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医疗 编号:2016-055 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日前接到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陈美玲、陈继与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川集团”)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 1493 号民事调解
书,向九川集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6)沪 0110 执 2234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轮候冻结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1143075)持
有的运盛医疗 53,508,343 股(证券代码:600767,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
式冻结之日起计算。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其效力从登记
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
二、关于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 01 执 54 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九川集团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6)津 01 执 54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轮候冻结上海九川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1143075)持有的运盛医疗 53,508,343 股(证券代码:600767,证券类别:无
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
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
产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 日出具了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2016 司冻 138 号、139 号)。
截至本公告日,九川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3,508,343股,通过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由中泰证券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在二级市场上持有公司股份1,359,506股,合计
持有54,867,8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9%。累计被冻结53,508,343股,占公司总股本15.69%。
九川集团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3,508,34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5.69%)转让予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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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医疗 编号:2016-055 号
公司,如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股份53,508,3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6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露的相关公告。
九川集团就此事致函公司,现说明如下:
“一、因陈美玲、陈继与我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事人各方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2015)杨
民二(商)初字第1493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件借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2,751,900元。因我司未能履行《民
事调解书》规定的还款义务,现债权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轮候冻结我司持有的贵司股票。
根据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执22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我司持有的贵
司无限售流通股53508343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
二、因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贝恩(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方)、我司(担保
方)借款纠纷一案,现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轮候冻结我司持
有的贵司股票。
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执担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我
司持有的贵司无限售流通股53,508,343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
根据我司与贝恩(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及人民法院实际执行情况,该
案中,我司已实际代贝恩(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5,800万元(含债务本金及部分利息)。
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次申请冻结我司持有的贵司股票系针对尚未偿还的部分利息。根据我
司与贝恩(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约定,我司上述代偿金额不足案件全部应履行金额的,超出部分由
贝恩(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履行。因此,由于贝恩(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未能履行偿还义
务导致人民法院对我司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这一情况,我司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外,同时正与贝恩(天津)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涉,敦促其即刻履行法律义务,并不得使我司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
我司将尽快与相关各方进行协商,妥善解决上述与贵司股票有关的执行、冻结及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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