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就相关情况
向公司进行了核查,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拟收购东莞市盛雄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收购东莞市盛雄激光设备有限
公司,有利于进一步拓展激光装备产业链,扩大在激光装备市场的占有率和影响
力,实现优化产品结构的战略布局;有利于拓宽投资渠道,同时积累投资经验,
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经营、利润水平。本次交易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与陶雄兵、陈美霞、吴从友、段益新、刘宜宏、肖盛根、
徐豪、东莞市盛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爱君资本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和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收
购东莞市盛雄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94.52%股权的协议;我们同意公司与无锡国联
通宝创新成长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收购东莞市盛雄激光
设备有限公司 5.48%股权的协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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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楼佩煌】 【涂振连】 【吴建斌】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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