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履行法定程
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
说明
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石油济
柴”),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持有的中国
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具体地,中石油集团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其持
有的金融业务资产,包含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油财务”)28%股权、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
银行”)77.10%股份、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油资产”)100%股权、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昆仑金融租赁”)60%股权、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专属保险”)40%股份、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保险经纪”)51%股份、中意财产保险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财险”)51%股权、中意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意人寿”)50%股权、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15.92%股权和中债信用增进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信增”)16.50%股份,无
偿划转至其全资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油资本”)持有,并以划入上述金融业务资产的中油
资本100%股权为本次重组的置入资产。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
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一)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程序包括:
1、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公司
股票自2016年4月20日开市起停牌,于当日披露了重大事项的停
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10),并于2016年4月27日、2016
年5月5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1)和《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4)。由于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16年5月
12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5),于2016年5月19日、2016年5月26日、2016年6月2
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16、
2016-017、2016-019),于2016年6月13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
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
2016-021),于2016年6月18日和2016年6月25日披露了《重大
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22、2016-024),
于2016年6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7),于2016年7月7日和2016年7
月14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6-030、2016-033),于2016年7月16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
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
2016-035),于2016年7月20日、2016年7月27日、2016年8月3
日、2016年8月10日、2016年8月17日、2016年8月20日、2016年
8月23日和2016年8月30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 公 告编 号 : 2016-036 、 2016-037 、 2016-038 、 2016-039 、
2016-044、2016-045、2016-047、2016-048)。
2、股票停牌期间,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
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形
成交易方案,在筹划磋商期间,公司与交易对方及各参与中介
机构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
范围。
3、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对其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自查
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4、2016年6月29日,公司与中石油集团签订了《重大资产
重组框架协议》。
5、公司与各中介机构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及本次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获得的授权和
批准包括:
1、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6年9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交易对方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6年7月19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石油集团董
事会审议同意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的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中建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
份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峡能源产业基金
管理(厦门)有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内
部决策程序。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程序
(1)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中石油集团已批准本次
交易涉及的金融企业股权无偿划转事项:
1)2016年5月30日,中石油集团印发《关于昆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5家金融企业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中油资〔2016〕
199号),决定以2015年12月31日为划转基准日,将其所持昆仑
银行77.10%股权、中油资产100%股权、昆仑金融租赁60%股权、
昆仑保险经纪51%股权、中意财产51%股权无偿划转至中油资本;
2)2016年5月30日,中石油集团印发《关于中石油专属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中油资〔2016〕
201号),决定以2015年12月31日为划转基准日,将其所持专属
保险40%股权无偿划转至中油资本;
3)2016年5月30日,中石油集团印发《关于中油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中油资〔2016〕203号),决
定以2015年12月31日为划转基准日,将其所持中油财务28%股权
无偿划转至中油资本;
4)2016年5月30日,中石油集团印发《关于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函》(中油资函〔2016〕29号),
决定以2015年12月31日为划转基准日,将其所持中银国际
15.92%股权无偿划转至中油资本;
5)2016年5月30日,中石油集团印发《关于中债信用增进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函》(中油资函〔2016〕31
号),决定以2015年12月31日为划转基准日,将其所持中债信
增16.50%股权无偿划转至中油资本;
6)2016年5月30日,中石油集团印发《关于中意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函》(中油资函〔2016〕32号),决
定以2015年12月31日为划转基准日,将其所持中意人寿50%股权
无偿划转至中油资本;
(2)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原则性同意。
4、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程序
(1)2016年8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以《中国银监会新疆银监局
关于昆仑银行变更股权的批复》(新银监复〔2016〕93号)同
意中石油集团将其持有的昆仑银行77.10%股份无偿划转至中油
资本;
(2)2016年8月19日,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以《北京银
监局关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京银监复
〔2016〕459号)同意中石油集团将其持有的中油财务28%股权
无偿划转至中油资本;
(3)2016年8月11日,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以《关于昆
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渝
银监复〔2016〕89号)同意中石油集团将其持有的昆仑金融租
赁60%股权无偿划转至中油资本;
(4)2016年6月27日,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保监会”)以《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金融业务整合上市有关事宜意见的复函》(保监函〔2016〕
78号)原则支持中石油集团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式,整合
旗下金融业务并上市;
(5)2016年8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关于核准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批复》(沪证监许可
〔2016〕92号)同意中石油集团将其持有的中银国际15.92%股
权无偿划转至中油资本;
(6)2016年8月31日,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以《中国银
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昆仑银行2016年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新
银监复〔2016〕104号)同意本次交易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用于
向昆仑银行增资。
(三)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下列审批
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中石油集团将其持有的专属保险
40%股份、中意人寿 50%股权、中意财险 51%股权无偿划转至中
油资本;
2、国务院国资委对于本次交易置入资产、置出资产的评估
结果进行备案;
3、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
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本次交易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用
于向昆仑金融租赁和昆仑信托增资;
5、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议案;
6、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
7、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综上,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
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交易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就本
次交易事宜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有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
前,将暂停转让其在石油济柴拥有权益的股份。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履行的法
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