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凸匹: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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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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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曹路 699 弄 100 号召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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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如上文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8,136,25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0.006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54,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46%。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9,425,655 票,反对票 565,000 票,弃权票 300 票,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9,425,655 票,反对票 565,000 票,弃权票 300 票,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3%。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9,424,145 票,反对票 565,000 票,弃权票 1,810 票,同

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02%。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49,420,255 票,反对票 570,700 票,弃权票 0 票,关联股

东回避 20,000,00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84%。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1,285,526 票,反对票 570,70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548%。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应选监事 1 名,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为(69,990,955×1)票,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5.1 候选人全宇先生获得有效表决权 68,304,75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08%,全宇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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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俞铖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吴明德

吴琼丽

201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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