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
关于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相关问题与解答的
专项核查意见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24日,贵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
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以下简称《问答》)。2016年6月28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公司”)收到贵会通知,由于济南柴油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济柴”、“上市公司”或“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置出全部资产负债,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及相关
中介机构按照贵会《问答》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
中企华公司作为石油济柴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对《问答》进行了认
真研究和核查,并按照《问答》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发表了明确的
核查意见,现提交贵会,请予审核。
4.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如有),相关评估(估值)
方法、评估(估值)假设、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
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回复:
1. 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 2016 年 8 月 5 日作为基准
日对拟置出石油济柴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企华
评报字【2016】第 1216-02 号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拟置出资
产的评估结果如下:
净资产账面值 评估结果 增值额
评估资产 评估方法 增值率
(万元) (万元) (万元)
常林股份全部资产
市场法 37,878.98 46,213.94 8,334.96 22.00%
和负债
2.评估方法选择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
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
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
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
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
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
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
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
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
估基本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以及三种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市
场法和资产基础法。未采用收益法理由如下:
根据石油济柴历史年度数据: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5 月
营业收入分别为 92,951.87 万元、90,178.78 万元、17,092.50 万元,收入
规模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各期利润分别为-11,518.00 万元、-7,618.11 万
元、-14,848.27 万元,且各期净经营性现金流也均为负值。由于历史
经营状况不理想,主营业务连年处于亏损状态,在保持现有的经营管
理模式下,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难以满足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基
本前提,因此本次评估不适于采用收益法。
3.评估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持续经营;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
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
政策无重大变化;
4)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
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5)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6)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评估报
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8)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不发生重
大变化,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9)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产品或服务保持目前的市场
竞争态势;
10)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先进性保持
目前的水平。
4.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
评估参数的预测应建立在所获取各类信息资料的基础之上。本次
评估收集的信息包括产业经济信息、企业自身的资产状况信息、财务
状况信息、经营状况信息等;获取信息的渠道包括现场调查、市场调
查、专家咨询、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资料、专业机构的资料以
及评估机构自行积累的信息资料等;资产评估师对所获取的资料按照
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评估假设等评估要素的有关要求,
对资料的充分性、可靠性进行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对评估参数的预
测是合理的,并且符合资产的实际经营情况。
5.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2016 年 9 月 5 日,石油济柴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以及《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的议案》的议案。
上述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尚未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本次交易双方
同意并确认,置出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为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
结果。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采用了市场法及资产基础
法方法进行评估,并采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方法选
择适当。评估假设和评估参数皆是基于企业资产的现实状况或者现有
资料所作出,符合评估准则或者行业惯例,具备合理性,且符合资产
实际经营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