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建立本行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
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信息披露与日常交流,加
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实现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目标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可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本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部门、证券交易所对本行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
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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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本行应公平对待本行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本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本行应充分考
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本行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 促进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提高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以改善公司治理;
(五) 促进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六) 充分考虑多元利益主体诉求,落实本行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治
理理念。
第三章 工作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银行
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证券分析师,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
企业融资顾问,财经媒体与公关顾问,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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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行的发展战略,包括本行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本行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本行网站;邮寄资料;电话电邮咨
询;财经媒体采访报道;分析师会议;业绩报告会;媒体交流会和问
卷调查等形式。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主办,各相关部门协助办理。董事会办公室
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行战略研讨、经营管理、预算编制等相关会
议,了解本行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本行有关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本行基本情况;
(二) 熟悉本行财务、经营成果及风险控制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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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条 本行以适当的方式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
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本行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
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
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三) 股东管理。负责联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托管登记
事务;定期查询股东名册,掌握股权变动、股份质押、冻结和锁定等
情况,并及时披露重大股份变更;定期查询并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信息,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规履行备案和公告手续。
(四) 公共关系管理。建立并维护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
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
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本行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本行的公共形象。
(五)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本行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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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各分支行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经营管理、
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三条 本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
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本行发言。
第十五条 本行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建设工作。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各类分析研究报告、机构投资
者和证券分析师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记录等相关内容的档案
维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
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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