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
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文件后,我们认为:
1、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发行对象中,余斌现为公司董事
长、实际控制人,西藏格桑梅朵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执行董事、
经理陈玉峰为公司董事,余斌、西藏格桑梅朵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
关联方;本次发行完成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纪辉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丹巴达杰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均超过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该等发行对象为公司的潜在关联方。北京
郁金香财富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为发行对象,原拟认购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比例超过 5%,亦构成潜在关联方。
余斌、西藏格桑梅朵科技有限公司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纪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
丹巴达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郁金香财富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因对规则的理解存在偏差而未将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纪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
丹巴达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郁金香财富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参与本次认购作为关联交易披露,鉴于相关发行对象参与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已经公开披露,且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
董事余斌、林圣杰、陈玉峰均已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与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均无关联关系,无需回避表决,故上述事项不影响上述董事会决
议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次发行的方案及与发行对象签订的相关协议。
2、上述关联方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其对公
司前景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
策的延续和实施。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
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须
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4、《关于与部分发行对象签订合作协议之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
的关联交易事项系为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
公司的长远利益。该关联交易不存在交易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将审议的相关议案已提交我们
审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
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相关发行对象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签
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已经公开披露,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将
审议的相关议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在强、麦昊天、李文婷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