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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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6-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 年 9 月 5 日下午 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4 日—9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5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4 日下午 15:00—9 月 5 日下

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 9 号中成

集团大厦 808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艳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29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295,980,00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8人,代表股份

135,223,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868%。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

134,252,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85%;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971,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审议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34,757,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49 %;反对 4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30%;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5,01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766%;反对 4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458% ;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7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关于审议修订《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同意 134,756,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48%;反对 46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35%;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4,81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560%;反对 46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072% ;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同意 134,756,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48%;反对 4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330%;弃权 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同意504,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9560%;反

对4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3458%;弃权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698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向淑芹、赵利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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