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我们现就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审阅了柏青、李银山、李
洪钧、王清杰、刘登昭先生及紫小平女士的工作经历及任职
资格,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 146 条、公司《章程》
第 95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务的情
形,也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之
情形;关于柏青、李银山、李洪钧、王清杰、刘登昭先生及
紫小平女士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相关制度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务任职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柏青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
任李银山、李洪钧、王清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登
昭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紫小平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
独立董事:
201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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