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
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
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需
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本行5%以上的股东;
(三)负责年报信息提供的总行各部门、分支行和控股子公司;
(四)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络员;
(五)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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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会同有关部
门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
案,报本行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贵阳银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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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造成的损失较轻的;
(二)主动发现、报告重大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
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违规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对本行责任人按照本
制度及本行其他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上述相关责任追究方案,应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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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过程中,应当听取包括责任人在
内的有关人员的意见,保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本行相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本行在
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
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
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
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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