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
职指引》及《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以董事会决议方式对经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进行调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
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调
整及调整后的交易方案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具备可操作性,没有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因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公司相关董事在董事会审议
有关议案时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志宏
郑锦桥
韩赤风
201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