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上交所 2016-09-06 08: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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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持有和变动所持本行

股份,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行股份。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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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份买卖的禁止行为

第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

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行

股票:

(一)本行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本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行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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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收回其全部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

买入的。

第三章 股份买卖的操作与限制

第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交易日内核查本行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行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

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

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转让的本行股份,不可在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

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因本行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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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行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形式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

数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数量可相应比例变更。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委托本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四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本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本行作为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申

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行股份发生

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行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由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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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行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

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行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

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个人持有本行股份的份额不得

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1%。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行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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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给本行

造成财产损失或信誉损失的,本行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本行为处

理或解决该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违反本办法给本行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并适时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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