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南昌宝莱特医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
助于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昌宝莱特医用
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后续资金需求,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能
够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其提供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且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挚信鸿达医疗器械开发有限公司本次向公
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宝莱特医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降低其融资成
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宝莱特医用科技有限公司的生
产经营及后续资金需求,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实施有效管理和
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挚信鸿达向天津宝莱特提供额度不超过 1,500 万元人民币的财
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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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延长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期限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申宝医疗经营状况良
好,偿债能力较强,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为申宝医疗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
币 3,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期限由 2016 年 12 月 31 日延长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独立董事:郑欢雪、吴友明、陈思平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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