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05 12: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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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对《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或子

公司任职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公司认定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

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1

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

核查意见》签署页)

全体监事签字:

蒋志洪 马菊萍 柳万敏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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