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
第八次会议审议部分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募集资金的规定,计划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4.5 亿元人民币
的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
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
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4.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
产品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
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庄志伟
孙进山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