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4 证券简称:旋极信息 公告编号:2016-103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或“本公司”)
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专利诉讼一案,公司
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2015)桂民
三终字第 76 号《民事裁定书》,判令: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
三初字第 59 号民事裁决并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2 年 5 月 15 日,朗科科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
事起诉状》,起诉本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北海支行”)
侵犯朗科科技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
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受理了该案。
2015 年 6 月 25 日,公司收到广西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
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与深圳
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诉讼进展公告》。
2015 年 7 月 8 日,公司依法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受理该案,并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袁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安华,北京大成(南宁)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广东君之泉律师事
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
(三)案件基本情况
1、一审诉讼情况
2012 年 5 月 15 日,朗科科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
事起诉状》,起诉本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侵犯朗科科技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
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请求:“1、判令三
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
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
造、销售和许诺销售 ComyiKEY220 产品;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立即停止销
售和许诺销售 ComyiKEY220 产品;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
共计人民币 6,000 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的审理过程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2012 年 5 月 21
日、2012 年 5 月 25 日、2012 年 6 月 25 日、2012 年 6 月 29 日、2012 年
8 月 13 日、2012 年 9 月 12 日、2012 年 10 月 25 日、2013 年 4 月 2 日、
2013 年 4 月 16 日、2013 年 5 月 10 日、2013 年 6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与深圳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诉讼进展公告》。
2015 年 6 月 25 日,公司收到广西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
判决,判令如下:“1、被告旋极信息、被告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北海支行立即停
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ZL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行
为,即被告旋极信息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朗科科技第 ZL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方
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 ComyiKEY220 产品,被告农业银
行、农业银行北海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 ComyiKEY220 产品;2、被告旋极
信息赔偿原告深圳朗科科技经济损失 4,000 万元;3、驳回朗科科技其他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 341,800 元由被告旋极信息负担。”
2、二审诉讼情况
2015 年 7 月 8 日,公司依法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受理该案,并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开庭审理。在广西高院的主持下,双方
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就事实调查及辩论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广西高院依法定程序
延长了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三终字第 76 号
《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 59 号民事裁决;2、
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江涛先生已针对朗科科技诉本公司侵权案件向本
公司做出书面承诺:“如果公司因本次侵权案件最终败诉,并因此需要支付任何
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因本次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公
司实际控制人陈江涛先生将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及
生产、经营损失。”详见公司 2012 年 5 月 21 日于巨潮资讯网刊载公告。
本次公告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