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经
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睿女士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 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陈睿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陈睿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赵月强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赵月强先生
拥有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
备担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赵月强先生有《公司
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况,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公司内审部
负责人之情形。赵月强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提名赵月强先生为内审部负
责人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赵
月强先生作为公司内审部负责人,专职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 峰:
石桐灵:
孙文纺:
201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