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持有和变动所持本行
股份,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行股份。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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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份买卖的禁止行为
第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
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行
股票:
(一)本行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本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行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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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收回其全部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
买入的。
第三章 股份买卖的操作与限制
第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交易日内核查本行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行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
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
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转让的本行股份,不可在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
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因本行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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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行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形式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
数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数量可相应比例变更。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委托本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四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本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本行作为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申
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行股份发生
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行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由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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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行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
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行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
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个人持有本行股份的份额不得
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1%。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行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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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给本行
造成财产损失或信誉损失的,本行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本行为处
理或解决该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违反本办法给本行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并适时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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