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绿景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材料进
行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宜,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因对规则的理解差异而未将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纪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
丹巴达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郁金香财富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参与本次认购作为关联交易披露,鉴于相关发行对象参与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已经公开披露,且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
董事余斌、林圣杰、陈玉峰均已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与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均无关联关系,无需回避表决,故上述事项不影响上述董事会决
议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次发行的方案及与发行对象签订的相关协议。
该等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
作;同意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部分发行对象签订合作协议之关联交易的事项
由于对规则的理解差异,公司在此前会议审议该事项时未将天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纪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定为公司的关
联方,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审批程序、未按照关联交易类别进行信息
披露;现公司董事会按照关联交易对上述事项再次予以审议,全体董
事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均无关联关系,故无需回避表决。该事项是基
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交易金额,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张在强、麦昊天、李文婷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