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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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曹路 699 弄 100 号召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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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如上文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8,136,25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0.006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54,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46%。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9,425,655 票,反对票 565,000 票,弃权票 300 票,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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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9,425,655 票,反对票 565,000 票,弃权票 300 票,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3%。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9,424,145 票,反对票 565,000 票,弃权票 1,810 票,同
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02%。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49,420,255 票,反对票 570,700 票,弃权票 0 票,关联股
东回避 20,000,00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84%。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1,285,526 票,反对票 570,70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548%。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应选监事 1 名,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为(69,990,955×1)票,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5.1 候选人全宇先生获得有效表决权 68,304,75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08%,全宇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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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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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俞铖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吴明德
吴琼丽
201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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