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 2016-046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乐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16)川 11 执 81 号《执
行裁定书》和(2016)川 11 执 85 号、85-1 号《执行裁定书》。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乐山中院(2016)川 11 执 81 号《执行裁定书》系公司与保
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电气)合同纠纷案执
行终结裁定。
公司与保变电气合同纠纷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川
民终第 13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保变电气上诉,维持原判。即
保变电气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公司 73,800,030.79 元及利
息(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详见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的临时公告)。因保变电气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乐山
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详见公司 2016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
日前,保变电气已向公司偿还债务 85,030,365.38 元,此案执
行终结。
二、乐山中院(2016)川 11 执 85 号、85-1 号《执行裁定书》
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乐山分行)、乐
1
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保变电
气、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终结裁定。
中行乐山分行与乐电天威、保变电气、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 172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
司 2016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及(2016)川民终 172-1 号民事裁
定书裁决,保变电气和公司对乐电天威对中行乐山分行所负担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前,中行乐山分行向乐山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保变电气承担
了 13,352,031.92 元,公司承担了 13,897,012.82 元,中行乐山分行
债权全部收回,此案执行终结。
三、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与保变电气合同纠纷案执行终结
增加公司本年度利润 8409.57 万元(其中 6686.69 万元已计入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利润);公司对中行乐山分行担保案执行终结增加
公司本年度利润 599.73 万元。以上诉讼事项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影
响,最终以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1.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 11 执 81 号《执
行裁定书》;
2.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 11 执 85 号、85-1 号《执
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6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