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9-06 08:28:0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

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

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需

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本行5%以上的股东;

(三)负责年报信息提供的总行各部门、分支行和控股子公司;

(四)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络员;

(五)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

-1-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会同有关部

门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

案,报本行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贵阳银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2-

情形;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造成的损失较轻的;

(二)主动发现、报告重大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

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违规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对本行责任人按照本

制度及本行其他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上述相关责任追究方案,应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过程中,应当听取包括责任人在

内的有关人员的意见,保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本行相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本行在

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

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

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

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4-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贵阳银行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