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总经理的聘任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重大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聘任曹光明为公司总经理。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5.3 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而发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
会议纪要;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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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曹光明的简历和相关资格证书。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经审查总经理曹光明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 我们认为,曹光明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已对本次提名事项进行了
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已经审议批准了总
经理曹光明的聘任事项。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本次重大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于总经理的聘任已经履
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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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瑞玲、张海波、刘学军
201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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