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顺新材: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5 18: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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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16-051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更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

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于2016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

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16年8月30日发布

了《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武辉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5日(周一)下午14:30。

5、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4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5日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年9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4日下午

15:00-2016年9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1799号开元名都大酒店27楼

名仕阁大会议室。

7、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38,16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4966%。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

代表股份38,103,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3818%;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11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林武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

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浙江多

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年产6000吨新型药用包装材料项目”进行部分变更,

由公司以现金向浙江多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凌药

包”)进行增资4,675万元,公司持有出资占比为68%,实现控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先生签署叁年期《房

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金额55万元/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

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林武辉先生、朱秀梅女士、缪

海军先生、上海大甲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启元律师事务所彭龙、朱志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启元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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