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5 18: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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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3 证券简称:温州宏丰 编号:2016-067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形式。

4、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6 年 9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 2 点 30 分

网络投票:2016 年 9 月 4 日--2016 年 9 月 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桥工业区塘下片区温州宏丰电

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十一人,代表公司股份 293,836,8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9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九人,代表股份

30,812,72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4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八人,代表股份 19,833,1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六人,代表股份

274,888,5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34%。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四人,

代表股份 11,864,4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三人,代表股份 884,9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五人,代表股份

18,948,2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五人,代表股份 18,948,2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温州新科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30,812,7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

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 19,833,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陈晓持股 247,580,100 股、林萍持股 15,444,000

股都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广新律师、张彦博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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