗地地处偏远,其周边多为集体土地、无市场交易案例,不
北方
成本逼近法 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且租赁市场不发达,由于土地征地资料齐
红宇
备,结合实际情况,适宜选用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待估宗地地处偏远,其周边多为集体土地、无市场交易案例,不
北方
成本逼近法 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且租赁市场不发达,由于土地征地资料齐
向东
备,结合实际情况,适宜选用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红宇 市场比较法、 由于可找到相同用途的土地市场交易案例,且土地征地资料齐
专汽 成本逼近法 备,结合实际情况,适宜选用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北方 基准地价系数 由于待估宗地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基准地价修正体系较完
滨海 修正法、成本 善,土地征地资料齐备,结合实际情况,适宜选用基准地价系数
153
逼近法 修正法和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市场比较法、 由于可找到相同用途的土地市场交易案例且在基准地价覆盖范
江机
基准地价系数 围内,基准地价修正体系较完善,适宜选用市场比较法和基准地
特种
修正法 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2)土地使用权评估参数选择的合理性
①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参数合理性分析
红阳机电、北方滨海、江机特种涉及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A.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确定
各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均是按照基准地价文件规定确定的。
交易
基准地价文件 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
标的
红阳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阳市城市市 南阳市城区工业用地二级,基准地
机电 区基准地价的通知》(宛政[2014]57 号) 价为 470 元/平方米。
博山城区工业用地四级,基准地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基准地价更新
为 275 元/平方米;博山区建制镇
北方 调整成果的通知》(淄政发[2014]5 号)、
工业用地一级,基准地价为 252 元
滨海 《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镇基准地价
/平方米;昌邑市三类建制镇,基
更新结果的通知》(昌政发[2014]1 号)
准地价 198 元/平方米。
吉林市城区工业用地三级,基准地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应用现行吉林
江机 价为 489 元/平方米;吉林市城区
市城区基准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市政
特种 工业用地三级,基准地价为 365 元
函[2014]286 号)
/平方米。
B.期日修正系数的确定
主要结合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控系统、近年来各区域地价的实际变动情况以及估价人员
对待估宗地周围情况的调查分析情况,确定区域地价水平上涨幅度。
C.影响地价因素修正系数的确定
根据待估宗地的区位因素、个别因素的实际状况,按照当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规定的各
级别的工业用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判定其优劣状况,确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修正系
数均在规定修正幅度内,各宗地的修正系数介于 0.958-1.14 之间。
D.开发程度修正值的确定
154
比较各待估宗地实际开发程度与当地基准地价内涵确定的开发程度是否一致,如不一致,
则根据实际开发状况所需的客观费用对开发程度进行修正。
E.年期修正系数的确定
土地年限修正系数系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公式进行测算,修正公式为:
1 1 /(1 r ) m
K
1 1 /(1 r ) n
其中:
m 为待估宗地设定使用年限;
n 为基准地价设定土地使用年期;
r 为土地还原率,对于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土地还原率;其他
按评估基准日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 2%,再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调整值确
定为 6%。
土地年期修正系数的确定也是合理的。
②成本逼近法参数合理性分析
红阳机电、北方红宇、北方向东、红宇专汽、北方滨海涉及成本逼近法对土地使用权进
行评估。
A.土地取得费的确定
土地取得费是指征用待估宗地所在区域同类土地所支付的平均费用。
a.征地补偿安置费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 号)
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288
号)的规定确定。
b.社会保障费
根据《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老社办[2008]72
155
号)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26 号)的根据确定。
c.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2013]47 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
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 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4]35
号)的规定确定。
土地取得费的取值是客观的。
C.相关税费参数的确定
a.耕地占用费
根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24 号)、《关于加
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14]59 号文)、《山东省人民政
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08]137
号)的规定确定
b.耕地开垦费
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豫国
土资发[2007]74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豫政[2008]52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
政办发[2004]51 号)的规定确定。
相关税费的取值是客观的。
C.土地开发费的确定
通过对当地土地开发情况现场调查,土地开发费按待估宗地区域土地平均开发程度下需
投入的各项客观费用合理确定。
D.投资利息的确定
156
根据待估宗地的开发程度和开发规模,确定土地开发周期为 1 年,土地取得费和税费
一次投入,土地开发费用在开发期内均匀投入。在计算利息时,以中国人民银行在估价期日
一年期贷款利率 4.6%为利息率进行测算。
E.投资利润的确定
投资利润是指把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以固定资产投入形式发挥作用。工业项目
的土地开发利润不同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利润,只相当于投资于其生产行业的一般投资利润,
参考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取土地开发的年投资利润率为 8%。
F.增值收益的确定
土地增值收益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具体体现,是指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进
行相应开发后,达到建设用地的某种利用条件而发生的增值。对于性质为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不考虑土地增值收益;经咨询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北方滨海土地增值收益率为 15%。
③市场比较法参数合理性分析
红阳机电、红宇专汽、江机特种涉及市场比较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A.比较实例的确定
参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选择的 3 个比较实例均为与估价对象属于同一供需圈内相
邻地区或类似地区、用途相同或相近、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相差不超过 3 年的正常交易
实例,满足可比实例的选取条件。
B.比较因素的确定
根据估价对象的宗地条件,影响估价对象价格的主要因素有交易期日、交易情况、区域
因素(产业集聚状况、连接道路状况、区域环境状况、工程地质条件等)、个别因素(宗地
形状、面积、容积率、规划限制等)。
C.因素条件说明表和比较因素条件指数表的确定
根据上述确定的各比较因素编制因素条件说明表,根据待估宗地与比较实例各种因素具
体情况,编制待估宗地与实例比较因素条件指数表。
157
比较因素指数确定如下:
a.待估宗地与三个实例的土地用途、交易情况、交易方式等条件均一致,故对于上述这
些影响地价的因素不作修正。
b.地价指数修正
主要结合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控系统、近年来各区域地价的实际变动情况以及估价人员
对待估宗地周围情况的调查分析进行确定
c.土地年期修正
土地年限修正系数系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公式进行测算,修正公式为:
1 1 /(1 r ) m
K
1 1 /(1 r ) n
其中:
m 为待估宗地设定使用年限;
n 为基准地价设定土地使用年期;
r 为土地还原率,对于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土地还原率;其他
按评估基准日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 2%,再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调整值确
定为 6%。
d.区域因素修正
基础设施状况:由于待估宗地与可比实例的基础设施状况相同,不对基础设施状况进行
修正。
连接道路状况:分为与主干道相通、与次干道相通、与支路或巷道相通、不直接通路四
个等级,以待估宗地 100,每相差一个等级地价作相应修正。
工业聚集情况:分为工业园区内、工业园区边缘、工业园区附近、距离工业园区外四个
等级,以待估宗地 100,每相差一个等级地价作相应修正。
区域环境状况:分为环境条件好,空气质量优,无噪音,对工业生产及日常生活不产生
影响(优);基本无污染,环境条件较好,空气质量较优,人体无不适感觉(较优);轻度污
158
染,环境质量一般,大气、声污染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一般);距污染源较近,中度污
染,大气、声污染对日常生活影响较大(较劣);距污染源近,污染严重,有噪音,空气质
量差,人体有明显不适感觉(劣)五个等级,以待估宗地为 100,每下降一个等级地价往下
作相应修正。
工程地质条件:分为地质条件好建筑物高度无限制(优);地质条件一般宜中层建筑(一
般);软弱土地基需处理(劣)三个等级,以待估宗地为 100,每相差一个等级地价作相应
修正。
e.个别因素修正
宗地形状:分为土地形状规则,对土地利用无影响(优);土地形状较规则,对土地利
用无影响(较优);土地形状不规则,但对土地利用无影响(一般);土地形状不规则,对土
地利用有较大影响(较劣);土地形状极不规则,对土地利用影响大(劣)五个等级,以待
估宗地 100,每相差一个等级地价作相应修正。
宗地面积:分为大小非常适合土地利用类型(优);大小比较适合土地利用类型(较优);
大小对土地利用不造成影响(一般);相对土地利用类型偏大或偏小(较劣);大小不适合土
地利用类型五个等级,以待估宗地 100,每相差一个等级地价作相应修正。
容积率修正:在对待估宗地和可比实例容积率分析的基础上作相应修正。
规划限制修正:由于待估宗地与可比实例的规划限制相同,本次评估不对规划限制进行
修正。
D.因素修正系数表的确定
在各因素条件指数表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实例估价期日修正、交易情况、因素修正及年
期修正,即将估价对象的因素条件指数与比较实例的因素条件进行比较,得到各因素修正系
数。
E.实例修正后的地价计算
经过比较分析,采用各因素修正系数连乘法,求算各比较实例经因素修正后达到估价对
象条件时的比准价格,经过比较分析,三个比准价格的差距在合理范围之内,故采用简单算
159
术平均法确定待估宗地的估价结果。
综上,土地使用权评估所涉及的相关参数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评估参数
的取值具有合理性。
(二)土地使用权增值的合理性
截至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各项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如下:
交易标的 土地使用权性质
红阳机电 1 宗出让、5 宗划拨
北方红宇 划拨
北方向东 划拨
红宇专汽 划拨
北方滨海 作价出资(入股)
江机特种 划拨
(1)土地出让价格情况
①截至评估基准日,红阳机电有一宗出让性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于 2007 年 5 月签订,出让价格为 1,286.16 万元,本次评估值为 4,757.55 万元,较出让价
格增值 72.97%,增值原因为近年来土地市场价格有所上涨所致。
②北方滨海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作价出资(入股),作价出资(入股)时间为 2005 年 3
月,作价出资(入股)时评估值为 13,685.42 万元,本次评估值为 33,520.89 万元,较作价
出资(入股)金额增值 144.94%,增值原因为近年来土地市场价格有所上涨所致。
③截至评估基准日,江机特种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江机特种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取得《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吉林江机特种工业有限公司重组涉及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方式处置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吉国土资用发[2016]7 号),并
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取得了使用权类型为作价出资(入股)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结合本次交
易方案,本次对土地使用权按作价出资(入股)性质进行了评估,考虑了期后土地作价出资
事项(入股)对估值结果的影响。作价出资时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 37,443.04
万元,本次评估值为 37,150.66 万元,两者差异 0.78%。
④对于评估范围内其他划拨地,标的企业分别于 2015 年 11 月、12 月与当地国土局签
160
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处置土地使用权时出让地及划拨地的评估情况见下表,
标的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出让地评估值扣减划拨地评估值的差额。对于评估范围
内的该部分划拨地,考虑到土地估价结果与评估基准日时土地性质的匹配性,按划拨性质对
土地进行了评估,本次划拨地评估值见下表:
本次重组按划
土地出让合同 出让地评估值 划拨地评估值
交易标的 拨地评估值 差异
签订时间 (万元) (万元)
(万元)
红阳机电 2015 年 12 月 17,363.40 13,575.00 13,595.63 0.15%
北方红宇 2015 年 12 月 4,228.90 3,298.90 3,299.17 0.01%
北方向东 2015 年 12 月 11,904.60 9,319.20 9,197.76 -1.30%
红宇专汽 2015 年 11 月 4,908.35 3,648.80 3,656.33 0.21%
综上,根据各土地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的价格情况,各交易标的土地使用权增值具
有合理性。
(2)附近区域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情况
对于红阳机电工业园之外的土地及北方红宇、北方向东、北方滨海的土地,由于其行业
的特殊性,造成在周边一定范围区域内无类似估价对象的土地交易案例,因此未能采用市场
比较法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故上述宗地附近区域无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
对于红阳机电工业园土地、红宇专汽及江机特种土地,其附近区域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
情况如下:
①红阳机电工业园土地附近区域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情况
宗地编 用 开发 交易 交易日 交易价格
宗地位置 面积(m) 取得人
号 途 程度 方式 期 (元/m)
北环路南 卧龙电气南阳
GDG20 工 五通 2015/7/
侧、独山 48,525.00 挂牌 465.74 防爆集团股份
15-28 业 一平 2
大道东侧 有限公司
312 国道
WLG20 工 五通 2015/4/ 南阳正茂传动
以南龙升 30,392.80 挂牌 417.20
15-02 业 一平 23 机械有限公司
大道以西
南阳华祥光电
GDG20 信臣路南 工 五通 2014/7/
40,012.80 挂牌 382.80 科技股份有限
13-04 侧 业 一平 2
公司
红阳机电工业园土地评估值为 485.98 元/平方米,与其附近区域 3 项土地使用权成交价
格均价 421.91 元/平方米差异 15.18%,与其中的交易价格 465.74 元/平方米差异 4.35%。
161
经分析,上述差异主要是由待估宗地与交易实例之间的土地使用年期、交易期日、工业聚集
情况、连接道路情况等因素有所差异造成的。结合该宗地属于南阳市城区工业用地二级、基
准地价为 470 元/平方米及其他修正因素,宗地评估结果合理。
②红宇专汽土地附近区域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情况
宗地编 用 开发 交易 交易日 交易价格
宗地位置 面积(m) 取得人
号 途 程度 方式 期 (元/m)
郑州中牟汽车
牟政出
产业集聚区内 工 五通 2015/6/ 郑州合盛实
[2014]1 23,844.00 挂牌 330.00
建设路东侧、 业 一平 26 业有限公司
76 号
纬六路南侧
郑州中牟汽车
牟政出 郑州迈迪欧
产业集聚区 工 五通 2015/6/
[2014]8 1,003.00 挂牌 331.03 汽车配件有
内,通达路北、 业 一平 8
9号 限公司
经一路西
郑州中牟汽车
牟政出 郑州恒基汽
产业集聚区内 工 五通 2015/4/
[2014]1 14,580.40 挂牌 330.00 车装饰用品
建设路东侧、 业 一平 9
58 号 有限公司
纬六路南侧
红宇专汽土地评估值为 281.58 元/平方米,其附近区域 3 项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均价为
330.34 元/平方米。两者除在基础设施状况、连接道路情况、宗地形状等因素不同外,主要
差异在于红宇专汽土地评估值对应的是划拨地评估值,上表中 3 项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对
应的是出让地价格。红宇专汽土地评估值与期后当地国土局处置土地使用权时划拨地评估值
281.00 元/平方米基本一致,宗地评估结果合理。
③江机特种土地附近区域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情况
宗地编 用 开发 交易 交易日 交易价格
宗地位置 面积(m) 取得人
号 途 程度 方式 期 (元/m)
吉林市哈
珲春北 吉林市星通电
达湾经济 工 五通 2015/7/
街西侧 16,397.41 挂牌 464.10 子科技有限公
开发区龙 业 一平 29
01 号 司
盛路南侧
JDG(LJ 吉林市龙 吉林市重联重
工 五通 2014/3/
K)2013 潭区华丹 8,506.34 挂牌 453.78 型汽车贸易有
业 一平 10
-28 号 大街西侧 限公司
吉林哈达
吉北长 吉林市骅坊节
湾经济开 工 五通 2014/1
线东 01 10,636.57 挂牌 471.96 能环保建材有
发区分厂 业 一平 1/24
地块 限公司
路北侧
江机特种土地评估值分别为 529.53 元/平方米和 419.09 元/平方米,与其附近区域 3 项
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均价 463.28 元/平方米差异分别为 14.30%和 9.54%。经分析,上述差
异主要是由待估宗地与交易实例之间的产业集聚规模、交通条件等因素有所差异造成的。江
162
机特种土地评估值与期后作价出资(入股)评估结果基本一致,宗地评估结果合理。
(3)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原因分析
评估范围内性质为划拨地的土地使用权,其账面值为零,评估机构按土地的正常市场价
格评估,造成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评估范围内性质为出让或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使用
权,由于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所在区域土地地价水平较其取得土地的成本有所上涨,评估机
构按土地的正常市场价格评估,造成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
综上,结合上述土地出让或者作价出资(入股)价格、附近区域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等
因素综合分析,交易标的土地使用权增值具有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六章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情况” 部分补充披露了披露土地使用权的
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及土地评估增值的合理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择符合《城镇土地估
价规程》的规定、具有合理性。评估范围内性质为划拨地的土地使用权,其账面值为零,评
估机构按土地的正常市场价格评估,造成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评估范围内性质为出让或作
价出资(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所在区域土地地价水平较其取得土地的成本有所上涨,
评估机构按土地的正常市场价格评估,造成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交易标的土地使用权增值
具有合理性。
(2)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择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的规定、具有合理性。评估范围内性质为划拨地的土地使用权,其账面值为零,评估机构按
土地的正常市场价格评估,造成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评估范围内性质为出让或作价出资(入
股)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所在区域土地地价水平较其取得土地的成本有所上涨,评估机构按
土地的正常市场价格评估造成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交易标的土地使用权增值具有合理性。
163
3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红阳机电、北方红宇、北方向东、红宇专汽、北方滨海、江机特种的
收入确认原则、依据及结算方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红阳机电收入确认原则、依据及结算方式
(1)红阳机电主营业务情况
红阳机电主要从事军品销售业务,具体业务包括大口径炮弹、火箭弹(研制)、导弹战
斗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
(2)红阳机电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
红阳机电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均是在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时才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原则是: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既没有保留
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
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
(3)红阳机电收入确认依据及结算方式
收入依据的原
收入类型 结算方式 收入确认方法
始单据
一般先预收
部分款项,待
公司依据合同组织生产,并进行靶试,待靶
货物验收合 合同、军方验收
1.军品销售 试合格后以军代室出具合格证的时点为产
格并开具发 合格证、发票
品风险转移时点,作为收入实现。
票后,方才收
到余款
公司与外部委托方签订承揽加工合同,进行
2.民品承揽 加工制造,产品加工完毕,交付委托方,开 合同、交货清
一般是赊销
加工 具发票,以对方在交货清单上签字的时点为 单、发票
产品风险转移时点,作为收入实现。
当业务人员在客户现场完成计量检定业务
后,再和客户确认无误的情况下,会现场开 合同、收费通知
3.计量业务 一般是赊销
具《收费通知单》,以开具《收费通知单》 单、发票
的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
一般是先按 当对客户提供的销毁材料销毁完毕后,公司 合同、销毁完工
4.销毁业务
照合同预收 会出具《销毁完工报告单》,以《销毁完工 报告单、发票
164
收入依据的原
收入类型 结算方式 收入确认方法
始单据
部分销毁费 报告单》的出具时间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
(二)北方红宇收入确认原则、依据及结算方式
(1)北方红宇主营业务情况
北方红宇主要从事光电、机械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工模具与非标设
备的设计、制造、销售、维修;金属制品的加工与销售;技术服务;咨询服务。
(2)北方红宇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
北方红宇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均是在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时才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原则是: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既没有保留
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
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
(3)北方红宇收入确认依据及结算方式
收入类型 结算方式 收入确认方法 收入依据的原始单据
军品产品均与客户签订合同,公司依据
一般是赊 合同组织生产,并进行靶试,待靶试合 合同、军品验收合格证、
1.军品销售
销 格后以军代室出具合格证的时点为产 发票
品风险转移时点,作为收入实现。
以货物送至对方,获取对方签收的送货
一般是赊 合同、发货通知单、出
2.民品销售 单日期为产品风险转移时点,作为收入
销 库单、送货单、发票
实现。
(三)北方向东收入确认原则、依据及结算方式
(1)北方向东主营业务情况
北方向东主要从事军品业务,具体业务包括航空火箭弹、导弹战斗部、远程制导火箭弹
发射箱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北方向东是国内航空火箭弹、导弹战斗部、
远程制导火箭弹发射箱的研制生产基地,现生产的产品为国内独家生产,具备从产品研发、
制坯、热处理、机加、特种工艺加工、装药、装配等工艺研究及生产、检测、试验等手段。
(2)北方向东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
165
北方向东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均是在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时才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原则是: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既没有保留
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
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
(3)北方向东收入确认依据及结算方式
收入类型 结算方式 收入确认方法 收入依据的原始单据
公司依据合同组织生产,并进行靶
主要是预收 试,待靶试合格后以军代室出具合 合同、军方验收合格证、
1.军品销售
货款方式。 格证的时点为产品风险转移时点, 发票
作为收入实现。
以货物交付给对方,把产品所有权
合同、出门证、签收单、
2.民品销售 一般是赊销 上的主要风险转移给购货方时,作
发票
为收入实现。
(四)红宇专汽收入确认原则、依据及结算方式
(1)红宇专汽主营业务情况
红宇专汽为军民结合型企业,主要从事冷藏保温汽车(军用及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车
(军用及民用)、厢式运输车、军用方舱、应急电源车、医疗废物转运车、罐式汽车等各类
专用车的研发、制造、销售。
(2)红宇专汽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
红宇专汽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均是在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时才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原则是: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既没有保留
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
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
(3)红宇专汽收入确认依据及结算方式
收入类型 结算方式 收入确认方法 收入依据的原始单据
以货物送至对方或者客户上门提
一般是款到 合同、出库单、成品车
1.民品销售 货,获取对方签收的验收单日期为
发货。 交付清单、发票
产品风险转移时点,作为收入实现。
166
(五)北方滨海收入确认原则、依据及结算方式
(1)北方滨海主营业务情况
北方滨海的核心业务是军品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北方滨海按照“生产一代、科研
一代、预研一代、探索一代”的方针,积极致力于产品研发,努力拓展服务领域,产品涉及
装甲兵、炮兵、工程兵、二炮、反恐等领域的多个武器平台。目前,北方滨海主要有 4 个
系列的弹药类产品。
北方滨海民品业务包括拖挂车轴、底盘结构件。北方滨海拖挂车轴业务发展势头良好。
北方滨海底盘结构件业务主要为美国 Wabash 公司供货,是其长期战略合作供应商。
(2)北方滨海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
北方滨海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均是在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时才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原则是: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既没有保留
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
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
(3)北方滨海收入确认依据及结算方式
收入类型 结算方式 收入确认方法 收入依据的原始单据
一般先预收 30%, 公司依据合同组织生产,并进行
货物验收合格并 靶试,待靶试合格后以军代室出 合同、军方验收合格
1.军品销售
开具发票后,方才 具合格证的时点为产品风险转 证、发票
收到余款。 移时点,作为收入实现。
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生产产
品,运输到指定地点后,对方签
2.民品销售- 合同、出库单、发货
一般是赊销。 收,以对方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的
内销 清单、发票
时点为产品风险转移时点,作为
收入实现。
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生产产
品,运输到海关出口,出口方验 合同、出库单、发货
3.民品销售-
一般是赊销。 收后取得报关单,以取得报关单 清单、出口货物报关
外销
的时点作为产品风险转移时点, 单、发票
作为收入实现。
(六)江机特种收入确认原则、依据及结算方式
(1)江机特种主营业务情况
167
江机特种主要从事军用机电产品科研、加工、制造;反恐防暴、排爆系列产品及其非标
仪器设备研究、开发咨询、生产、销售业务,具体业务包括导弹、引信、智能弹药、排防爆
器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飞机零部件加工等。公司是国内导弹、引信、智能弹
药的研制生产基地,具备产品设计、工艺研究到生产、检测、试验等较为完善的产品开发及
生产能力。
(2)江机特种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
江机特种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均是在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时才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原则是: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既没有保留
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
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
(3)江机特种收入确认依据及结算方式
收入依据
收入类型 结算方式 收入确认方法
的原始单据
一般先预收部分 公司依据合同组织生产,在整机产品和
款项,待货物验 协作配套产品已经完工,由驻厂军代表
合同、军方验收
1.军品销售 收合格并开具发 室汇同公司产品验收组进行军品产品验
合格证、发票
票后,方才收到 收,以军代室出具合格证的时点为产品
余款。 风险转移时点,作为收入实现。
公司与相关单位签订防爆器材销售合
同,进行生产加工制造,产品完工后,
合同、出库单、
2.民品销售 一般是赊销。 由公司统一交付,开具发票,以对方在
交货清单、发票
交货清单上签字的时点为产品风险转移
时点,作为收入实现。
公司与外部委托方签订承揽加工合同,
进行加工制造,产品加工完毕,交付委
3.民品承揽 合同、交货清
一般是赊销。 托方,开具发票,以对方在交货清单上
加工 单、发票
签字的时点为产品风险转移时点,作为
收入实现。
(七)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红阳机电、北方红宇、北
方向东、红宇专汽、北方滨海、江机特种的收入确认原则、依据及结算方式。
(八)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68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红阳机电、北方红宇、北方向东、红宇专汽、北方滨海、
江机特种的收入确认原则、依据及结算方式具有合理性。
(2)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红阳机电、北方红宇、北方向东、红宇专汽、北方滨海、江机特
种的收入确认原则、依据及结算方式具有合理性。
3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方案尚需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查;交易对方山东工业集团持股
20.34%的股东为中国华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审查的进展情况。2)本次交易是
否需取得总装备部的批准或备案,如需,补充披露进展情况。3)本次交易是否需经中国华融
或其他部门同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审查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向商务部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局”)报送了关于
本交易的《反垄断申报书》,并按反垄断局的要求补充相关资料。2016 年 8 月 18 日,反垄
断局出具《立案通知》(商反垄立案函[2016]第 226 号),对本次交易予以立案。截至本回复
报告出具日,相关审查正在进行中,上市公司尚未取得商务部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
申报的审查意见。
(二)总装备部对本次交易的批准或备案
根据国防科工局《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军工事项审查暂行办法》(科工财审
[2015]1718 号)的规定,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需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并需获得行业
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局的军工事项审查批复。上市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兵器工业集团根据该规定
要求,在上市公司在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后向国防科工局进行了请示,并得到了
国防科工局同意此次重组方案的批复。同时,兵器工业集团就本次交易方案向与总装备部提
交了重组相关文件,并进行沟通,总装备部对本次交易方案无异议。
169
(三)本次交易是否需经中国华融或其他部门同意
山东工业集团已就本次交易已召开临时股东会,山东工业集团的股东兵器工业集团及中
国华融一致通过了《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山东
北方滨海机器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中国华融已经同意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方式购买北方滨海 100%的股权。
(四)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第八章 交
易的合规性分析”、“第十二章 风险因素”部分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取得商务部反垄断审查
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复的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商务部反垄断
局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方案的核准。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的
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方案的核准。
32.申请材料显示,2010 年 1 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2013 年 9 月,
上市公司向兵器工业集团等 9 名主体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南钻石 100%股权,交易价格
为 397,023.02 万元,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
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772.39%。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兵器
工业集团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2)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前次重组相关承诺。请独
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70
(一)前次重组中上市公司向兵器工业集团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
2013 年 9 月,根据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江
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向兵器工业集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3]1012 号)的核准,江南红箭向兵器工业集团、豫西工业集团、上海迅邦投资有
限公司、北京金万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四清、喻国兵、张奎、张相法、梁浩等 9 名法
人、自然人合计发行 41,014.77 万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南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合计 100%
的股权,交易价格为 397,023.02 万元。各交易对方在上述交易中的相关情况见下表:
交易前持股中南钻石情况 上述交易中的交易对价情况
股东名称 对应交易价格 对应发行股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万元) (万股)
兵器工业集团 6,179.04 13.73% 54,516 5,631.82
豫西集团 29,182.23 64.85% 257,467 26,597.83
上海迅邦 2,316.24 5.15% 20,436 2,111.11
兵器工业集团及其关联人
37,677.51 83.73% 332,419 34,340.76
小计
北京金万众 1,969.56 4.38% 17,377 1,795.13
王四清 3,506.15 7.79% 30,934 3,195.64
喻国兵 1,261.43 2.80% 11,129 1,149.72
张奎 339.83 0.75% 2,998 309.73
张相法 146.35 0.33% 1,291 133.39
梁浩 99.18 0.22% 875 90.40
合计 45,000.00 100.00% 397,023 41,014.77
上述交易中兵器工业集团及其关联人合计持有中南钻石 83.73%股权,对应交易价格为
332,419 万元,上市公司向兵器工业集团及其关联人合计发行 34,340.76 万股,上市公司向
兵器工业集团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金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646.71%。该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变更为豫西工业集团,最终控股股东仍为兵器工业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
委。该次重组构成借壳上市,当时已按借壳相关程序由证监会审核通过。
171
(二)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前次重组相关承诺
前次重组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交易各方当事人就前次重组有关事项出具了如下承诺,该
等承诺的履行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
序 是否符合
前次重组承诺内容 前次重组承诺履行情况
号 前次重组
承诺
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正在履行过程
交易对方和特定投资者 中,特定投资者已履行完毕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
1 是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诺,交易对方和特定投资者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形
器工业集团、豫西集团
兵器工业集团、豫西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2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是
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诺
兵器工业集团、豫西集
兵器工业集团、豫西集团、上海迅邦、王四清关
团、上海迅邦、王四清
3 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 是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易的承诺
兵器工业集团、豫西集 兵器工业集团、豫西集团关于维护上市公司独立
4 团关于维护上市公司独 性的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 是
立性的承诺 的情形
兵器工业集团关于兵工 兵器工业集团关于兵工财务公司向中南钻石提
5 财务公司向中南钻石提 供金融服务的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 是
供金融服务的承诺 上述承诺的情形
交易对方已经完成 2013、2014 年度的预测利
交易对方关于盈利预测
6 润,2015 年度的预测利润未能实现,相关补偿 是
补偿的承诺
已经实施完毕,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豫西集团关于中南钻石 豫西集团未出现违反关于中南钻石、郑州中南历
7 是
历史沿革相关的承诺 史沿革相关事项承诺的情形
中南钻石已于 2013 年 4 月 3 日取得了上述国有
中南钻石、豫西集团关 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宛开
8 是
于相关权属完善的承诺 土国用(2013)第 00020 号,相关承诺履行完
毕
中南钻石、豫西集团关 中南钻石已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取得了上述全
9 是
于在建工程的承诺 部建设许可文件,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张革非、顾建伟关于同
10 相关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是
意江西碳素增资的承诺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向兵器工业集团
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及前次重组承诺实现情况。
172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各方当事人就前次重组有关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已履行
完毕或者正在履行中,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前次重组相关承诺。
33.申请材料显示,2016 年 1 月 1 日,北方向东租赁向东机械约 220 平方米房产,租用红阳
机电 6 台设备,北方红宇租赁红宇机电 14,004.5 平方米房产,北方滨海租赁山东工业集团
10,803.20 平方米房产,山东工业集团租赁北方滨海 14,051.09 平方米房产,江机特种出租
5,574 平方米房产,承租 2,659.24 平方米房产;红宇集团将其巳注册的红宇+HY 商标,许
可给红宇专汽无偿使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租赁事
项对标的公司独立性及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2)上述许可商标对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租赁事项对标的公司独立性及生产经营稳定性的
影响。
(1)北方向东租用向东机械 220 平米房产,租用红阳机电 6 台设备
根据北方向东和向东机械签署的《工房租赁协议》和《资产使用协议》,北方向东租赁
向东机械位于生产区厂区的两处工房,面积约 220 平方米,年租赁费 1,200 元,租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北方向东因地理位置便利租用上述两处房屋用作库房,
具有一定必要性,租赁价格参考市场价,定价公允。向东机械 2015 年 9 月以前持有北方向
东 36.55%股权,为北方向东关联方,2015 年 9 月向东机械将所持北方向东 36.55%股权转
让给豫西工业集团,不再为北方向东股东,且北方向东租赁该等房屋作为储存物品使用,非
生产必须用房,具有可替代性,该等租赁事项对北方向东的独立性及生产经营稳定性不会产
生不利影响。
根据红阳机电与北方向东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北方向东使用红阳机电 6 台设备,使
用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年使用费为 139,000 元,该租赁设备用
于产品常规生产,具有必要性,租赁价格参考市场价,定价公允。本次重组前,北方向东与
红阳机电同为豫西工业集团全资子公司,本次重组后,北方向东与红阳机电同为上市公司全
资子公司,该等租赁事项对北方向东的独立性及生产经营稳定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173
(2)北方红宇租用红宇机电 14,004 平米房产
根据北方红宇与红宇机电签署的《资产租赁协议书》,北方红宇租赁红宇机电三车间生
产工房、办公大楼等房屋建筑物,总面积 14,004.5 平方米,年租金 150 万元,租赁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等房屋租赁价格参考市场价进行定价,定价公允。
因地理位置便利,且红宇机电对上述房屋无他用,该等房屋历史上长期由北方红宇租赁使用
(租赁合同根据市场价格调整以及北方红宇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一年一签)。北方红宇租赁上
述房屋用于生产厂房、库房和办公楼,具有必要性,其中生产厂房为统一标准厂房,库房和
办公楼为非生产必须用房,具有可替代性。红宇机电 2015 年 9 月以前持有北方红宇 49%
股权,为北方红宇关联方,2015 年 9 月红宇机电将所持北方红宇 49%股权转让给豫西工业
集团,不再为北方红宇股东。因此,该等租赁事项对北方红宇的独立性及生产经营稳定性不
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北方滨海租用山东工业集团 10,803 平米房产,山东工业集团租赁北方滨海
14,051.09 平方米房产
根据北方滨海与山东工业集团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北方滨海向山东工业集团租赁
7 处房屋,总面积 10,803.2 平方米,租赁费 487,000 元/年,租赁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等房屋租赁价格参考市场价进行定价,租金收取符合房屋所在地的
公允价格,定价公允。其中,2 处房屋用于汽车零部件产品之一的车轴产品的部分生产工序
使用,具有必要性,该等租赁房屋均为统一标准厂房,具有可替代性,因此该等租赁事项对
北方滨海的独立性及生产经营稳定性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 处房屋用于库房,具有一定
必要性,该等租赁房屋仅用于储存物品使用,非生产必须用房,具有可替代性,该等租赁事
项对北方滨海的独立性及生产经营稳定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山东工业集团与北方滨海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山东工业集团向北方滨海租赁
6 处房屋,总面积 14,051.09 平方米,租赁费 388,000 元/年,租赁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等房屋租赁价格参考市场价进行定价,租金收取符合房屋所在地的
公允价格,定价公允。6 处房屋分别由山东工业集团下属公司使用,该等房屋为北方滨海暂
时闲置房屋,通过出租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收入,具有一定必要性,该等租赁事项对北方滨
海的独立性及生产经营稳定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4)江机特种分别出租及租赁 5,574 平米和 2,659 平米房产。
根据江机特种与承租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江机特种向吉林市江机工模具有限公司和吉林
市江机调整臂有限公司分别出租 1 处房屋,面积分别为 3,348 ㎡和 2,226 ㎡。根据江机特
种与出租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江机特种向沈阳中审兴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 1 处房屋,
174
面积为 704.24 ㎡。上述三处租赁的合协议对方均不是江机特种或者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该
等租赁均不属于关联租赁。
根据江机特种与江北机械签署的相关协议,江机特种向江北机械租赁 1 处房屋,面积
1,955 ㎡,年租金 50 万元,租赁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等租
赁属于关联租赁。江机特种因地理位置便利租用该处房屋用作库房,具有一定必要性,租赁
价格参考市场价,定价公允。江机特种租赁该等房屋作为储存物品使用,非生产必须用房,
具有可替代性,该等租赁事项对江机特种的独立性及生产经营稳定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北方向东、北方红宇、北方滨海、江机特种的关联租赁具有一定必要性且定价公
允,该等租赁事项对各标的公司的独立性及生产经营稳定性的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红宇集团将红宇+HY 商标许可给红宇专汽无偿使用对红宇专汽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红宇集团自 2009 年 3 月至 2015 年 9 月之前一直为红宇专汽的股东,2009 年 3 月至
2009 年 6 月持有红宇专汽 97.76%股权,2009 年 6 月至 2015 年 9 月持有红宇专汽 43.17%
股权,2015 年 9 月红宇集团将所持红宇专汽 43.17%股权转让给豫西工业集团。因此,红
宇专汽无偿使用红宇集团所拥有的红宇+HY 商标系历史原因形成。
根据红宇专汽与红宇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红宇集团将其已注册的在第 12
类商品上的第 2015126 号红宇+HY 商标,许可给红宇专汽在第 12 类冷藏车、危险品运输
车、厢式货车等商品/服务上无偿使用。商标许可形式为排他许可,许可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22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6 日止。因此,红宇集团未来在许可期限内也不存在许可其他公
司在冷藏车、危险品运输车、厢式货车等商品/服务上使用红宇+HY 商标,不会对红宇专汽
未来在专用车领域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红宇专汽主要从事专用汽车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冷藏保温汽车系列、
爆破器材运输车系列等。专用车行业具有品种多、批量小、产品个性化的产业特性,具有
较高的行业及产品准入资质要求,对人才、技术及相关研发经验均有较高的要求。红宇专
汽自 2002 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专用汽车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处于国内专用车行业领
先地位。红宇专汽技术团队稳定,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具有全国性的销售网络和稳定的客
户,形成了红宇专汽的核心竞争力。
本次重组完成后,红宇专汽可以通过另行设计、注册商标或组合商标,并逐步在产品
上予以使用。红宇集团许可红宇专汽使用红宇+HY 商标的许可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22 日起
至 2022 年 9 月 6 日止,期限内具备相关产品从使用旧商标到使用新商标过渡的条件。
综上,红宇集团将红宇+HY 商标许可给红宇专汽无偿使用,对红宇专汽的生产经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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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及定价
公允性及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补充披露了红宇集团许可红宇专汽使用的商标的重要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北方向东、北方红宇、北方滨海以及江机特种的关联租赁系历
史业务往来形成或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相关租赁价格参考市场价进行定
价,定价公允。该等租赁房屋及设备具有可替代,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独立性及生产经营稳定
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红宇集团将红宇+HY 商标许可给红宇专汽无偿使用,对红宇专汽的生产经营不会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
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如有,请补充披露相关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该
事项是否影响本次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近两年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
者责令整改的相关情况
本次重组的标的企业及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大华”)。
根据大华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相关主管机关官方网站披露信息,大华近两年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相关情况如下:
“1、2015 年 3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4 号)《关于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龙、杨洪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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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定涉及项目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问题是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2015 年 4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4 号)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鄢国祥、曾小生、高
德惠、邱运良、刘耀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该决定涉及项目为深圳市迪威视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问题是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3、2015 年 7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68 号)《关于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该决定是对大华 2013 年
度报备工作存在问题采取的非行政处罚措施,不涉及具体项目及具体人员。
4、2016 年 1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 号)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该决定涉及项
目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问题是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5、2016 年 3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因 2015 年的例行执业质量检查对本所出具了 4 份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是《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16]19 号)、《关于对敖都吉雅、范鹏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20
号)、《关于对张乾明、司马湘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21 号)、《关于对范荣、
韩军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22 号)。上述 4 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系根据
执业质量检查情况对本所的内部管理、质量控制及执业质量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的处理意
见,涉及的具体项目包括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6、2016 年 5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对大华等 6 家审计、评估机构
进行立案调查。《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 592 号/深专调查通字 2016135 号)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及 2016 年 5 月 24 日下达至大华,调查内容涉及 2015 年度证监会对大华执业
质量检查过程中被抽查的两个项目,目前处于调查阶段。
7、2016 年 7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33 号)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殷宪锋、李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该决定涉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发行(代码 136097)审计项目,主
要问题是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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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立案调查事项对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项目的影响,大华出具专项说明如下:
“上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立案调查事项对本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没有影
响。
上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立案调查事项涉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员均未
参与过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工作。
本次申报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员均未参与过上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
及立案调查事项涉及项目。
综上,上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立案调查事项不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文件
的效力。”
(二)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的执业资质
截止回复报告出具日,大华分别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91110108590676050Q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000165 号,有效期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019746 号)。
本次重组大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文荣、刘广,分别持有执业证书号码为
150000010026、110101489993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截止本回复报告出
具日,该等证书均有效。
(三)补充披露情况
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审计机构受到立案调查
或者责令整改事项对其出具的审计文件的效力的影响。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大华出具的专项说明,并经核查公开披露信息,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回复报
告出具日,大华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不存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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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不得承接证券业务的情形;此次重组签字注
册会计师均具备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且均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的
行政处罚。大华上述立案调查或责令改正事项不影响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
(2)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大华出具的专项说明,并经核查公开披露信息,律师认为:截止本回复报告出具日,
大华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不存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不得承接证券业务的情形;此次重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
具备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且均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大华上述立案调查或责令改正事项不影响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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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
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741 号)的回复报告》之盖章页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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