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16-031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16-028),并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3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9 月 5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4 日至 2016 年 9 月 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4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 305 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
料产业园)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项洪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3,687,2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96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3,669,1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9529%;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8,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68%。中小股东出席
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8,1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1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8,1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68%。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项洪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682,4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5%;
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4807%;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569%;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24%。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682,4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5%;
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4807%;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569%;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2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邵斌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2016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