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49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向本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基
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49 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拟以参与竞拍的方式收购股权资产并签订相关协议的议
案。
公司就关于本次交易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
全资子公司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次拟以参与竞拍的方式收购股权资产并签
订相关协议的文件,本次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定价为经有权决策机
构批准的公开转让报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据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新增对全资子公司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次公司新增对全资子公司贵阳金控担保的授权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
所需资金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和履约担保需要并有效控制因担保可能产生的风
险,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公司利益;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因此该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上述
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将《关于公司新增对全资子公司贵阳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提请2016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49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北忠 吴俐敏
宋 蓉 王 强
201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