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是否
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因涉嫌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未受到中国证
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关
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
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其他主体均未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