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2016 年 9 月 5 日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朱小斌律师、刘罡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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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6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
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2016 年 8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题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市广百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016 年 9 月 5 日 15: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通
知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 12 号 11 楼第一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王华俊先生主持,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4 日至 2016 年 9 月 5 日。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其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
系统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5 人,共代表股
份 202,844,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9.24%,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召集人。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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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
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
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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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广
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官选芸
律 师:朱小斌
律 师:刘 罡
201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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