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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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雷

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

会通知》”),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

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

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所有议案已在《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5 日下午 3 点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八栋五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漫铁先生主持。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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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6 年 9 月 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9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5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共计

209,516,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9,787,153 股的比例为 59.8983%。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下午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股东相关证明,代理人均

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

份共计 6,990,5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9,787,153 股的比例为 1.9985%,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共计 216,507,32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9,787,153 股的比例为 61.8969%。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5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 15,429,1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9,787,153 股的比例为 4.4110%。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

行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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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及

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最终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在投票时,所持每

一股份拥有与该议案项下应选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

可分开使用,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同意 216,504,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 216,503,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 216,503,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216,503,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

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同意 216,503,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25,25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747%;反对 2,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82%;弃权 1,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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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及<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 216,503,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25,25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747%;反对 2,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82%;弃权 1,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0071%。

7、《关于公司收购深圳市华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49%的股权及后续安排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李漫铁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王丽珊、李

跃宗、乌鲁木齐杰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乌鲁木齐希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40,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0%,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26,15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06%;反对 2,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81%;弃权 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0.001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大会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

一致,也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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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波

经办律师:彭素球

经办律师:张芬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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