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9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出现增加或变更提
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5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4 日至 2016 年 9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上午 9:30 至 11:
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4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郑州路 43 号,软控研发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仲雪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6,938,0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97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6,727,6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719%;通过网络投票的出席会议的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210,400 股,占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212,5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502%。
3、公司董事长袁仲雪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择机处置剩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76,736,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861%;反对票 2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39%;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2,011,04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45%;
反对票 201,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255%;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76,728,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818%;反对票 19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22%;弃权票 1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2,003,44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09%;
反对票 198,6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165%;弃权票 1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3、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申请不超过 20,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76,732,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839%;反对票 19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02%;弃权票 1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2,007,04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
反对票 195,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054%;弃权票 1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4、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76,732,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839%;反对票 19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02%;弃权票 1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2,007,04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
反对票 195,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054%;弃权票 1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焱律师、李茹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