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06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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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临 2016-059 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税前),即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5 元(税前)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

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沪股通投资者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12 日

除息日:2016 年 9 月 1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9 月 13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已经 2016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 2016

年 8 月 30 日《 中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 和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的《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56)。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 年中期。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92,320,838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股

利 1.5 元 ( 含 税 ) , 中 期 不 进 行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 本 次 共 派 股 利

88,848,125.7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

4、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

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

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5 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12 日

除息日:2016 年 9 月 1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9 月 13 日

四、利润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信阳新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县鑫

源贸易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6-2973569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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