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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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受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指派李间转律师、叶思燕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下

称 《 规 则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

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1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根据网络投票的规定,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前述通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

本情况、审议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事项。

通告的刊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 14:

00 时在珠海市香洲区国家高新区前湾二路 2 号总部基地一期 B 栋 5 楼本公

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9 月 4 日—2016 年 9 月 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4 日下午 15:00—2016

年 9 月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会议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截止 2016 年 8 月 29 日

(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有权出席

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并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及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统计确认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4 人 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2,043,9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9000%。(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 23,170 股,占公司总股

2

数的 0.0067%),具体如下:

( 1) 亲 自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理 人 2 人 , 代 表 股 份

72,020,7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8932%。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3,17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7%。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

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 进行审议并表决(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

东资格。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和谐并购安华私募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该项议案同意 72,029,8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5%;

反对 14,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2749%;反对 14,07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72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回避

表决。

3

四、关于议案的合法性问题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议案,无违反《公司法》、《证

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而合法有效。

五、关 于 原 议 案 的 修 改 和 临 时 提 案 的 提 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也没有提

出临时提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6 年 9 月 5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吴友明

经办律师: 李间转

叶思燕

二 O 一六年九月五日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吉大钰海环球金融中心 2403 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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